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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性質、立法參考、處理期間與聽證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行政程序法之性質、立法參考、處理期間與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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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行政程序法是實定法、普通法、公法及強制法,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性質,並非任意法。 立法參考包括德國、法國、美國;本單元應辨認未參考的國家為紐西蘭。 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未訂處理期間時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不得超過原處理期間。 聽證不限於法規明定的情形;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原則上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救濟時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核心觀念 一、行政程序法的法律性質 行政程序法雖以「程序」為名,規範內容卻不只有程序事項。判斷其法律性質時,應分別掌握下列分類: 分類性質判斷理由 實定法或自然法實定法由國家依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具有具體法律規範。 普通法或特別法普通法對行政行為提供一般規範;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實體法或程序法兼具兩者既規定行政程序如何進行,也規定行政處分效力、撤銷、廢止等實體事項。 強制法或任意法強制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應依法遵守,不能任由雙方以合意排除適用。 公法或私法公法規範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及相關公法關係。 普通法不等於任意法。普通法是與特別法相對的分類;強制法則是與任意法相對的分類。特別規定得優先適用,不表示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不遵守行政程序法。 程序規定例如迴避、陳述意見、聽證、送達;實體規定例如行政處分的效力、無效、撤銷及廢止。因此,不能只憑法律名稱便認定它是純粹程序法。 二、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參考 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定時,參考德國、法國、美國等外國法制,其中以德國行政程序法為重要參考。就本單元的國家辨識而言,應記住德、法、美均屬參考對象,紐西蘭不在其列。 「參考某國法制」不以該國具有名稱完全相同的統一法典為必要,也可能參考其行政法制度與程序保障設計。 三、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的處理期間 行政程序法第51條針對人民依法規提出的申請,規定行政機關的處理期間。這是機關處理申請案件的期限,應與人民提起救濟的期間分開理解。 先看有無另行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 未訂期間的補充規則: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延長的限制:未能於原處理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但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原處理期間。 通知義務:有延長情形時,應在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期間停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的事由,致事務處理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的進行。 例如,適用二個月處理期間的案件,如依法延長,最多再延長二個月;並非可以反覆延長。二個月是未訂期間時的法定補充規則,不是所有申請案件一律只能適用的期間。 四、行政處分作成前的聽證 舉行事由:依第107條,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或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必要時,應舉行聽證。因此,並非只有法規明文要求時,行政機關才能舉行。 基本程序:聽證前應依法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的利害關係人;聽證原則上公開以言詞進行,並應作成聽證紀錄。當事人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依法參與發問,以保障其參與程序及表達意見的機會。 終結聽證:主持人認為當事人的意見已充分陳述,且事件已達可為決定的程度時,應即終結聽證。終結與否有法定判斷標準,不以當事人雙方同意為必要,也不是主持人可以毫無限制地決定。 五、聽證後的處分依據與救濟效果 事項規則判斷關鍵 處分作成依據依第108條,除斟酌全部陳述、調查事實及證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原則上不是一律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 依聽證紀錄決定的例外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時,依其規定。須有法規明定,不能將例外當成通則。 行政救濟依第109條,不服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其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仍須符合相關起訴要件。 聽證與一般陳述意見程序不同,不能認為只要機關曾讓人民表示意見,就當然發生免除訴願的效果。應掌握法條所指的是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 常考陷阱 「行政程序法為任意法」:錯在可由當事人自由排除適用的理解。行政程序法屬強制法。 「行政程序法僅具程序法性質」:忽略行政處分效力等實體規範,應判斷為兼具實體與程序性質。 「紐西蘭是立法參考國」:本單元應辨認德國、法國、美國為參考對象,紐西蘭不在其列。 「未訂處理期間為三、四或五個月」:法定補充期間為二個月;延長另有一次及期間上限的限制。 「法規明文規定時,始能舉行聽證」:「始能」過度限縮,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也是舉行事由。 「終結聽證須經雙方同意」:終結由主持人依法判斷,不以雙方同意為要件。 「經聽證即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原則是斟酌全部聽證結果;法規明定時,才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 「經聽證後仍須先經訴願」:依法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但不代表行政處分不得再受司法審查。 記憶口訣 法律性質:「實普公強,實程兼具。」實定法、普通法、公法、強制法,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 立法參考:「德法美,無紐西蘭。」 處理期間:「未訂兩個月,延長限一次。」 聽證重點:「法定必要皆應開,充分可決即終結;斟酌全部聽證果,救濟免訴願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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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實定法 (B)為任意法 (C)為普通法 (D)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性質
  2. 27 我國行政程序法之制定,未參考之國家為: (A)德國 (B)法國 (C)美國 (D)紐西蘭
  3. 2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處理期間為: (A)2個月  (B)3個月 (C)4個月  (D)5個月
  4. 22 有關行政處分作成前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持人應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始能終結聽證程序 (B)行政機關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