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公司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公司須依法登記才能成立,屬於具有權利能力的社團法人。 公司名稱禁止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不能擴張成「相同或類似」;也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的名稱。 公司種類應列入公司名稱,但公司種類、業務種類與特取名稱是不同概念,判斷名稱時不可混用。 公司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後,原則上自登記之日起逾10年未清算完結,其名稱得由他人申請核准使用。 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掌握轉投資、資金貸與、保證三類;尤其保證的例外依據是「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不是單純的股東會決議。 核心觀念 一、公司、主管機關與登記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及權利能力,但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婚姻等身分關係,不能由公司享有或負擔;公司也須遵守法律對投資、貸款及保證所設的限制。 公司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不是財政部,也不是法務部。 公司採登記成立制度: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不能因股東已出資、已訂章程或已開始營業,就認為公司當然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因此,不能一概認為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須有二名股東。 本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的總機構。 分公司: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法人格,不能與另一家獨立公司混為一談。 二、公司名稱的禁止與區別 名稱不得相同: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的文字者,視為不相同。作答時應抓住「相同」二字,不能將公司法的禁止範圍寫成「相同或類似」。但這不表示類似名稱在其他法律下一律沒有爭議。 禁止造成政府或公益關聯的誤認:公司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的名稱,也不得使用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名稱。此項禁止並沒有「取得該政府機關同意即可使用」的例外。 名稱構成須分清: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種類,例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特取名稱則是用來識別公司的名稱部分;業務種類是名稱中表示營業性質的文字。 概念判斷重點 公司種類例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公司的組織類型。 業務種類表示營業性質;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是法定的名稱區別方式。 特取名稱用來識別公司的名稱部分,不等於完整公司名稱。 本單元對「大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大發有限公司」的具體敘述,採完整名稱不相同的判斷。應記住此一具體判斷,同時避免擴張成「兩公司特取名稱相同,只要公司種類不同,就一定符合名稱區別規定」的通則;公司種類與不同業務種類不能混為一談。 三、名稱專用與長期未清算的例外 公司設立登記後取得名稱專用的保護,他公司不得使用相同名稱。但公司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後,自該登記之日起逾10年仍未清算完結,其名稱原則上得由他人申請核准使用。 期間須從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算,不是從停止營業、股東決議解散或開始清算之日起算。「得申請核准使用」也不等於任何人可直接使用,仍須經申請核准。 如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則有保留名稱使用的例外。 四、名稱經法院判決不得使用的處理 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並非經過6個月就立即解散。主管機關命令解散的相關要件,須依序掌握: 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 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 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具備上述要件後,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命令解散。因此,「6個月未變更,主管機關應即命令解散」同時漏掉限期辦理程序,也誤將「得」寫成「應即」。 五、公司權利能力的三項限制 事項原則與例外負責人違反的責任 轉投資公司法第13條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無限公司的股東負無限責任,因此公司不得投資無限公司。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害。 資金貸與公司法第15條公司資金原則上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屬法定例外;後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受有損害時,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證公司法第16條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外,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應自負保證責任;公司受有損害時,並負賠償責任。 資金貸與看對象與關係:股東如果本身是公司或商號,而且與貸款公司有業務往來,可以落入法定例外。不能只看到「借錢給股東」就一律判錯;自然人股東也不能僅因具有股東身分,就主張適用公司或行號間的例外。 保證看法律或章程:股東會單純通過一項提供保證的決議,不能取代公司章程的授權。應區分「依法修正章程後,依章程提供保證」與「只有股東會決議提供保證」。 常考陷阱 「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錯,應為經濟部。 「公司名稱不得相同或類似」:錯,將「類似」一併列為公司法的名稱禁止標準,超出條文用語。 「經政府機關同意即可使用易造成關聯誤認的名稱」:錯,沒有此種同意例外。 「不同公司種類等於不同業務種類」:錯,組織類型與營業性質是不同概念,不能互換。 「解散登記後名稱立即開放」:錯,須注意逾10年未清算完結的要件。 「判決確定後6個月未改名,應即解散」:錯,還須經限期辦理仍未完成,法律效果為「得」命令解散。 「公司絕對不得貸款給股東」:過度絕對。股東為公司或商號,且有業務往來者,可適用例外。 「法律或股東會決議可以授權公司保證」:錯,應為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 「公司是財團法人」「分公司有獨立法人格」:均錯。公司是社團法人;分公司是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 記憶口訣 「公司找經濟,成立靠登記」: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登記是成立要件。 「同名禁、類似辨;十年不清,名稱可申請」:名稱禁止用語及長期未清算的期間要記牢。 「投資避無限,借款看往來,保證憑法章」:保證的「法章」指其他法律與公司章程。 「保證自己扛,借錢連帶還,投資賠損害」:分清負責人違反三類限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