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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評議門檻與定期失效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言詞辯論、評議門檻與定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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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者,不得參與該案評議及裁判。 言詞辯論原則上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經言詞辯論的案件,裁判應於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裁定許可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不代表案件必須舉行言詞辯論。 憲法訴訟法第52條規定,判決宣告法律違憲並諭知定期失效時,所定期間不得超過2年。 核心觀念 一、言詞辯論的出席門檻 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出席參與。作答時須同時掌握「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三個關鍵,不能只記得比例。 「現有總額」是計算門檻的基礎,不能任意換成「法定員額」或「當天實際到場人數」。例如,假設某案計算所用的現有總額為12人,至少須有8人參與言詞辯論;若計算結果不是整數,應達到足以符合比例的整數人數,不能向下取整。 這是言詞辯論能否進行的出席要求,並非判決成立的同意票數。看到題目問「多少人出席始得行言詞辯論」,應直接辨認出席門檻,不要套用其他程序的評議或表決規定。 二、參與辯論與參與評議的關係 未參與言詞辯論的大法官,不得參與該案的評議及裁判。這項規定要求參與裁判者親自接觸言詞辯論的內容,以落實直接審理的精神。 應注意,規定同時限制「評議」與「裁判」,不能改寫成未參與辯論者仍可參與評議,只是不得參與最後表決。也不能認為事後閱讀筆錄或書面資料,就當然可以取代參與言詞辯論。 三、公開法庭與公開播送 言詞辯論原則上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公開法庭著重審理程序的開放;公開播送則使公眾能透過適當媒介接觸辯論內容,兩者都是程序透明的要求。 判斷選項時,要保留「原則上」及「適當方式」的文字。不能把公開原則說成一律秘密審理,也不能把適當方式公開播送,擴張為只能採取某一特定平台或播送技術。至於是否得例外不公開,仍須依相關法定規定處理,不能由當事人任意決定。 四、法庭之友不會當然啟動言詞辯論 法庭之友制度,是讓當事人以外的人或團體,經法庭裁定許可,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協助法庭理解爭議。其重點在於補充法庭判斷所需的資訊。 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與決定舉行言詞辯論,是不同的程序事項。前者不會當然產生後者的法律效果。因此,不能從「已裁定許可法庭之友提出資料」,直接推論「法庭依法必須開庭辯論」。 一般而言,憲法法庭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依法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應區分案件類型本身要求辯論,與法庭許可外部專業意見這兩件事。 五、辯論終結後的裁判宣示期限 事項應掌握的規定 適用對象經言詞辯論的案件 起算時點言詞辯論終結後 原則期限3個月內宣示裁判 必要時延長得延長2個月 期限從辯論「終結」起算,不是從聲請、受理或首次開庭之日起算。必要時延長2個月,是在原本3個月之外增加期間,合計最長為5個月;不是延長為總共2個月,也不是每件案件都自動適用5個月。 六、法律違憲與定期失效 憲法法庭宣告法律違憲時,可以在判決中諭知該法律於一定期間後失效,稱為定期失效。這種處理方式提供修法及制度調整的緩衝時間,避免法律立即失效造成規範空缺。 依憲法訴訟法第52條,法律定期失效的期間不得超過2年。「不得超過」表示這是最長上限,並非每次宣告法律定期失效,都必須給足2年。 定期失效也不表示法律從判決宣示時就一律不得適用。期限屆至前,其效力及適用仍須依判決主文與意旨判斷;不能把「宣告違憲」與「立即失效」直接畫上等號。 常考陷阱 「法庭之友經許可提出意見,案件應舉行言詞辯論」:錯在把兩種程序強制連結。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不會當然使言詞辯論成為必要程序。 「言詞辯論無出席限制」或「現有總額過半數即可」:均不符門檻。法定要求是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也不是4分之3以上。 「3分之2以上大法官同意,始得進行言詞辯論」:混淆出席與表決。此處考的是大法官出席參與的比例。 「未參與言詞辯論,仍得參與評議」:錯。限制同時涵蓋評議及裁判。 「言詞辯論不公開,或不得公開播送」:錯。應掌握原則公開,並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受理後3個月內宣示」或「辯論終結後得延長3個月」:起算點或延長期間有誤。正確是終結後3個月,必要時延長2個月。 「法律定期失效最長1年、6個月,或沒有期間限制」:均不符本單元規定。法律的期間上限是2年。 「法律定期失效一律為2年」:把上限誤當固定期間。法庭得諭知較短期間,但不得超過2年。 記憶口訣 「辯論三分二,宣示三加二」: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出席;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延長2個月。 「未參辯論,不得評裁」:未參與言詞辯論者,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之友提意見,開庭另判斷」:許可法庭之友,不等於必須舉行言詞辯論。 「法律定期,最長兩年」:2年是期間上限,不是固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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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 關於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B)應有大法官...
  2. 25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多少位出席,始得為之? (A)無限制 (B)現有總額過半數 (C)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D)現有總...
  3. 43 憲法訴訟法第 52 條規定,憲法判決宣告法律違憲時,得諭知該法律定期失效,惟所定期間不得超過幾年? (A)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