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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假釋、緩刑撤銷與行刑權時效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累犯、假釋、緩刑撤銷與行刑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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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累犯看執行與再犯時間: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才符合累犯要件;刑法第47條所定加重幅度為至二分之一。 假釋撤銷與累犯分別判斷:假釋可以撤銷,撤銷後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但不能因假釋遭撤銷,就認定假釋期間所犯之罪成立累犯。 緩刑撤銷區分「應」與「得」:故意再犯且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是應撤銷的重要要件;過失再犯不屬於這類應撤銷事由。 行刑權時效記住三分之一:本單元所考停止原因持續達法定行刑權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不是行刑權立即消滅。 核心觀念 一、累犯:前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 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判斷時應依序檢查: 前罪執行情形:須受徒刑執行完畢,或已執行一部分而獲赦免。僅有判刑、尚未執行完畢,不能直接套用。 再犯期間:後罪須發生於上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不是從前罪犯罪日或判決日起算。 後罪主觀要件:須故意再犯,過失再犯不符合此項要件。這裡要求故意的是後罪,不宜擴張成前後兩罪都必須故意。 後罪種類:須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是加重幅度的上限,不能理解成每個案件一律增加二分之一。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意旨,個案加重仍須符合罪刑相當要求;但單純詢問第47條規定的加重幅度時,應掌握「至二分之一」。 二、假釋:撤銷後不計出獄日數,但不當然成立累犯 假釋是受刑人在刑期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附條件離開監獄的制度,因此假釋不等於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假釋中因故意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可能發生撤銷假釋的法律效果;不能認為假釋一經核准,就絕對不能撤銷。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須依法執行尚未執行的刑期。在外生活的日數,不能因為原本處於假釋期間,就拿來折抵殘餘刑期。 假釋撤銷與累犯是不同問題。就作為假釋基礎的前刑而言,假釋期間仍未執行完畢,因此假釋中再犯,即使是故意犯罪並導致假釋撤銷,也不會單憑撤銷而成立累犯。撤銷假釋不會把先前尚未執行完畢的刑,變成已執行完畢。 若有期徒刑的假釋期滿而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才可能符合累犯要件。另有其他已執行完畢的前刑時,則須另行判斷。 因此,「假釋中因故意或過失再犯罪而遭撤銷假釋者,應成立累犯」有兩項問題:過失後罪不符合累犯要件,而且撤銷假釋本身也不代表成立累犯。 三、緩刑:故意、刑度與宣告確定時間共同判斷 緩刑是暫不執行所宣告刑罰的制度。撤銷緩刑須區分刑法第75條的應撤銷,以及第75條之1的得撤銷,不能只看有沒有再犯罪。 類型主要情形判斷重點 應撤銷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於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故意、逾六月、期內宣告確定 應撤銷緩刑前故意犯他罪,於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犯罪雖在緩刑前,仍可能撤銷 得撤銷緩刑前或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於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另須判斷有無執行刑罰的必要 得撤銷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過失不屬上述應撤銷情形 「得撤銷」不是符合犯罪及刑度條件就一律撤銷,還須足認原宣告的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的必要。 八月有期徒刑超過六月。緩刑期內故意再犯他罪,受八月有期徒刑宣告,題意所指即為應撤銷類型;完整法定要件尚包括在緩刑期內宣告確定。若改為過失再犯,即使同樣判八月,也不能據此認定應撤銷。 「發覺」不等於「宣告確定」。緩刑前故意犯罪,並非只要緩刑期間被發現就應撤銷,仍須符合相應刑度及期內宣告確定等要件。若緩刑前的犯罪到緩刑期滿後才被發覺,就不符合上述應撤銷要件。 四、行刑權時效停止:停止原因消滅後,接續計算 行刑權時效涉及裁判確定後,國家執行刑罰的時間限制。刑法第85條規範時效停止進行,包括刑之執行,以及依法應停止執行、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中脫逃、依法另受拘束自由等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的情形。 本單元所考的比例是:停止原因繼續存在達第84條法定行刑權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這項效果是讓時效恢復進行,並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一併計算,不是重新從零起算,也不是行刑權當場消滅。 常考陷阱 「累犯加重至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比例錯誤,應為至二分之一;也不要把「至」看成固定加重。 「假釋撤銷,所以再犯之罪必為累犯」:錯。仍須檢查前刑是否已執行完畢等要件。 「故意或過失再犯都成立累犯」:錯。累犯的後罪限於故意犯罪。 「假釋撤銷後,出獄日數仍計入刑期」:錯,出獄日數不算入。 「過失再犯判逾六月,就應撤銷緩刑」:錯。故意與過失不能只靠刑度混為一談。 「緩刑期間發覺前罪,就應撤銷」:要進一步檢查刑度及宣告確定時間,不能只看發覺時間。 「停止達三分之一,行刑權即消滅」:錯。視為消滅的是停止原因,時效應接續計算。 記憶口訣 累犯:徒刑完、五年內、故意再犯;加重至二分之一。 假釋:撤銷不算出獄日,累犯另看執行完。 緩刑:故意逾六月,期內確定應撤銷;過失再犯,另看得撤銷。 行刑時效:停止三分之一,原因消滅接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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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犯罪人如為累犯,依據刑法第 47 條規定,應如何科刑? (A)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B)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一 (C)加重本刑至四分之...
  2. 22 關於假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假釋可以撤銷 (B)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計入刑期內 (C)假釋中因故意再犯罪,受有期徒刑...
  3. 26 甲因犯罪經法院判刑,並受緩刑宣告,下列何者應撤銷甲之緩刑? (A)甲在緩刑期間內,過失再犯他罪,受 8 月有期徒刑宣告 (B)...
  4. 44 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後,其停止原因如繼續存在達刑法第 84 條法定行刑權時效期間多久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A)四分之一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