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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要約、承諾與要約引誘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
契約成立:要約、承諾與要約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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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契約成立的核心是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典型方式為一方提出要約、他方作出承諾。 要約交錯是雙方互向對方提出內容相合的要約;雙方締約意思一致,契約亦可成立。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其他變更而承諾,視為拒絕原要約,並提出新要約;須再經原要約人承諾,契約才成立。 要約人原則上因要約而受拘束;要約經拒絕,或對話要約未獲立時承諾,會失其拘束力。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視為要約;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後者屬於要約引誘。 核心觀念 一、契約成立:重點在意思表示一致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就本單元而言,應先判斷雙方是否已有相合的締約意思表示。 要約:以締結契約為目的,向相對人提出內容足以確定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承諾後,即可成立契約。 承諾:相對人同意要約內容、願意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若變更要約內容,就不能當作對原要約的承諾。 明示與默示:可以用言語、文字表示同意,也可以由行為表達同意;但單純沉默,原則上不能直接當成承諾。 例如:甲表示願以10萬元出售某車,乙同意依此條件購買,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成立。若乙改稱只願出8萬元,雙方對價金尚未一致,不能直接認定契約成立。 二、要約交錯:沒有另作承諾,也可能成立契約 要約交錯,是雙方在尚不知道對方要約的情況下,互相向對方提出內容相合的要約。例如甲向乙表示以10萬元出售某車,乙同時向甲表示願以10萬元購買同一輛車。 兩人雖然都是提出要約,沒有另外作出承諾,但雙方對同一交易的意思表示相合,依契約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原則,通說認為契約成立。 此處的「內容相同」應理解為交易條件相合、權利義務互相對應,例如一方願賣、另一方願買,且標的、價金一致;不是兩人都表示要出售同一物,就必然成立買賣契約。 三、變更要約:拒絕原要約,加上新要約 民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將要約擴張、限制或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即使回覆中出現「同意」或「接受」等字樣,只要變更原要約的交易內容,仍應依此規則判斷。 原要約:因被視為拒絕而失其拘束力。 變更後的表示:成為新要約,原本的受要約人改為新要約人。 契約成立與否:原要約人必須對新要約作出承諾,才能依新條件成立契約。 例如甲提出售價10萬元,乙回答「8萬元就買」,是乙提出8萬元的新要約。甲同意,契約才以8萬元成立;甲尚未承諾,不能僅憑乙提出新價格就認定契約成立。 情形判斷關鍵成立結果 要約與承諾相對人同意原要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成立 要約交錯雙方互提內容相合的要約通說認為契約成立 變更要約後,對方未承諾只有新要約,尚未合意契約尚未成立 變更要約後,對方承諾對新要約達成合意依新內容成立契約 四、要約的拘束力與消滅 民法第154條第1項以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為原則。要約生效後,在拘束力存續期間,要約人不能任意反悔;相對人有效承諾,即可使契約成立。這不代表要約提出時,契約就已成立。 例外是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事件性質,可認當事人沒有受拘束的意思。 條文失其拘束力的情形判斷重點 民法第155條要約經拒絕拒絕後,不能再單靠接受原要約使契約成立 民法第156條對話要約未獲立時承諾對話要約原則上須立即承諾 民法第157條非對話要約,於通常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內未獲承諾不是一律要求立時承諾,也沒有統一固定日數 民法第158條定有承諾期限,未於期限內承諾依所定期限判斷 對話的重點在於能否即時交換意思,例如當面交談或電話交談,不限於雙方人在同一現場。題目若明示定有承諾期限,應注意期限規則。 五、要約與要約引誘 要約引誘是引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的表示,本身尚不是願於對方承諾時即受契約拘束的要約。對方回應提出訂購,通常才是要約,仍須經引誘者承諾,契約才成立。 民法第154條第2項明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作答時應分清楚兩者,不能只因資料上列有價格,就認為一定是要約。 比較項目要約要約引誘 目的與效果相對人承諾,即可成立契約邀請他人提出要約 拘束力原則上有要約拘束力不生要約的拘束力 本單元典型例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價目表之寄送 常考陷阱 「變更要約後,不必經對方承諾也能成立契約」:錯誤。變更內容形成新要約,仍須對方承諾,不能把提出條件當成已達成合意。 「沒有承諾,契約一定不成立」:過度絕對。要約交錯時,雙方雖未另作承諾,仍可能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契約。 「價目表寄送得視為要約」:錯誤。法定規則是「不視為要約」;要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視為要約」區分。 「要約人受拘束,所以契約已成立」:錯誤。要約拘束力與契約成立是不同問題;通常仍須相對人承諾。 「要約經拒絕仍有拘束力」:錯誤。要約經拒絕即失其拘束力;變更要約而承諾,也有拒絕原要約的效果。 「所有要約都須立時承諾」:錯誤。立時承諾是對話要約的原則;非對話要約與定有承諾期限者,另依其規則判斷。 記憶口訣 「合意就成立,交錯也可以;改約成新約,還要再同意。」 「標價陳列是要約,寄送價表是引誘。」 「拒絕失拘束,對話要即答;另有期限者,依期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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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 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向乙發出要約,乙向甲作出承諾,甲乙間之契約即為成立 (B)甲向乙發出要約,乙亦...
  2. 關於契約之要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B)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C)價目表之寄送得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