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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政黨解散制度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違憲政黨解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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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我國違憲政黨解散制度,參考德國基本法的設計,體現防衛性民主理念。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聲請,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以判決宣告解散。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樣由憲法法庭審理,但由立法院提出,不是監察院。 核心觀念 一、制度來源:德國基本法與防衛性民主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設的違憲政黨解散制度,參考的是德國基本法。掌握「違憲政黨解散」與「德國」的連結,即可判斷制度來源。 此制度體現防衛性民主的理念:民主憲政保障政黨組織、政治活動及政治競爭的自由,同時也設置保護機制,防止政黨利用民主制度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政黨解散對政治自由影響重大,因此必須由憲法所指定的司法機關審理。德國由聯邦憲法法院處理;我國則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作答時應區分兩國的機關名稱。 二、政黨違憲的實體要件 依憲法增修條文,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可分成兩個層次理解: 判斷層次內容閱讀關鍵 觀察對象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不以目的與行為同時符合為必要。 受危害的法益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不以兩者同時受到危害為必要。 兩處連接詞都是「或」。但這不表示只要政黨提出不同政治主張,就當然構成違憲;仍須符合上述危害要件,並由憲法法庭依法審理判斷。 三、程序分工:內政部聲請,憲法法庭審判 本制度最重要的程序觀念,是把聲請機關、審理機關及裁判形式分開記憶。 程序項目正確內容 誰聲請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 誰審理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 如何宣告由憲法法庭以判決宣告政黨解散。 內政部是政黨的主管機關,在此程序中負責提出聲請;是否符合違憲解散要件,則由憲法法庭審理及判決。因此,「由中央主管機關聲請」與「由憲法法庭審理」可以同時成立,兩者並不矛盾。 行政法院不是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審理機關;特別委員會也不是憲法指定的審理機關。遇到選項同時列出內政部與憲法法庭,應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聲請還是審理。 裁判形式也要記牢:關於違憲政黨解散之宣告,是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判決為之。 四、與總統、副總統彈劾的比較 憲法增修條文將總統、副總統之彈劾與政黨違憲之解散一併列為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的事項,因此常放在一起考。兩者的共同點是審理機關相同,重要差異則是發動機關不同。 比較項目政黨違憲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 發動機關內政部聲請立法院提出 審理機關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 主要裁判結果宣告政黨解散彈劾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再由憲法法庭審理。記憶門檻時,要注意計算基礎是全體立法委員。 監察院雖有彈劾權,但現行制度下,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不能看到「彈劾」二字,就一律選擇監察院。判斷時應先看被彈劾人的身分。 常考陷阱 「違憲政黨解散制度參考美國、英國或法國」:錯誤。正確參考對象是德國,可連結防衛性民主理念記憶。 「政黨違憲解散由內政部審理」:錯誤。內政部負責聲請,憲法法庭負責審理。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聲請」:正確。不要因為審理機關是憲法法庭,就誤認中央主管機關不能聲請。 「由行政法院或特別委員會審理」:錯誤。應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判決宣告政黨解散」:正確。機關、組成及裁判形式都符合制度規定。 「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監察院提出」:錯誤。現行制度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政黨目的及行為均須危害國家存在與民主秩序」:錯誤。憲法使用的是「目的或其行為」及「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不可擅自把「或」改成「及」。 記憶口訣 「德國制度、內政聲請、憲庭判決。」依序記住制度來源、聲請機關及裁判機關與形式。 「政黨內政請,總統立院提,兩案憲庭審。」政黨違憲解散由內政部聲請;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出;兩者都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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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違憲政黨之解散,是參考下列何一國家憲法的設計? (A)美國 (B)英國 (C)德國...
  2. 5 違憲政黨之解散,應由何機關審理? (A)憲法法庭 (B)行政法院 (C)内政部 (D)特別委員會
  3. 6 關於違憲政黨解散與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違憲政黨解散之宣告,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判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