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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與監察委員任命資格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監察院組織與監察委員任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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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監察院的人事制度應以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為準;不能直接套用憲法本文中監察委員選舉產生、院長及副院長由委員互選的舊制。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包含院長、副院長各1人,任期6年。 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均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再由總統任命,不是總統可以直接任命。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暫時代理,並非當然代理至任期屆滿。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備法定資格之一;年齡與資格必須同時符合。 核心觀念 一、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適用關係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閱讀監察院制度時,應先確認相關規定是否已由增修條文調整,不能把憲法本文的舊制度與現行制度混用。 憲法本文第91條至第93條所定的監察委員選舉產生、院長及副院長互選、任期及連選連任規定,已停止適用。現行監察委員的人數、產生方式及任期,應依增修條文判斷。 但憲法本文關於監察院的規定,並非全部停止適用。例如第96條的分設委員會規定仍適用,這正是組織題的判斷重點。 二、監察院委員會的設置 依憲法第96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這裡有兩個關鍵:第一,條文使用「得」,表示可以依工作性質分設委員會;第二,分設的依據是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看到這種敘述,不可因為它出自憲法本文,就認為已經失效。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審查及決定,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應區分糾正案的委員會程序與彈劾案的提議、審查門檻,不要混為一談。 三、監察委員的人數、產生方式與任期 項目現行規定判斷重點 人數監察委員29人不是19人 院長、副院長名額29人中,院長、副院長各1人已包含於29人內,不另加計 產生程序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由總統任命不能省略立法院同意 院長、副院長產生方式同樣經提名、同意及任命程序不是監察委員互選 任期6年不是8年,也沒有監委一律不得連任的規定 院長、副院長同時具有監察委員身分。因此,「29名監察委員之外,再設院長及副院長各1人」的理解不正確。 產生程序要完整記成「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總統具有任命權,不代表可以省略立法院同意程序;把現制寫成「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則是誤用舊制。 四、院長出缺與職務代理 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院長出缺時,也由副院長代理。但「暫時不能執行職務」與「職位已出缺」是不同情形,應分別理解。 院長出缺後,副院長的代理期間,是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並由總統任命之日為止,不是直接代理到原任期屆滿。代理是維持院務運作的安排,不等於副院長自動成為正式院長。 另須區分代理期間與繼任者任期:監察委員出缺後,繼任人員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不另起算完整6年。 五、一般公務人員彈劾案的門檻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的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提議與審查是兩個不同階段,數字也不同。應完整記住「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不能改成3人提議、10人審查,也不能只記人數而漏掉「以上」。此處是一般公務人員彈劾案的門檻,不宜推論所有彈劾程序均相同。 六、任命資格與最低年齡比較 依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的任命,須符合年滿35歲及具備法定資格之一兩項要求。只有年滿35歲,仍不足以取得任命資格。 法定資格涵蓋民意代表、公務與司法實務、學術、專業執業及社會公正人士等不同類型,各類資格另有相應的經歷、年資、成績或聲望要求。重點是具備其中一類法定資格即可,並非所有類別都須具備;但也不能僅憑某一職稱,就認定當然符合資格。 比較職位是否明文規定任命最低年齡 監察院院長有,須年滿35歲 監察院副院長、監察委員有,須年滿35歲 司法院院長未另明定任命最低年齡 考試院院長未另明定任命最低年齡 審計部審計長未另明定任命最低年齡 此類比較是在問法律有無明文的最低年齡限制,不是問任職者通常幾歲,也不是問所需經歷實際上要花多少年累積。沒有明定最低年齡,不代表沒有其他任命資格。 常考陷阱 正確人數搭配錯誤產生方式:即使寫對29人,只要接著寫院長、副院長由委員互選,整句仍不正確。 把總統任命寫成直接任命:現制須先經立法院同意,不能省略此一程序。 把任期寫成8年、不得連任:監察委員任期是6年,不可套用其他憲政職位的任期制度。 把代理期間寫成至任期屆滿:院長出缺時,副院長代理至繼任院長依法任命之日為止;不要與繼任者任期混淆。 把彈劾門檻改成3與10:應為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 認為憲法本文的監察院規定全部停用:分設委員會的規定仍適用,應逐項判斷。 把35歲當成唯一資格:年齡之外,仍須具備法定資格之一;比較院長及審計長時,則應抓住「法律明文最低年齡」的問法。 記憶口訣 「監委二九、任期六;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彈劾二提九審決。」兩個數字後面都要記得「以上」。 「監察三五,加一資格。」年滿35歲,並具備法定資格之一。 「出缺副代理,新任到即止。」代理期間不當然延續至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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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有關監察院與監察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委員會 (B)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
  2. 2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19 人 (B)監察委員任期 6 年 (C)監察院對於...
  3. 6 下列何人之任命,有法律明文規定最低年齡之限制? (A)司法院院長 (B)審計部審計長 (C)考試院院長 (D)監察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