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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救濟與特殊侵權責任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人格權救濟與特殊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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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人格權受侵害時,應區分除去侵害、防止侵害、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各有不同要件。 名譽權受侵害,得依法請求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能因慰撫金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就認為一律不得請求。 法人對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造成的損害,與行為人連帶賠償,不得以選任監督已盡注意免責。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權,原則上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賠償;僱用人賠償後,得向受僱人求償。 民法第191條之1的商品製造人責任,性質為推定過失責任,須與無過失責任及衡平責任區分。 核心觀念 一、人格權侵害的救濟體系 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遭受不法侵害時,應先辨認被害人希望達成的效果:停止現有侵害、預防將來侵害、填補損害,或取回他人無權取得的利益。 救濟方式適用重點常見情形 除去侵害排除已存在的侵害狀態移除侮辱文字、撤下擅用肖像的廣告 防止侵害有受侵害之虞,請求預防侵害禁止繼續或再次擅用肖像 損害賠償符合侵權行為等法定要件,填補所受損害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不當得利返還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返還未經授權使用肖像取得的利益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這兩種請求不以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但仍須存在不法侵害或具體侵害危險。 損害賠償及慰撫金則須有法律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人格權也屬於受保護的權利。 二、名譽受侵害:慰撫金與回復名譽 民法第18條雖規定,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但民法第195條就是人格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重要依據。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仍得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條文所稱「情節重大」,係針對其他人格法益的規定,不宜一律套用於全部列舉權利。 在公開網路論壇刊登侮辱性文字,侵害他人名譽時,被害人得依法請求停止侵害、移除文字;符合侵權責任要件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名譽受侵害者,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但不能將適當處分直接理解為法院必須命加害人道歉。 三、擅用肖像: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 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商業廣告,被害人得請求撤下廣告、停止使用;如有再次使用的危險,也得請求防止侵害。符合侵權行為要件時,得請求損害賠償;符合不當得利要件時,也得請求返還無法律上原因取得的利益。 損害賠償著重填補被害人的損害,不當得利著重返還受益人無權保有的利益,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也不表示被害人得重複受償。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仍須依所受利益等要件判斷,不能一概認定為全部廣告營業收入。 債務不履行須以既存債務及其違反為前提。單純未經授權擅用肖像,題示又無契約等既存債務關係時,不能直接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應從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判斷。 四、法人之侵權責任 依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身分:不限於董事,也包括董事以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職務關聯:須因執行職務造成損害。純屬個人私事、非因執行職務的侵害,不依本條使法人負責。 責任效果:法人與行為人連帶賠償,被害人得依法向其中一方請求全部賠償。 免責問題:本條沒有選任監督免責但書,法人不能以已盡相當注意為由免責。 本條的重點是法人對代表人職務行為所負的責任,不能因法人沒有選任監督免責規定,就推論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也完全不必具備相應要件。 五、僱用人責任與賠償後求償 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原則上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員工為僱用人送貨,因疏失撞壞他人車輛,即屬典型情形。 僱用人如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得依但書免責。此項規定不能套用於民法第28條的法人責任。 僱用人賠償後,依本條對侵權的受僱人有求償權。就一般送貨過失致損的考題而言,僱用人賠償被害人後,得向受僱人全額求償;不能僅因員工「為僱用人工作」或「只是不小心」,就否定求償權。 比較項目法人責任僱用人責任 依據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8條 行為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受僱人 職務要求因執行職務因執行職務 對外責任與行為人連帶賠償原則上與受僱人連帶賠償 選任監督免責無此免責規定有法定免責但書 賠償後求償本條未明定明定得向受僱人求償 六、商品製造人責任:推定過失 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的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其性質為推定過失責任。 製造人如能證明商品的生產、製造、加工或設計並無欠缺,損害並非因該欠缺所致,或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得依法免責。重點在於由製造人負擔法定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並非被害人完全不用證明任何事項。 一般過失責任原則上由被害人證明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推定過失責任則有舉證負擔的調整。無過失責任不以過失為責任要件,衡平責任則著重法律授權法院斟酌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命為賠償,均非本條的責任性質。 常考陷阱 「人格權慰撫金須有特別規定,所以名譽受侵害不得請求」:錯。第195條已提供法律依據。 「停止侵害、移除侮辱文字與損害賠償只能擇一」:錯。救濟目的不同,符合要件時可以併為主張。 「擅用肖像即可依債務不履行求償」:錯。須先有既存債務及其違反,不能只憑侵害行為認定。 「法人選任、監督董事已盡注意即可免責」:錯。這是混用僱用人責任的免責但書。 「法人只對董事負責,不包括其他代表人」:錯。第28條明列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員工因工作過失致損,僱用人賠償後不得求償」:錯。為僱用人工作及出於過失,都不當然排除求償權。 「商品製造人責任是無過失責任或衡平責任」:錯。看到民法第191條之1,應辨認為推定過失責任。 記憶口訣 人格救濟:除去、防止、賠償、返還利益。 名譽受損可慰撫,回復名譽求適當。 法人二八無選監免責;僱用一八八,賠後可求償。 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性質是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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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6 商人甲未經女明星乙之同意,擅自以乙之肖像作為商業廣告而獲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向甲主張除去侵害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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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1 設甲為乙之員工,某日為乙送貨至客戶丙處時,不小心撞毀丙之自用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侵權行為由甲負責,應由甲賠...
  5. 39 民法第191條之1所定之商品製造人責任,性質為何? (A)無過失責任 (B)過失責任 (C)推定過失責任 (D)衡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