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律案與預算案須經三讀會議決;覆議案、人民請願案及總統彈劾案,不屬於須經三讀的議案。 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提案、審查、讀會及總統公布;公聽會是得視需要舉行的程序,並非每一法律案都必須經過。 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得舉行公聽會,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應邀出席公聽會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公聽會報告則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的參考。 核心觀念 一、哪些議案必須經過三讀?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讀會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議決的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因此,遇到「何者與法律相同,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比較,應掌握預算案。 議案或事項程序判斷 法律案須經立法院三讀會議決。 預算案同樣須經立法院三讀會議決。 憲法第63條所列的其他議案依讀會的一般規定,經二讀會議決。 覆議案、人民請願案、總統彈劾案依各自的特別程序處理,不屬於須經三讀的議案。 「法預三讀,其餘二讀」有適用範圍,是針對前述讀會規定的簡化記憶。不能因此認為覆議、請願、彈劾等所有立法院處理的事項,都一律適用一般二讀程序。 預算案與法律案雖然都須三讀,兩者仍是不同性質的議案。「程序同樣須經三讀」不等於「預算就是一般法律案」。 二、一讀、二讀與三讀的功能 讀會主要功能 第一讀會進行議案宣讀及交付審查等程序。法律案通常在朗讀標題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符合法定程序時,也可由院會決議逕付二讀。 第二讀會就委員會審查完成或經決議逕付二讀的議案,進行實質討論。法律案的條文內容,主要在此階段逐條討論及處理。 第三讀會進行最後確認及全案表決。除發現議案內容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牴觸外,原則上只能作文字修正。 讀會不是單純把文件念三遍,而是具有不同功能的議事階段。作答時先辨認議案種類,再判斷適用的讀會程序。 三、法律與其他規範的區別 不是所有具有規範性質的文件,都要送立法院三讀。必須區分中央法律、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以及地方自治規範。 種類制定或處理方式是否須經立法院三讀 法律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須經三讀。 預算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議決。須經三讀。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依程序訂定發布。不須經立法院三讀。 行政規則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用於內部秩序、業務處理等事項。不須經立法院三讀。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依地方自治法制完成發布等程序。不由立法院三讀。 法規命令即使依法須送立法院,也不表示它要比照法律案三讀。自治條例則要注意中央立法院與地方立法機關不同,不能因為都有「議決」程序就混為一談。 四、法律制定程序與公聽會的定位 提案:由具有提案權的機關或立法委員等,依法提出法律案。 審查:通常交由相關委員會審查,整理議案內容與爭點;依法也有決議逕付二讀的途徑。 讀會:法律案須經一讀、二讀及三讀的議事程序。 公布: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送由總統依法公布。 上述程序中,委員會審查通常介於一讀與二讀之間,因此不宜把「提案、審查、讀會」理解為三個完全互不交錯的時間區塊。辨認立法程序時,提案、審查及讀會都屬法定程序的重要環節;公聽會則不是每案必經的程序。 公聽會的作用是蒐集意見,協助委員會掌握議案涉及的問題。即使沒有舉行公聽會,也不能僅憑這一點,就認定法律制定程序欠缺必要環節。 五、委員會公聽會:舉行、邀請與出席 立法院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得舉行公聽會。此處的「得」表示可以依需要舉行,並非只要收到院會交付的議案,就必須舉行。 公聽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因此,邀請對象不限於政府官員,也包括與議案有關的社會人士。 應邀出席人員的出席規則是: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換句話說,有正當理由者,得拒絕出席;沒有正當理由者,不能任意拒絕。 應分清楚兩個層次:委員會「得邀請」,是邀請權的規定;受邀者「有正當理由得拒絕」,是出席義務的例外。兩者並不矛盾。 六、公聽會報告的用途 公聽會終結後,委員會應依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的參考。 公聽會報告是協助審議的資料,不能直接當成要求政府主管機關照辦的命令。若敘述前半段說「終結後提出報告」,後半段卻接「要求政府主管機關予以辦理」,仍應判斷為錯誤。 常考陷阱 「預算案不必三讀」:錯。法律案與預算案都須經三讀會議決。 「覆議案、人民請願案或總統彈劾案須經三讀」:錯。這些事項有各自的處理程序,不屬於三讀議案。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自治條例須經立法院三讀」:錯。應先辨認制定機關及規範種類。 「公聽會是制定法律的法定必要程序」:錯。公聽會是得舉行的程序,不能與提案、審查、讀會混同。 「委員會為審查議案,應舉行公聽會」:錯。一般公聽會規定的關鍵用語是「得」,不是「應」。 「應邀人員一律不得拒絕出席」:錯。「一律」抹去了正當理由的例外;有正當理由者得拒絕出席。 「公聽會報告要求政府主管機關辦理」:錯。報告的法定用途是供審查該特定議案參考。 記憶口訣 「法律、預算要三讀」:先抓住三讀議案的兩大類型。 「提審讀公布,公聽看需要」:區分法律制定程序與非每案必經的公聽會。 「得開、得邀;正當可拒,報告供參」:串連公聽會的舉行、邀請、出席例外及報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