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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協議先行與假處分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國家賠償協議先行與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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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主義: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應區分請求賠償的對象與提起訴訟的法院:前者是賠償義務機關,後者原則上是普通法院。 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程序經過法定期間仍未開始、未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法院得依聲請,以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核心觀念 一、協議先行: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這種先透過協議處理賠償爭議,再於符合法定條件時進入訴訟的制度,稱為協議先行主義,也稱協議前置主義。 作答時,應掌握三個關鍵:形式是書面、對象是賠償義務機關、程序名稱是協議。僅以口頭陳情,不能取代法律要求的書面請求;向里長申請核轉、向上級機關請求協調,也不是法律規定的一般先行程序。 協議的作用,是讓賠償義務機關先審查有無賠償責任,並與請求權人商議賠償內容。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協議書得作為執行名義。 協議先行不等於必須協議成功。法律要求先提出請求,並給予機關協議的機會;機關拒絕賠償或拖延至法定期間屆滿,人民仍可透過法院請求救濟。 二、何時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情形判斷重點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已有拒絕賠償的情形,即可依規定起訴,無須再等待下列協議期間經過。 提出請求後,機關遲未開始協議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 已開始協議,但仍未成立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 兩個期間的起算點不同:30日從「提出請求」起算,60日從「開始協議」起算。不要把兩者都算在提出請求之後,也不要誤認為不論機關如何回應,都必須等待60日才能起訴。 三、國家賠償之訴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 單獨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原則上應向普通法院提起,由民事審判程序處理。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 即使損害與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有關,也不能直接推論應由行政法院審理。判斷法院時,要看法律對國家賠償訴訟的程序安排。 如果人民在行政訴訟中,依法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則可能由行政法院一併審理。因此,應記住「原則上向普通法院起訴」,不要擴張成所有涉及國家賠償的情形都只能由普通法院處理。 程序階段應找的對象處理事項 先行請求與協議賠償義務機關受理書面賠償請求,與請求權人協議。 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普通法院原則上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賠償爭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協議的相對人,也是國家賠償訴訟中的被告,不是受理起訴的審判機關。即使機關內設有處理國賠案件的委員會,也不能取代法院審判。 四、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使用假處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人民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這項制度是為了處理等待賠償結果期間的急迫費用需求。法院命暫先支付,屬於暫時性的救濟,並不等於已就全部賠償責任與金額作成終局判決。 由誰決定:法院。 如何啟動:依聲請,並非由法院主動依職權命令支付。 使用程序:假處分。 支付對象項目:醫療費或喪葬費,不能直接擴張為全部賠償金、精神慰撫金或一般財產損失。 法律效果:法院「得」裁定暫先支付,不是提出聲請就必然獲准。 五、假處分與其他程序的區別 程序主要功能與本單元判斷 假處分可用於定暫時狀態;本單元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法律明定採此程序。 假扣押重點在保全將來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不是命機關暫先支付上述費用的程序。 停止執行重點在暫停執行,與命機關先行支付費用的功能不同。 支付命令屬督促程序,不能因名稱有「支付」二字,就認為是本項暫先支付的法定程序。 本單元最容易出現的誤判,是看到「費用、金錢」就選假扣押。此處應直接掌握國家賠償法對醫療費或喪葬費暫先支付的特別規定:假處分。 常考陷阱 「國家賠償採訴願、調解或申訴先行」:錯。法定先行程序是協議,這些程序名稱不能互換。 「先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錯。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先向里長提出申請,由里長核轉」:錯。里長核轉不是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必要程序。 「一律向上級機關請求協調」:錯。一般應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上級機關依法可能涉及機關確定等事項,不能據此取代一般協議程序。 「向賠償義務機關或國家賠償委員會起訴」:錯。須區分協議對象與審判機關;起訴原則上向普通法院提出。 「因為是國家負責,所以向行政法院起訴」:錯。單獨提起國賠之訴,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 「法院依職權命先付醫療費」:錯。法條要求依聲請,且是否准許由法院判斷。 「用假扣押、停止執行或支付命令先付費」:錯。醫療費或喪葬費暫先支付,應辨認為假處分。 「先行支付包括所有損害項目」:錯。本項特別規定所列的是醫療費或喪葬費。 記憶口訣 「書面找義務,協議後普院」: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後,原則上向普通法院起訴。 「三十未開始,六十未成立」:前者從提出請求起算,後者從開始協議起算,均須注意「逾」法定日數。 「醫喪暫先付,聲請假處分」:把費用種類、啟動方式與程序名稱一起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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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國家賠償之訴訟,受損害人原則上應向何機關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A)普通法院 (B)行政法院 (C)賠償義務機關 (D)國家賠償委員會...
  2. 12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應先進行下列何種程序? (A)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B)向鄉鎮市調解委...
  3. 8 我國國家賠償訴訟,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在原則上係採取何種程序先行主義? (A)訴願程序 (B)調解程序 (C)申訴程序 (D)協議...
  4. 16 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以下列何種程序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A)停止執行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