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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與聚眾妨害公務罪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
妨害公務罪與聚眾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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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核心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不能只看對方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 本罪保護的是國家公務之依法執行。執行行為須屬於法令上的職務,並符合授權及職務範圍。 單純靜坐、任由抬離或消極不配合,不等於強暴、脅迫;單純表示將向上級長官檢舉,也不因此成立本罪。 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依參與情形區分在場助勢、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並優先於普通妨害公務罪適用。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欠缺「不法侵害」,人民不得對其合法執行行為主張正當防衛。 核心觀念 一、普通妨害公務罪:先確認公務是否合法執行 刑法第135條第1項,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遭受強暴或脅迫為核心。作答時應依序判斷:是否為公務員、是否正在執行法令上的職務、執行是否符合法令,以及行為人是否施以強暴或脅迫。 「公務員身分」只是判斷起點,不是成立犯罪的充分條件。本罪保護的是公務的依法執行,因此,公務員處理私人事務時受攻擊,不能只憑其身分,就認定成立妨害公務罪;仍可能依具體情形成立傷害、強制等其他犯罪。 「依法執行」包括執行事項屬於法令所定職務,且執行行為未逾越法令授權及職務範圍。若執行的根本不是其法令上應為的職務,便不能以本項保護該行為。 休假、便服不是單獨決定因素。休假公務員著便服排解紛爭,是否屬依法執行職務,仍須看其職權及具體執行情形。不能一概認為「只要是公務員,介入紛爭就是執行公務」,也不能反過來認為「休假或穿便服,就絕不可能執行職務」。 二、強暴與脅迫:有造成困擾,不等於具備犯罪手段 強暴是施加有形力,例如推打執勤公務員;也可能透過對物施力,間接作用於公務員。是否成立,仍須結合施力對象、方式及與職務執行的關聯判斷,不能把所有損壞物品的行為都直接認定為妨害公務。 脅迫是以加害之意通知,使公務員受到威嚇。例如以傷害相威脅,要求公務員停止依法執行職務,即可能符合。強暴與脅迫是擇一即可的犯罪手段,不必同時出現。 行為情形判斷重點 積極推打、攻擊執勤公務員可能屬於強暴,並須確認公務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 以傷害等惡害威嚇公務員可能屬於脅迫,須依具體言語及情境判斷。 單純靜坐、任由抬離僅為消極不配合,欠缺強暴或脅迫。 單純表示將向上級長官檢舉屬於表明行使申訴、檢舉權利,不因此構成本罪的脅迫。 判斷重點是實際行為是否具備強暴或脅迫,而非有沒有讓公務員覺得麻煩、增加執勤負擔。單純不合作,不能直接等同積極施暴;但若靜坐過程另有推打、攻擊或威嚇,仍應就新增行為判斷。 三、依法執行職務與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以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公務員依循法令,且未逾越授權及職務範圍的執行行為,並非不法侵害,因此不得對該合法行為主張正當防衛。 人民主觀上不滿執法、認為自己受到不便,並不會使合法公務變成不法侵害。反之,公務員若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則須另行判斷是否具備現在不法侵害及防衛必要性等要件,不能簡化成「公務員違法,人民就可任意反擊」。 四、聚眾妨害公務罪:助勢者也可能受罰 刑法第136條針對聚眾犯妨害公務罪的情形另設規定。題目以「公然聚眾」描述時,應掌握其核心:聚眾犯罪中,法律依參與角色分別評價責任,不只處罰親自動手的人。 參與角色意義與處罰重點 在場助勢之人在場以行為助長犯罪聲勢,即使未親自施以強暴脅迫,也可能成立第136條第1項之罪。 首謀居於發起、策劃或主導地位者,法律明文列為處罰對象,責任重於單純在場助勢者。 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實際施以強暴或脅迫者,與首謀同屬較重處罰的類型。 在場助勢不等於單純在場。僅在附近觀看、路過或沒有助勢行為,不能只因身處現場就認定成立本罪。考試看到「在場助勢」,則須注意其已超過單純旁觀,法律有特別處罰規定。 五、第135條與第136條:特別規定優先 第135條是普通妨害公務的規定;第136條則針對聚眾情形,並區分在場助勢、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屬於特別規定。同一行為同時符合兩者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優先適用第136條。 因此,聚眾妨害公務的首謀,即使同時符合第135條共同正犯的成立條件,仍應依第136條第1項關於首謀的規定論處。不能因為能成立普通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就改以第135條優先。 常考陷阱 「保護的是公務員身分,只要公務員受強暴脅迫就成立。」錯在忽略依法執行職務的要件。保護對象是公務的合法執行。 「即使不是其法令上的職務,仍成立妨害公務罪。」須先確認職務範圍及執行合法性,不能只憑公務員自行介入就成立。 「消極不配合,已符合強暴或脅迫。」單純靜坐、任由抬離,不能與積極施暴或威嚇混為一談。 「說要向上級檢舉,就是脅迫。」單純表明合法檢舉,不因此成為本罪的脅迫;須看具體言行。 「沒有親自動手,就不可能成立聚眾妨害公務罪。」第136條也處罰在場助勢者及首謀,但不能將單純旁觀當作助勢。 「首謀符合共同正犯,就優先適用第135條。」適用順序相反:聚眾妨害公務的特別規定優先。 「對合法執行公務仍可主張正當防衛。」合法執行欠缺不法侵害,無從成立正當防衛。 記憶口訣 「依法執行遭強脅,單純不配合有別。」掌握第135條第1項的核心要件。 「聚眾助勢也入罪,首謀適用特別規。」記住第136條的處罰對象與優先關係。 「合法公務無不法,防衛前提先審查。」先確認現在不法侵害,才能討論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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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有關刑法第 135 條及第 136 條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抗議現場靜坐或任由抬離,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
  2. 27 有關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妨害公務罪之保護法益在於公務員之身分,因此,只要是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