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院、考試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依據為憲法本文。 監察院、司法院的法律案提案權,經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確認:監察院對應釋字第3號,司法院對應釋字第175號。 總統府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不能因其協助總統行使職權,就認為具有法律案提案權。 法制局掌理立法政策、法律案及外國立法例與制度的研究、評估等事項;議案條文整理屬議事處職掌。 核心觀念 一、區分法律案的「提出」與「議決」 法律案提案權,是將法律草案正式提出於立法院審議的權限;法律案的議決權,則是立法院審議並作成決定的權限。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之權,但能提出法律案的主體,不限於立法委員,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 因此,判斷時應分成兩個層次:先確認機關有沒有提案權,再確認提案權的依據。有提案權,不代表其依據一定是憲法明文;憲法未明文規定,也不代表該機關必然沒有提案權。 二、各院法律案提案權的依據 機關或主體提案權依據與重點 行政院有憲法本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 考試院有憲法本文;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監察院有釋字第3號;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司法院有釋字第175號;就所掌有關司法機關組織及司法權行使的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立法委員有得依相關規定提出法律案,交由立法院審議。 總統、總統府無不具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 本單元最重要的分類是:行政院、考試院屬「憲法明文」;監察院、司法院屬「大法官解釋確認」。立法院本身是法律案的審議、議決機關,談到立法院內部的法律案提案,應辨明提案主體為立法委員。 三、監察院:釋字第3號 釋字第3號確認,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解釋以五院地位平等、職權相互配合的憲政體制為基礎,說明憲法明文規定考試院得提案,並非表示其他院一律不得提案。 記憶時要同時掌握「機關」與「依據」:監察院有法律案提案權,其依據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果選項同時出現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與總統,要求辨認經由大法官解釋確認提案權的機關,應選監察院。 四、司法院:釋字第175號 釋字第175號確認,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這項提案權具有職掌上的範圍,不能理解為司法院可就任何政策事項任意提案。 司法院提案權的依據是大法官解釋,不是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或憲政慣例。監察院與司法院都有提案權,但兩者對應的解釋號次不同,應分別記憶。 五、總統府不具有法律案提案權 總統府不得以自身名義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判斷機關權限,必須確認其有無相應的法制依據,不能因為機關地位重要,就推論具有提案權。 若選項要求比較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與總統府,前三者均有法律案提案權,總統府沒有。同樣地,若以總統作為選項,也不能認為總統具有一般法律案提案權。 六、法制局與議事處的職掌區別 依立法院組織法,法制局是提供立法專業支援的幕僚單位,主要掌理立法政策之研究、法律案之研究與評估,以及外國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編譯等事項。其工作重點在於分析政策與法律內容,供立法工作參考。 議案條文之整理則由議事處掌理。雖然工作內容涉及法律案條文,但不能僅因出現「條文」二字,就判定屬於法制局。 職掌內容所屬單位判斷關鍵 立法政策研究法制局政策分析與研究 法律案研究、評估法制局法律內容的專業分析 外國立法例及制度研究、編譯法制局比較法與外國制度研究 議案條文整理議事處議案及議事作業 常考陷阱 「行政院、考試院的提案權來自大法官解釋」:錯誤。兩者的提案權依據是憲法本文。 「司法院、監察院因憲法未明文規定,所以不得提出法律案」:錯誤。兩者均經大法官解釋確認具有提案權。 「司法院提案權的依據是憲法增修條文或憲政慣例」:錯誤。應辨認為釋字第175號。 「釋字第3號對應司法院,釋字第175號對應監察院」:錯誤,兩者對調。正確為監察院第3號、司法院第175號。 「總統府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錯誤。組合選項中,應先排除將總統府列為有提案權的組合,再確認其餘機關。 「議案條文之整理屬法制局職掌」:錯誤。該事項屬議事處;立法政策研究、法律案評估及外國立法制度研究才屬法制局。 只看「研究」或「整理」等單一字詞判斷:應辨認完整職掌內容。本單元須牢記的固定區別是「法律案研究評估」歸法制局,「議案條文整理」歸議事處。 記憶口訣 「行考憲文明,監三司一七五;總統府無提案權。」行政院、考試院依憲法本文;監察院依釋字第3號;司法院依釋字第175號。 「政策法律外國制,研究評估法制局;議案條文要整理,議事處來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