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立法院具有調查權;審計權、糾正權、糾舉權則屬監察院職權。但監察院也有為行使職權而進行調查的權力,不能認為調查權由立法院專屬。 釋字第585號肯認:立法院調查權是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行使方式不以文件調閱為限。 調查事項須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並受權力分立、獨立職權保障及行政特權限制。 必要時要求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 依釋字第585號,對違反協力調查義務者,得在科處罰鍰的範圍內施以合理強制手段,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核心觀念 一、立法院的職權與調查權的地位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負責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及其他憲法所定的重要事項,並有對行政院提出質詢等職權。為使這些職權能有效行使,立法院必須取得必要資訊,因此具有一定的調查權。 調查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的職權,仍是大法官解釋所肯認的立法院權力。不能因為憲法沒有直接寫出「立法院調查權」,就否認其存在。 職權機關歸屬與判斷重點 調查權立法院具有調查權,作為行使憲法職權的輔助;監察院也有其職權上的調查權。 審計權屬監察院職權,不因立法院審議預算、審議審計報告而變成立法院的審計權。 糾正權屬監察院職權,針對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的工作與設施提出糾正。 糾舉權屬監察院職權,涉及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的責任。 二、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不限於文件調閱 釋字第325號先就立法院取得資訊所需的文件調閱權作成解釋;釋字第585號進一步明確肯認,立法院本於其憲法職權,享有一定的調查權,且不以文件調閱權為限。 所謂輔助性,是指調查必須服務於立法院的憲法職權,例如協助立法、預算審議或監督行政。調查不是可以脫離憲法職權、任意發動的獨立權力,也不是讓立法院取代法院審判、檢察官偵查或監察院行使監察權。 因此,立法院可以主動取得必要資訊,但「具有調查權」不等於「任何事情都能調查」,更不等於所有國家機關均須無條件提供一切資料。 三、調查範圍的三項重要界限 界限內容判斷關鍵 與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所欲調查事項,必須與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有重大關聯。不能僅以立法院對某事感興趣,就認為可以調查。 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法保障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的事項,不屬立法院所得調查的事物範圍。例如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追訴,以及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等受保障事項。 行政特權行政首長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的資訊,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立法院應予適當尊重,行政特權可以構成調查權的限制。 重大關聯並非唯一條件。即使調查與立法院職權有重大關聯,仍須檢查是否涉及受憲法保障的獨立職權或行政特權,不能以「有關聯」排除其他界限。 行政特權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或政策形成過程等需要保密的資訊,但也不能理解成行政機關只要主張保密,就必然可以拒絕所有調查。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如對調查範圍或資訊公開發生爭議,應循合理途徑協商解決,或依法律所定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 四、要求陳述證言,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可以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調閱文件;必要時,也可以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的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依釋字第585號,上述要求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的程序,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調查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或立法院院長,都不能取代院會作成此項決議。 作答時應抓住「要求相關人民陳述證言」的情境,直接連結院會決議,不要只因調查工作可能由委員會進行,就把決定機關誤認為調查委員會。 五、違反協力義務的強制手段與保障 為使調查具有實效,釋字第585號容許對違反協力義務者,在科處罰鍰的範圍內施以合理強制手段。因此,「完全不得採取任何措施」並不正確。 罰鍰不等於刑罰,也不等於刑事罰金。依本解釋對違反協力義務者所容許的手段,應掌握「罰鍰」;不能逕行推論立法院得以刑罰或限制出境迫使人民配合。 調查程序、人民協力義務及制裁等事項,均須以法律明文規定,並符合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能只憑調查委員會的決定,就自行創設人民義務或處罰。 常考陷阱 「行政首長雖有行政特權,但不得限制立法院調查權」:錯在後半句。立法院應適當尊重行政特權,調查權並非絕對優先。 「只要與立法院職權有重大關聯,任何事項都可以調查」:仍須遵守獨立職權保障、行政特權及權力分立的界限。 「立法院調查權僅限調閱文件」:釋字第585號已明確肯認不以文件調閱為限,必要時可依法要求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要求人民作證,由調查委員會或院長同意即可」: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不能以委員會或院長取代。 「違反協力義務,可處刑罰或限制出境」:依釋字第585號,應掌握科處罰鍰範圍內的合理強制手段;「不得採取任何措施」也不正確。 「審計、糾正、糾舉是立法院職權」:三者均屬監察院職權。立法院審議預算,不等於行使審計權。 「立法院有調查權,所以監察院沒有調查權」:兩院均有與自身憲法職權相連的調查權,不能將調查權理解為立法院專屬。 記憶口訣 「輔助職權、不限調閱;重大關聯、獨立保障、特權尊重;證言經院會、協力罰鍰記。」 機關職權對照記:「立院有調查,審計糾正糾舉找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