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及夫妻相互扶養費用,符合各自要件時,均可請求法院酌定;自由處分金則由夫妻協議,不能請求法院代為酌定。 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得由夫、妻或子女依法提起否認之訴;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的生父,並無此項起訴權。 婚生否認之訴原則上應於知悉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起;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 法院調解離婚、為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選定監護人,以及離婚後親權協議不成的酌定,均須法院參與;生父任意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法院參與。 核心觀念 一、家庭財務事項:法院酌定與夫妻協議 判斷重點在於各項給付的法律依據與成立要件。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及夫妻相互扶養費用,均有法定義務作為基礎,發生爭議時可依法請求法院決定;自由處分金則以夫妻協議為基礎,不能因協議不成,就要求法院替夫妻決定金額。 項目法律依據與內容可否請求法院酌定 家庭生活費用民法第1003條之1: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可以 自由處分金民法第1018條之1: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不可以 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可以 夫妻相互扶養費用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具體給付仍須依扶養的法定要件判斷。可以 家庭生活費用不以夫妻收入作為唯一標準,家事勞動也應納入考量。因此,沒有外出工作的一方,仍可能透過料理家務分擔家庭生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夫妻依法負連帶責任。 自由處分金是在家庭生活費用以外,另供一方自由支配的金錢。條文使用「得協議」,表示夫妻可以自行約定;未達成協議時,不能請求法院創設這項給付。若已有有效協議而一方未履行,則屬協議履行問題,應與「請求法院酌定自由處分金」區別。 贍養費與夫妻扶養費也不能混為一談:前者是判決離婚後,符合特定要件的生活保障;後者則以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為基礎。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不表示任何情況下都能獲准給付,仍須符合各項請求權的要件。 二、婚生推定:受胎時點與法律上的父子女關係 依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判斷基準是受胎是否發生於婚姻存續中,不能一概只看出生時是否已婚。 即使妻與婚姻外的第三人生育子女,只要子女受到婚生推定,在推定依法推翻以前,法律上仍以母之夫為父親。真實血緣與法律身分可能不同,不能僅憑當事人承認或血緣檢驗結果,就當然認為婚生身分已消滅。 三、婚生否認之訴:誰能提起、何時提起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法定提起權人為夫、妻、子女,不包括婚姻外的生父。 夫:指婚生推定下,法律上被認為是父親的人。 妻:即子女的生母;即使其對婚姻不忠,仍不因此喪失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 子女:受婚生推定的子女本人,也有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 生父:即使能證明具有真實血緣,也不能以自己的身分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夫妻之一方,應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起;子女則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起。子女若在未成年時即已知悉,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 期間的判斷應先確認「誰要起訴」,再判斷其知悉時點。沒有起訴資格的生父,不會因為在知悉後二年內起訴,就取得提起權。 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在推定經否認之訴推翻前,生父也不能直接透過認領,取代原有的法律上父親。應先處理婚生推定,才能進一步討論生父認領。 四、親屬事件:何時須法院參與 行為是否須法院參與判斷關鍵 夫妻以法院調解進行離婚須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 為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定監護人須法院為監護宣告時,依法依職權選定監護人。 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親權協議不成須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由法院依法酌定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 生父以意思表示任意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任意認領屬生父的單獨行為,無須取得法院裁判。 任意認領與認領之訴不同。前者是生父自行表示認領;後者則是在生父不願認領等法定情形下,由有權之人透過訴訟請求認領,須法院參與。另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與生母的關係則無須認領。 調解離婚與兩願離婚也應區分。兩願離婚依法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戶政離婚登記等方式完成,無須法院參與;以法院調解成立離婚,則本來就有法院參與。不能因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就將兩種程序混同。 常考陷阱 「自由處分金協議不成,可由法院酌定」:錯。其基礎是夫妻協議,應與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及夫妻扶養費區別。 「夫妻家庭生活費用一律各負一半」:錯。須考量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及其他情事,並注意法律或契約有無另定。 「離婚就一定能請求第1057條贍養費」:錯。須掌握判決離婚、請求者無過失及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等要件;給付者縱無過失,仍可能負給付義務。 「有血緣的生父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錯。法定提起權人是夫、妻、子女;血緣關係本身不會使生父取得起訴資格。 「妻有婚外情,所以不能提起否認之訴」:錯。婚姻上的過錯與否認之訴的提起資格,應分別判斷。 「否認之訴一律自出生起算二年」:錯。原則上從知悉非為婚生子女時起算,並注意未成年子女的特別規定。 「親子身分事項一律須法院參與」:錯。生父任意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法院參與;認領之訴才須透過法院。 「親權都由父母自行協議,不必法院處理」:錯。題幹如已表明離婚後協議不成,即應掌握法院酌定的規則。 記憶口訣 費用:「生活、贍養、扶養可酌定;自由處分靠協議。」 否認:「夫、妻、子女有資格;生父有血緣,仍不能告。」 法院參與:「調解離婚、監護選定、親權不成找法院;生父任意認領,無須法院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