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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生育、失蹤、失能與遺屬給付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勞保生育、失蹤、失能與遺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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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生育給付:依本單元題目所採的規定,分娩費為30日,生育補助費為60日;雙生以上,兩項均比例增給。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失蹤津貼:漁業生產勞動者、航空或航海員工、坑內工,於相應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得依規定請領。 失能補助費:掌握「症狀固定、永久失能、符合失能給付標準」;「終身無工作能力」是辨別失能年金的重要要件。 遺屬給付順序: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共五個順序。配偶與子女並列第一順序。 核心觀念 一、生育給付:日數、增給與不得重複給付 本單元生育給付題採用含「分娩費」與「生育補助費」的條文內容,以下依該題所採規定整理。應將整組給付項目與日數一起記憶,避免與其他時期的制度混用。 項目本單元應掌握的標準 分娩費被保險人分娩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30日。 生育補助費被保險人分娩者,除分娩費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60日。 雙生以上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均比例增給。 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不再給與分娩費。 計算基礎是平均月投保薪資,不能任意改成實際月薪或其他薪資數額。一般分娩情形下,題目所列的兩項給付分別為30日與60日,應先辨認給付名稱,再配對日數。 雙生以上的判斷重點有二:一是規定包含分娩或早產;二是增給範圍同時包含分娩費與生育補助費。若選項只寫其中一項增給,即不符合本單元所採規定。 難產部分則看是否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符合這項情形,法律效果是不再給與「分娩費」。不能把「不再」看成「仍再」,也不能擴張成全部生育給付一律不得請領。 二、失蹤津貼:身分、作業與事故須連在一起看 失蹤津貼並非只要被保險人失去聯絡即可請領。本單元考查的是特定職業勞工,在特定作業中因意外事故失蹤的情形。 身分:漁業生產勞動者、航空員工、航海員工或坑內工。 作業關聯: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 事故結果:遭遇意外事故,因而失蹤。 三項條件應連貫理解:具有指定身分,且在相應作業中發生意外事故致失蹤,所對應的法定給付名稱就是失蹤津貼。 「意外事故」是在描述失蹤的原因,不能因此把給付名稱改稱「意外事故津貼」;也不能因失蹤涉及生死不明,就改選「死亡宣告津貼」。失蹤與死亡是不同的法律事實,本單元所問情形應直接辨認失蹤津貼。 三、失能補助費:永久失能不等於終身無工作能力 失能補助費的請領要件,應依下列順序理解: 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不能僅因目前受傷、正在治療或暫時不能工作,就認為已符合。 經診斷為永久失能:須有法定醫療機構的診斷;本單元應掌握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的要求。 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仍須符合規定的失能項目及程度,不能只憑本人認為身體功能受損而請領。 比較重點失能補助費失能年金 本單元辨識關鍵症狀固定、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除相關失能條件外,另涉及終身無工作能力的認定。 作答注意不能一律追加「終身無工作能力」作為必要條件。不能只憑永久失能,就認為當然符合年金要件。 永久失能著重身體機能損失的持續性;終身無工作能力則涉及工作能力的認定,兩者不能畫上等號。因此,題目若問失能補助費的要件,把「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列為一律必備條件,就是混淆給付類型。 四、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五個順序完整記憶 本單元所考的遺屬年金給付與遺屬津貼,受領順序相同: 受領順序遺屬辨識重點 第一順序配偶及子女兩者同列一個順序,沒有配偶先、子女後的區分。 第二順序父母不與配偶或祖父母合併。 第三順序祖父母在父母之後、孫子女之前。 第四順序孫子女與子女分屬不同順序。 第五順序兄弟、姊妹列於上述各順序之後。 受領順序與個別遺屬是否符合請領資格,是不同層次的問題。同列第一順序,不代表只要具有配偶或子女身分,就必然符合所有請領條件。遇到單純考排列的選項,先確認配偶及子女同列,再逐一核對其餘四個順序即可。 常考陷阱 「難產已領住院診療給付,仍再給與分娩費」:錯在允許重複請領;應記「不再給與分娩費」。 「分娩費60日、生育補助費30日」:把兩項日數顛倒。本單元應記分娩費30日、生育補助費60日。 「雙生以上只增給其中一項」:增給範圍不完整,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均比例增給。 「任何勞工失蹤都可領失蹤津貼」:忽略特定身分、相應作業及意外事故等條件。 「意外事故津貼」「死亡宣告津貼」「特殊津貼」:均不是本單元指定情形的正確給付名稱。 「失能補助費須終身無工作能力」:混淆失能補助費與失能年金。永久失能不當然等於終身無工作能力。 「配偶優先於子女」或「子女優先於配偶」:兩者同列第一順序,不得拆開排列。 「父母及祖父母」或「祖父母及孫子女」同列: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各自獨立成一個順序。 記憶口訣 生育:「分三十、補六十;雙生兩項增,難產住院不重分。」最後一句指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不再給與分娩費。 失蹤:「漁、空、海、坑,作業意外失蹤。」先確認職業與事故條件,再選失蹤津貼。 失能:「固定、永久、合標準;終身無工看年金。」 遺屬:「配子、父、祖、孫、兄姊。」「配子」連在一起,代表配偶及子女同列第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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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7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之規定,有關生育給付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分娩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
  2. 47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 事故致失蹤時,依...
  3. 18 有關勞工保險失能補助費請領要件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者 (B)...
  4. 23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為何? (A)一、子女。二、配偶及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