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血親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 配偶不列入血親繼承順序,而與有繼承權的該順序血親共同繼承;媳婦、女婿不因姻親關係取得法定繼承權。 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須先算被代位人原本的份額,再分給代位人,不能把所有子女、孫子女直接按人頭平均。 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取得二分之一;父母均有繼承權時,各取得四分之一。 核心觀念 一、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決定: 順序血親繼承人判斷重點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原則上以親等近者優先 第二順序父母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才輪到父母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前兩順序均無人繼承時,才輪到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祖父母前三順序均無人繼承時,才輪到祖父母 前順序有人繼承,後順序即不參與繼承。例如有子女繼承,父母即不能共同分配遺產;已故子女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代位繼承時,仍屬第一順序繼承,也不會因此改由父母繼承。 孫子女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人;但有法定繼承人資格,不等於每次都能實際分得遺產。依民法第1139條,同為第一順序者,以親等近者為先,代位繼承則另有規定。 曾祖父母不是法定繼承人。不能因為曾祖父母也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就把他們加入繼承順序。 二、配偶與姻親應分清楚 配偶不在上述四個血親順序之內,得與各該順序的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所謂「配偶恆為繼承人」,是說配偶不受血親順序排除;仍須有存續的婚姻關係,且未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 媳婦、女婿與公婆、岳父母間屬姻親關係,不因該關係取得彼此的法定繼承權。兒子先於母親死亡,兒子的遺孀不能以「亡子的配偶」身分繼承婆婆遺產,也不能代替亡夫代位繼承;兒子的子女則可能依法代位。 判斷時要看誰是被繼承人:媳婦是兒子的配偶,可能繼承兒子的遺產;但她不是婆婆的配偶,不能因此分得婆婆的法定應繼分。 三、配偶與各順序共同繼承的應繼分 同一順序有數名繼承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配偶的應繼分則依民法第1144條決定: 共同繼承的血親配偶應繼分其餘遺產如何分配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有代位繼承時,先計算被代位人的份額 父母二分之一另一半由有繼承權的父母平均 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另一半由有繼承權的兄弟姊妹平均 祖父母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由有繼承權的祖父母平均 無上述血親繼承人全部由配偶單獨繼承 例如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由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應先分給配偶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再由父母平均,所以父、母各四分之一,不是三人各三分之一。 四、代位繼承的要件與效果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被代位人:限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不適用這項代位繼承規定。 代位人:須為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不在其內。 代位原因: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不屬於代位原因。 代位效果:取得被代位人原本應得的份額;同一房有數名同親等代位人時,再平均分配該份額。 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子女先死亡,祖父母後死亡,才可能發生孫子女代位繼承;兩次死亡相隔幾年,不影響按上述要件判斷。若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死亡,則是其已取得的遺產再由其繼承人繼承,不是代位繼承。 五、代位繼承的計算方法 確認參與者:先看被繼承人有無配偶,再確認子女及先死亡子女所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排除僅具姻親關係的人。 先分原始份額:將有代位人承接的已故子女視為一房,計算該子女原本的應繼分。 再分該房份額:由該房同親等的代位人平均分配。 例如被繼承人已喪偶,原有兩名子女,其中一人先死亡並留下兩名子女。先按兩房分配,每房二分之一;在世子女取得二分之一,兩名代位的孫子女各取得四分之一。已故子女的配偶不參與分配。 若被繼承人已喪偶,原有三名子女,其中一人先死亡並留下兩名子女,遺產為600萬元,先分三房,每房200萬元。兩名代位人再平分該房的200萬元,每人取得100萬元。其他在世子女的孩子,不會僅因同為孫子女就一起分配。 若另有配偶,則須將配偶一併計入原始份額。例如配偶、在世子女一人,以及由兩名孫子女代位的已故子女一房,各為三分之一;兩名孫子女再各取得六分之一。 常考陷阱 「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錯。孫子女屬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能否實際繼承,還要看親等優先及代位繼承的規定。 「曾祖父母也能依血親順序繼承」:錯。法定順序只列父母、祖父母,未列曾祖父母。 「亡子的遺孀可以代替亡夫繼承」:錯。代位人限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包括亡子的配偶。 「只剩一名子女在世,就由他取得全部」:須先檢查已故子女有無代位人;有代位人時,仍須保留該房份額。 「在世子女與代位孫子女全部按人頭平分」:錯。應先算各房份額,再分配給該房代位人。 「父母在世,孫子女就絕對不能代位」:不夠精確。除先死亡外,喪失繼承權也是代位原因。 「配偶與父母三人平均」:錯。配偶固定取得二分之一,父母均有繼承權時各四分之一。 記憶口訣 「卑、父、兄、祖;配偶另計,曾祖不列。」血親依順序判斷,配偶依共同繼承對象計算份額。 「卑平、父兄半、祖三分二、無人全。」依序記住配偶與各順序共同繼承的應繼分。 「先亡失權看代位,卑親承接先分房。」先確認代位原因與資格,再算被代位人的份額,最後分給代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