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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組成、任用資格、不得連任與院長代理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大法官組成、任用資格、不得連任與院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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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院長、副院長均具有大法官身分,包含在十五人之內。 大法官及兼任院長、副院長者,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院長出缺,由副院長代理;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 任用資格須分清不同途徑:實任法官或檢察官十五年、律師二十五年、專任教授十二年且講授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並各須符合其他法定條件。 核心觀念 一、大法官人數與院長、副院長的產生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其中」表示院長、副院長就是十五位大法官中的兩位。因此,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兩人均並為大法官,不能將人數算成十五位大法官再加兩位正副院長。 任命程序應掌握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立法院行使的是同意權,不是自行選出院長、副院長;也不能沿用原憲法文字,誤認同意權仍由監察院行使。 二、八年任期、不得連任與任期保障 大法官任期八年,採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作答時應將這三項規則一起記憶,不可改寫成「每屆八年、全體同時換屆」。 「不得連任」是禁止接續任職的規定;不要自行擴張成「終身只能擔任一次」或「日後永遠不得再任」。本單元的比較重點,是在大法官、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及考試委員之中,辨認何者有明文不得連任的限制。 職位連任規則的判斷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不得連任 立法委員連選得連任 監察委員無大法官式的不得連任限制 考試委員無大法官式的不得連任限制 另一方面,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因此,不能因為院長、副院長也具有大法官身分,就認為兩人同樣享有完整八年的任期保障。 「不得連任」與「不受任期保障」是不同問題:前者處理能否接續任職,後者處理是否保障其任滿一定期間。應分別判斷,不能互相替代。 三、院長出缺與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 司法院院長的出缺代理,須先判斷副院長是否也同時出缺,再決定適用哪一種代理方式。 出缺情形代理方式 院長出缺由副院長代理院長 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 同時出缺時,必須掌握三個要素:指定者是總統、被指定者須為大法官、代理職務是院長。最高法院院長不會因其職位而當然代理,立法院也不能以決議指定代理人,大法官之間更不是採互推方式產生代理院長。 正式任命與出缺代理的程序不同:正式任命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同時出缺時的代理,則依總統指定的規則處理,不可混用。 四、大法官任用資格與年資辨識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多種大法官任用資格,符合其中一種法定途徑即可,不是要求同一人同時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教授等全部經歷。各種途徑的職務、年資與成就要求,必須分開記憶。 資格途徑應掌握的要件 最高法院法官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成績卓著 實任法官或檢察官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 律師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 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5條第4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 國際法庭或學術研究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比較法學研究,並符合權威著作的法定要求 研究法學及政治經驗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 教授途徑的要件是累積要求:除了專任教授年資達十二年以上,還須講授指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不能只看到「教授十二年」就認定資格完整,也不能將十二年與八年對調。 律師途徑強調實際執行業務,並非僅取得律師資格達一定年數。政治經驗途徑則不能擅自改成「研究法學並曾擔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因為法定文字並未以這項立委年資作為要件。 常考陷阱 「實任法官或檢察官十年以上」:年資不足,應為十五年以上。但「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是另一項法定途徑,不能一見十年就判錯。 「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年以上」:年資不足,應為二十五年以上,且須聲譽卓著。 「教授十二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八年」:數字正確,仍須確認專任、教育部審定合格及專門著作等條件。 「研究法學並擔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不能取代「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的法定要件。 「院長、副院長受八年任期保障」:錯在忽略例外;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由最高法院院長代理、立法院指定或大法官互推」:均不符規定,應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 「考試委員或監察委員不得連任」:混淆職位;本單元比較的四種職位中,明文不得連任的是司法院大法官。 記憶口訣 組成任命:「十五含院副,總統提、立院同。」 任期規則:「八年各自算,不能連;院副任期無保障。」 出缺代理:「院缺副來代,兩缺總統點大法官。」 資格年資:「最高十、法檢十五、律師二十五;教授十二、教法八,專門著作不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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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連任? (A)考試委員 (B)監察委員 (C)立法委員 (D)司法院大法官
  2. 2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者,何者正確? (A)研究法學並曾擔任立法委員 9 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B)曾任...
  3. 1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B)司法院院長、副...
  4. 有關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最高法院院長代理院長 (B)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