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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與憲法訴訟法內容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與憲法訴訟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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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的事項,是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 憲法法庭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不是由各法院院長、法官代表或學者專家共同組成。 區分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事項與憲法訴訟法規定的案件類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地方自治保障等,也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暫時處分、裁判效力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未明文規定法院審判權爭議之統一見解。 核心觀念 一、憲法法庭的組成與憲法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行使職權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因此,遇到「依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問法,應先掌握這兩類案件。 憲法法庭的組成人員是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院長如參與,是基於其兼任大法官的身分,不能據此推論憲法法庭由司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共同組成。各級法院選出的法官代表、總統選出的學者專家,也不是憲法法庭的法定組成人員。 憲法第78條所定的職權包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現行憲法訴訟制度下,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並不限於彈劾與政黨解散;必須依題目所指的法源與範圍判斷。 二、總統、副總統彈劾與罷免的區別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時,被彈劾人應予解職。此處的審理機關名稱必須記為「憲法法庭」。 總統、副總統的罷免則採另一套程序:由立法院依法提出後,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因此,不能把「彈劾」與「罷免」視為相同制度,也不能因為兩者都可能使總統、副總統離職,就認為都須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 比較項目總統、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罷免 提出機關立法院立法院 後續決定方式憲法法庭審理並作成判決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 是否為增修條文明定的憲法法庭審理事項是否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不由最高行政法院或公務員懲戒法庭審理,也沒有另設「最高彈劾法庭」處理。判斷時應辨識案件性質與法定審理機關,不要依名稱相似與否猜測。 三、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政黨主管機關聲請,並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應注意,違憲判斷的對象包括政黨的「目的」或「行為」,不是必須兩者同時符合才可能成立。至於是否因違憲而解散,須經憲法法庭審理判決,不能把主管機關提出聲請,誤認為主管機關可以直接代替憲法法庭作成違憲解散判斷。 四、憲法訴訟法的案件範圍與明文制度 憲法訴訟法規定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包括: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機關爭議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因此,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地方自治保障,均可能屬於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它們不能成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的答案,關鍵在於法源限定不同,不是這些案件不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訴訟法也明文規定下列制度: 暫時處分:在案件審理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採取暫時性的保全措施;暫時處分本身不等於本案終局判決。 裁判效力:法律規範憲法法庭裁判所生的效果,例如判決對各機關及人民的拘束力,以及法規範違憲宣告的效力。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法律設有相關程序規定,並非只有憲法增修條文提到政黨解散。 憲法法庭處理案件,會依事項性質作成判決或裁定,不能概括認為所有程序事項均以判決處理。 五、審判權爭議與其他易混淆事項 法院審判權爭議之統一見解,不是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制度。法院之間發生審判權爭議,應依相關訴訟及法院組織規定處理,不可與憲法訴訟法中的「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混為一談。 事項判斷關鍵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屬憲法訴訟法規定的案件類型。 法院審判權爭議之統一見解不是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的事項。 副總統繼任總統總統缺位時依憲法規定繼任,無須先經憲法法庭確認。 總統宣布戒嚴涉及總統與立法院的憲法職權,宣布程序無須先經憲法法庭審理。 常考陷阱 把「彈劾」換成「罷免」:彈劾由憲法法庭審理;罷免交由選舉人投票。看到「總統罷免案須經憲法法庭審理」,即應排除。 把憲法法庭案件限縮為兩類:增修條文特別明定的是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但憲法訴訟法所定案件範圍更廣,不能說憲法法庭只審這兩類案件。 混入其他組成人員:「各法院院長共同組成」「加入法官代表」「加入總統選出的學者專家」均不符合規定,應抓住「司法院大法官組成」。 以相似法庭名稱誘答:總統彈劾的正確審理機關是憲法法庭,不是最高行政法庭、公務員懲戒法庭或最高彈劾法庭。 忽略否定問法:問憲法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時,暫時處分、裁判效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均應排除;判斷重點是法院審判權爭議之統一見解。 記憶口訣 「增修兩件:總副彈劾、政黨解散;法庭成員:司法院大法官。」 「彈劾進法庭,罷免交選民;暫時、效力、政黨有,審判權爭議無。」後半句專指憲法訴訟法是否明文規定,勿誤認為法院審判權爭議完全沒有法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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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下列何者為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應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 (A)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B)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2. 13 下列何者,必須經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A)政黨違憲解散案 (B)總統罷免案 (C)副總統繼任...
  3. 43 在判決總統彈劾案時,司法院大法官應組成: (A)最高行政法庭 (B)公務員懲戒法庭 (C)憲法法庭 (D)最高彈劾法庭
  4. 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法庭應如何組成? (A)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 (B)由司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組成...
  5. 11 憲法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下列何者?(A)法院審判權爭議之統一見解 (B)暫時處分 (C)裁判效力 (D)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