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地方自治的保障範圍:地方享有自主組織等自治權限,但不包括國防上的防衛權。 分清監督密度:對自治事項為適法性監督;對委辦事項兼為適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 熟記地方制度法第75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處理。 區別「辦理事項違法」與「法規牴觸上位規範」:前者採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不可混用「函告無效」。 掌握地方制度法第76條:地方對上級機關代行處理的處分認為違法,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核心觀念 一、地方自治的保障與自主組織權 地方自治是憲法保障的制度。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規範下,得自主處理自治事項,享有組織、人事、財政及自治立法等權限。中央與地方之間雖有監督關係,仍應尊重地方依法享有的自主決定空間。 地方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內部單位的相關職位,原則上屬於該自治團體的立法權限。這是自主組織權的重要表現,地方得透過自治立法決定組織配置。不過,「原則上由地方決定」仍須遵守憲法與法律,並非完全不受法律規範。 自治權限的列舉題,應逐一檢查各項權限。即使組織權、人事權、財產權、自治立法權等敘述合理,若混入防衛權,整個敘述仍有錯誤。國防屬中央權限,地方自治團體不因享有自治地位而取得國防上的防衛權。 二、地方行政人員受立法院邀請到會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與立法院間,並非中央行政機關向立法院負責的關係。依地方自治的制度保障,不能僅因立法院委員會提出邀請,就認為地方行政人員一律負有到會備詢的義務。 依司法院釋字第498號意旨,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得衡酌到會說明的必要性,自行決定是否到會。因此,看到「受邀後不得拒絕」或「一律必須到會」等絕對用語,應特別留意。 三、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監督密度 判斷上級政府可以監督到什麼程度,應先辨認地方辦理的是自治事項,還是委辦事項。兩者的責任歸屬與自主空間不同,監督範圍也不同。 比較項目自治事項委辦事項 基本性質地方依法自行處理,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地方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交付辦理的事務 監督範圍適法性監督適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 審查重點辦理是否違反法規除是否合法外,也審查是否符合委辦目的、是否適當 適法性監督著重「是否合法」;合目的性監督則進一步涉及「是否適當、是否符合行政目的」。對自治事項,上級不能僅因政策偏好不同,就以自己的選擇取代地方的合法決定;對委辦事項,則得在法定監督範圍內兼顧執行是否符合委辦目的。 不能把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一概說成「僅得為適法與否之監督」。即使敘述加上「依法」或「按事項性質」等文字,只要仍把委辦事項的合目的性監督排除,就不正確。 四、地方制度法第75條:辦理事項違法的處理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若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作答時須同時辨認三個要素:辦理機關是誰、事項屬於自治或委辦,以及由哪個監督機關採取何種措施。尤其直轄市與縣(市)的自治事項,均須記住「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這段程序。 辦理機關自治事項違法的處理機關委辦事項違法的處理機關 直轄市政府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委辦機關 鄉(鎮、市)公所縣政府委辦機關 上述處理方式為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若將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的處理寫成「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撤銷」,就是漏掉報行政院的程序。 五、「函告無效」與「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兩者應依監督對象區分。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牴觸上位規範時,涉及法規效力及函告無效的問題;地方政府辦理事項違法時,則依第75條採取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等措施。 因此,題幹若著重「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不能只因看到「違背憲法、法律」就選擇「函告無效」。應先看被監督的是法規,還是辦理事項的行為。 六、地方制度法第76條:代行處理與救濟 代行處理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上級機關在法定要件下介入處理的制度。其要件包括因此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該事項適於代行處理。 原則上,上級機關應先命地方於一定期限內作為;逾期仍不作為,才得代行處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因此,代行處理並不是上級只要認為地方辦得不好,就能隨時接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上級機關代行處理的處分,如認為違法,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核心是地方自治團體對監督處分的救濟,並非公務員個人的任職權益爭議,也不是直接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常考陷阱 「地方自治權包括防衛權」:錯誤。國防屬中央權限,不能混入地方自治權限。 「地方組織職位完全由中央決定」:錯誤。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內部單位的相關職位,原則上屬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權限。 「自治與委辦都僅受適法性監督」:錯誤。委辦事項還包括合目的性監督。 「地方行政人員受立法院邀請不得拒絕」:錯誤。除法律明定應到會者外,得衡酌必要性自行決定。 「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違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撤銷」:錯誤。應有「報行政院」的程序。 「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一律函告無效」:錯誤。第75條的措施是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不服代行處理,向保訓會申訴或直接向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起訴」:錯誤。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不能混同公務人員保障或普通法院訴訟。 記憶口訣 監督範圍:「自治看合法,委辦加適當。」 自治事項監督:「直轄市、縣市自治違法,中央主管報行政院。」 處理措施:「法規看效力,事項撤變廢停。」 代行救濟:「依法應做卻不做,代行違法走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