學習重點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授權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國家安全會議是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以總統為主席。 區分兩位秘書長:總統府秘書長綜理總統府事務;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依據會議決議處理會務。 國安會法定出席人員包括內政部、財政部及經濟部部長,不能只從外交、國防的角度理解國家安全。 總統府秘書長不能僅憑其職位,以自己名義獨立聲請解釋憲法;應區分幕僚職務與機關聲請資格。 核心觀念 一、總統設置國家安全會議的憲法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作答時應掌握設置主體、設置目的、機關名稱與組織依據四個重點。 設置主體:總統。 設置目的: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 授權設置的組織: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 組織規範形式:以法律定之,不能把條文改成由總統以命令自行規定。 條文採用的是「得設」,不是「應設」。辨認會議名稱時,應抓住「國家安全會議」;「社會安全會議」「國家軍事會議」「大陸事務會議」均不是本項授權設置的會議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也不能混為一談:前者是會議組織,後者為其所屬機關;國家安全局局長並不因此取得綜理總統府事務的職權。 二、國家安全會議的定位、主席與秘書長 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所稱國家安全,包括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的相關事項。因此,國家安全的範圍並不限於軍事防衛。 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其會議決議作為總統決策的參考。應區分「總統決定大政方針」與「國安會提供諮詢」兩個層次,不能把國安會理解為取代總統作成最終決策的機關。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其職權為: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這段規定的關鍵是「承總統之命」「依據會議決議」「處理會務」,三者應連在一起記憶。 三、國家安全會議的法定出席人員 國安會的出席人員涵蓋政府重要決策、國防外交、內政財經及情報等領域。可按職務分組記憶: 類別法定出席人員 副總統與行政院正副院長副總統、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 五部部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 兩岸與軍事相關首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國安會及情報機關首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此外,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應區分法律已列明的出席人員,與依需要指定的列席人員。 尤其要記住:內政、財政、經濟三部部長本來就是法定出席人員,不是必須等總統另行指定,才可以參與會議。不能因為職稱中沒有「國防」「外交」等字樣,就將其排除。 四、總統府秘書長的職權 依總統府組織法,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其中,「綜理」是統籌處理總統府事務;「指揮監督」的對象則是所屬職員。看到「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這組用語,就應直接對應總統府秘書長,不能選擇總統府發言人、國家安全局局長或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五、兩位秘書長的比較與聲請資格 比較項目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法律依據總統府組織法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共同點承總統之命承總統之命 主要職權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 辨識關鍵總統府事務國安會決議與會務 總統府秘書長雖然地位重要,但其職務是承總統之命處理總統府事務,並非具有獨立憲法職權的機關。因此,不能從「綜理總統府事務」推導出秘書長可以自己作為機關聲請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此處討論的是以總統府秘書長職位所主張的獨立聲請資格,不是一概否定擔任該職務的人,在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時可能享有的個人救濟權利。考試判斷重點在於:幕僚首長的職位,本身不等於獨立聲請釋憲的資格。 常考陷阱 會議名稱替換:憲法增修條文所授權設置的是「國家安全會議」,不能以其他相近名稱取代。 「得」改成「應」:條文是總統「得設」;組織則「以法律定之」,兩處用語都要精確。 主席與秘書長混淆:總統是國安會主席,國安會秘書長負責依據決議處理會務,不能因為秘書長處理日常事務,就認定其為主席。 兩位秘書長職權互換:「綜理總統府事務」屬總統府秘書長;「依據國安會決議處理會務」屬國安會秘書長。 排除內政與財經首長: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部長均為法定出席人員,不能誤認僅屬臨時列席。 由職位高低推論聲請資格:總統府秘書長職位重要,仍不因此取得以該職位獨立聲請解釋憲法的資格。 誇大國安會決議效力:國安會為諮詢機關,決議供總統決策參考;不能將其寫成取代總統決策或當然直接拘束行政院。 記憶口訣 「總統得設國安會,總統主席定方針;府秘綜理府事務,國安秘書辦會務。」 出席人員:「副總統、院正副;內外國財經,陸委參謀長;國安秘書、國安局長。」「內外國財經」依序代表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五部部長。 聲請資格:「幕僚職位高,不等於可獨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