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及陳情;公文簽擬本身不是法定的行政程序類型。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獨立行政機關仍屬行政機關,不因獨立行使職權而免受規範。 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及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區分「機關排除」與「事項排除」:外交部、國防部並未整個被排除,應依具體行為性質判斷。 迴避、閱覽卷宗及陳述意見都是正當程序的保障;人事行政行為排除適用程序規定,仍可能產生正當法律程序不足的問題。 核心觀念 一、行政程序法規範哪些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 程序類型理解重點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例如依國民申請核發護照。 行政契約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例如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均為本法明定的程序類型;不能因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就認為不受本法規範。 行政計畫行政機關確定行政計畫的程序。 行政指導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 陳情處理人民對行政興革的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等事項。 公文簽擬是機關內部文書處理流程,本身不是本法所列的行政程序類型。但行政機關不能因某項行政決定須經內部簽核,就認為作成該決定時不必遵守行政程序法。例如核發護照仍須依行政處分的相關規範辦理。 二、適用原則與行政機關的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因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依特別規定處理。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也視為行政機關。 獨立行政機關仍屬行政機關。其獨立性在於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代表可以免除法定程序。判斷適用與否,不能把「獨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混為一談。 三、以機關為標準的排除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明定,下列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各級民意機關:例如立法院、地方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 司法機關。 監察機關:例如監察院。 因此,監察院公告調查報告,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判斷重點在於其屬監察機關的行為,不會因為使用「公告」形式,就改成應適用本法。 機關適用判斷 民意、司法、監察機關屬法律明定的機關排除,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獨立行政機關仍屬行政機關,原則上適用。 行政院、國防部、外交部未被整體排除,須再判斷具體事項是否有排除或特別規定。 應注意,一般適用原則規定於第3條第1項;三類機關的排除規定於第3條第2項。作答時仍應掌握法律實際列出的機關範圍。 四、以事項為標準的排除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另就特定事項排除程序規定,例如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以及對公務員所為的人事行政行為等。這類規定是排除特定事項,不是排除承辦該事項的整個機關。 因此,外交部所做的事不必然都是外交行為,國防部所做的事也不必然都是軍事行為。應依行為的實際性質判斷,不能只看機關名稱。 依國民申請核發護照:屬對國民所為的行政處分,不能僅因由外交部所屬機關辦理,就認為是排除適用的外交行為。 發布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屬訂定法規命令的行為,為行政程序法規範的程序類型。 健保機關與醫療院所締結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依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意旨,其性質屬行政契約,應適用相關行政程序規範,不能僅因名稱為「合約」就認為是私法契約。 五、正當法律程序與人事行政行為 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行政決定具有公平的程序,並給予受影響者適當的參與及防禦機會。常見制度包括: 迴避:公務員具有法定利害關係時,應依法自行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得依法申請迴避,以維護決定的公正。 閱覽卷宗: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得依法申請閱覽相關資料或卷宗;這項權利仍有法定限制,並非任何資料都可無條件閱覽。 陳述意見: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法律另有例外時,依其規定辦理。 上述制度均有助於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相對地,將對公務員所為的人事行政行為排除適用本法程序規定,可能使重大不利處分欠缺充分的程序保障,因此可能產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疑慮。 須區分現行法的排除規定與憲法上的程序要求。即使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也不表示可以完全不給予程序保障。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即強調,對公務員作成免職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六、排除程序規定,不代表行政行為不受法律拘束 法律使用的文字是「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不能擴張理解為完全不受法律規範。被排除的行為,仍須遵守憲法、相關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也不能因此任意侵害人民權利。 常考陷阱 「獨立行政機關依法獨立,所以不適用行政程序法」:錯。獨立行使職權與遵守行政程序是兩回事。 「行政院、國防部、外交部都是排除適用的機關」:錯。機關排除的重點是民意、司法、監察;各部會應再看具體行為性質。 「外交部核發護照就是外交行為」:錯。依國民申請核發護照,屬一般行政處分,不能只憑機關名稱判斷。 「行政指導沒有強制力,所以不是行政程序」:錯。行政指導、行政契約及陳情,都在法定程序類型之內;公文簽擬本身則不在其中。 「健保特約合約是雙方簽訂,所以一定是私法契約」:錯。契約須依法律關係性質判斷,健保特約合約屬行政契約。 「法律排除人事行政程序,就沒有正當程序問題」:錯。法定排除仍可能產生憲法上的程序保障疑慮;迴避、閱卷及陳述意見,則是保障正當程序的制度。 記憶口訣 「民、司、監,程序排除;獨立行政,原則適用。」 「處、契、命、規、計、導、陳」: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陳情。 「先看機關,再看事項;排除程序,仍須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