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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訊與書面保證書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
消費資訊與書面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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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時,對消費者因信賴廣告所受的損害,應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輸入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內容不得較原產地的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並記載法定事項。 未出具書面保證書,仍應就保證的品質負責,不能以欠缺書面為由主張保證無效。 核心觀念 一、企業經營者的廣告真實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廣告不只是吸引消費者交易的宣傳,也涉及企業經營者應履行的義務。例如廣告承諾商品具有特定功能,或服務包含特定項目,契約成立後,企業經營者應依其廣告內容履行,不能任意降低標準。 判斷時應掌握兩個層次:首先,廣告內容本身必須真實;其次,交易成立後,企業經營者應履行廣告所承諾的內容。 二、媒體經營者對不實廣告的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的媒體經營者,對廣告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與事實不符時,對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的損害,應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責任主體:刊登或報導廣告的媒體經營者,例如報紙等媒體。 知情要件:明知廣告不實,或依情況可得而知廣告不實。 損害關聯: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而受有損害。 法律效果:媒體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且此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因此,「媒體只是刊登廣告,所以完全不負責」並不正確;但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只要廣告不實,媒體就一律負責。作答時,必須同時注意明知或可得而知及消費者因信賴廣告受損等要件。 三、輸入商品或服務的中文資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的標示。對於輸入的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的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此項規定的重點,是讓消費者能以中文理解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僅提供外文標示或外文說明書,不能取代應提供的中文資訊;中文內容也不能任意刪減成比原產地版本簡略的內容。 輸入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也準用上述規定,應提供相應的中文警告資訊。 四、書面保證書的出具義務與效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適用範圍包括商品與服務,且不以消費者提出要求為前提。 應區分「有出具書面保證書的義務」與「保證是否有效」。法律要求企業經營者提供書面,並不表示未提供書面時,企業經營者所作的品質保證就當然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企業經營者未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的品質負責。不能讓企業經營者因未履行出具義務,反而免除已承諾的品質責任。 例如企業經營者已向消費者承諾商品的品質,卻沒有交付保證書,不能僅以「沒有書面保證書」否認該項保證責任。至於具體責任內容,仍須依其保證內容及相關事實判斷。 五、書面保證書應記載的事項 項目應記載內容判斷重點 商品或服務資料名稱、種類、數量;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應記載其製造號碼或批號。號碼或批號是有則應記載,不是要求所有商品都必須另設號碼。 保證內容保證的內容。明確記載企業經營者承諾的品質事項。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不只記載期間長短,也要記載如何起算。 製造商資料製造商的名稱、地址。名稱與地址均應記載。 經銷商資料由經銷商售出者,應記載經銷商的名稱、地址。透過經銷商出售時,應一併記載製造商及經銷商資料。 交易日期交易日期。交易日期與保證期間、起算方法是分別要求記載的事項。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製造商與經銷商資料:由經銷商售出時,經銷商資料是應增加記載的事項,並非用來取代製造商資料。 常考陷阱 「媒體對不實廣告不負任何責任」:錯誤。符合明知或可得而知等要件時,媒體須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媒體不論是否知情,一律負責」:錯誤。不能省略媒體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的要件。 「進口產品附原文說明書即可」:錯誤。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且內容不得較原產地版本簡略。 「消費者要求後,才須提供保證書」:錯誤。企業經營者保證品質時,應主動出具。 「未出具書面保證書,保證行為即無效」:錯誤。書面保證書不是此項品質保證的生效要件;未出具者仍應就保證品質負責。 「製造號碼或批號可自行決定是否記載」:錯誤。商品如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就應一併記載。 「由經銷商出售,只記經銷商即可」:錯誤。製造商及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均應記載。 記憶口訣 「廣告要真、知假連帶、進口中文、保證主動、未給仍負責。」 「知假連帶」包括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並須注意消費者因信賴廣告受損的要件;「未給仍負責」是指未交付書面保證書,仍應就保證的品質負責。 保證書記載事項可記為「名類量號、內容期間、製經地址、交易日期」:商品或服務名稱、種類、數量及已有的製造號碼或批號;保證內容、期間及起算方法;製造商與適用時的經銷商名稱、地址;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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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 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資訊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性 (B)報紙等媒體經營者,對於...
  2. 19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出具書面保證書。下列有關書面保證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A)商品如有製造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