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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商品之行政調查與處置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
危險商品之行政調查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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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中央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不是本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企業經營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危險商品或服務另有行政調查及處置規定。 地方政府調查時,對可作為證據的物品,應循聲請檢察官扣押的途徑,不能依本法自行直接扣押。 依法調查認定商品或服務確有損害或確有損害之虞時,應命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立即停止相關活動。 區分一般危險處置、重大危急時的公告,以及業者自行回收義務,尤其注意「應」「得」及「實際除去危害」的差別。 核心觀念 一、主管機關:中央依業務性質,地方由政府負責 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由哪個機關主管,須依商品或服務涉及的業務性質判斷,並非所有消費爭議都由同一個中央機關主管。 行政院負責消費者保護事務的監督、協調及政策研擬等事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並非本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判斷時應掌握法定用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能只因機關名稱有「消費者保護」就認定其為主管機關。 二、定型化契約查核與危險商品調查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此處並未排除中央主管機關,因此中央主管機關也具有此項查核權限,不是只有地方政府才能查核。 對商品或服務的安全問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時,應即進行調查。發動調查不以損害已經發生為必要,也不必等到有人受傷或財產受損才介入。 調查得採取下列方法,調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證件: 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商品或服務無損害之虞。 派員前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調查。 必要時,就地抽樣商品並加以檢驗。 調查完成後,得公開調查經過及結果。這項公開與重大危急情況下的媒體公告,具有不同的要件,不能混為一談。 三、證據物扣押:須循檢察官途徑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的物品,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並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的規定。 因此,依消費者保護法進行此項調查,地方政府不能逕自直接扣押證據物;如需扣押,應聲請檢察官。另須注意,必要時抽樣檢驗與扣押證據物是不同權限,不能因為可以抽樣,就推論可以自行扣押。 四、調查後的處置:應命改善、回收或銷燬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調查後,認為商品或服務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時,應命企業經營者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 此處的關鍵是「應命」:主管機關負有採取法定處置的義務,而且是以具有拘束力的命令要求業者處理,不能只停留在勸導或建議。至於改善、回收或銷燬,應依具體情況採取適當措施,並非每次都必須三者同時實施。 必要時,並得命立即停止商品的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的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這一層處置須注意「必要時」與「得命」的用語。 五、重大且危急時的媒體公告 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地方政府除採取前述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要件可拆成兩部分:第一,已有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的危險;第二,情況危急。因此,不必等到重大損害實際發生才公告,但也不能說任何一般危險都一律必須依此規定公告。 情況處理重點 認為商品或服務有損害之虞應即調查。 調查後認為確有損害或確有損害之虞應命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得命立即停止相關活動。 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除前述處置外,應即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得採取相關調查及處置措施,不能認為危險商品的調查處置完全限於地方政府。 六、業者自行回收與主管機關命令的差別 企業經營者有確實證據,足認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業者所為的必要處理足以除去危害者,不在此限。 這項例外要求已有必要處理,而且足以除去危害;僅僅聲明可以採取其他措施,並不符合要求。主管機關依法調查後命改善、回收或銷燬的情境,也沒有業者只要自行聲明,就能免除命令的規定。 常考陷阱 「中央主管機關就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錯在機關認定。應記住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查核定型化契約」:錯。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包含中央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可自行直接扣押證物」:錯。依本法應循聲請檢察官扣押的途徑。 「尚未發生實際損害,就不能命回收」:錯。依法調查認為確有損害之虞,也可達到法定處置門檻。 「主管機關僅得勸導業者回收」:錯。法定效果為應命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 「業者聲明能消除危害,即可免回收」:錯。聲明不等於實際採取足以除去危害的必要處理。 「沒有重大損害或重大損害之虞,仍一律應公告」:錯。重大危急公告有特定門檻;但也別誤認所有調查結果都不得公開。 記憶口訣 「中央看事業,地方找政府;查證可抽樣,扣押找檢方;確有危害應改回銷,必要得停,重大危急即公告。」 「除害要做到,聲明不算到。」用來提醒業者自行回收義務的例外,重點在實際必要處理足以除去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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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8 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消費者保護行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消費者保護法中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消費者保...
  2. 20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經依法調查後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