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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與警察措施之處分定性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4
一般處分與警察措施之處分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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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行政處分的判斷核心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以單方行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一般處分也是行政處分。相對人雖未逐一具名,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仍可成立一般處分;公物一般使用的規制亦屬之。 交通警察的指揮手勢、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及對違法集會遊行所為的解散命令,均須掌握其規制性。 行政機關作成一般處分前,依法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禁制標線的劃設具有公告作用,劃設完成即發生效力。 依本單元採取的司法實務定性,應區分攔停、強制離車、檢查等實際作為,與交付異議紀錄表所表現的異議決定。 核心觀念 一、行政處分:具體事件與法律效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時,應注意公法事件、具體事件、單方行為、對外性及直接法律效果。 其中最重要的是規制性:行為本身是否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例如命令現場群眾解散,就是課予解散義務;單純巡邏則只是勤務活動,本身未決定人民的權利義務。 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限,口頭、手勢等方式也可能表達具有拘束力的決定。因此,不能只看行為外觀是「動作」或名稱有無「命令」,而應看其內容及法律效果。 二、一般處分:相對人可得確定,仍是具體規制 一般處分包括: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的決定或措施;以及有關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的決定或措施。一般處分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的規定。 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的差別,不在於人數多寡,而在於是否處理具體事件。一般處分針對具體情境或特定公物作成規制;法規命令則以一般、抽象方式規範可反覆發生的事項。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例子 普通行政處分針對具體事件及特定相對人作成決定駁回特定申請人的集會遊行申請 對人的一般處分依時間、地點或事件等特徵,可確定相對人範圍路口交通指揮手勢、對現場違法集會群眾的解散命令 有關公物的一般處分規制公物的法律地位或一般使用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法規命令一般、抽象的規範本單元所指依警察法第9條發布的警察命令 交通警察以手勢指揮人車行進,屬一般處分。手勢對當時通過該路口的用路人發出具拘束力的通行指示;相對人可依時間、地點確定。它具有規制效果,並非單純事實行為,也不是由人民自願配合的行政指導。 三、陳述意見:原則與例外要分清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符合例外情形時,得不給予。 行政程序法對「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或「作成一般處分」設有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規定。兩者是並列情形,不能把一般處分一律解釋成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考試重點是「得不給予」,不是一律「應給予」,也不是禁止機關聽取意見。 就駁回集會遊行申請而言,本單元採取的判斷是:駁回屬否准申請,無須依上述作成限制或剝奪權利處分前的規定,另給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應與撤銷既有許可、廢止既有授益等情形區分,不能把所有不利結果都直接當成相同的程序問題。 四、禁制標線的性質與生效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具有規制性,屬一般處分,應適用行政處分的相關規定。標線雖以道路上的線條呈現,仍對用路人發生禁止臨時停車的法律效果。 依本單元所採實務見解,禁制標線的劃設行為具有公告作用,因此於標線劃設完成時即發生效力,不以每一位用路人實際閱讀或個別收到通知為必要。這是禁制標線的判斷,不能推成所有一般處分都在任何物理作業完成時生效。 五、警察各類行為的定性 行為本單元應掌握的性質判斷關鍵 對違法集會遊行所為的解散命令行政處分;對可得確定的現場群眾作成時,屬一般處分就具體集會課予解散義務 攔停車輛、強制駕駛離車、檢查交通工具依本單元採取的實務定性,屬事實行為著重職權執行中的實際作為 交付異議紀錄表依本單元採取的實務見解,評價為行政處分表現對當場異議的處理決定 依警察勤務條例所為的巡邏事實行為巡邏本身未直接規制人民權利義務 依警察法第9條發布的警察命令本單元所指為法規命令屬一般、抽象規範 依刑事訴訟法實施犯罪偵查刑事司法行為屬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偵查活動 對攔停、離車及檢查的定性,應注意實際執行動作與命令內容的區別。本單元問及司法實務見解時,應掌握上表分類;但不能推論所有名為攔停或檢查的行為,在任何情境下一律沒有行政處分成分。 六、當場異議與異議紀錄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警察認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 本單元將交付異議紀錄表評價為行政處分,重點在於其所表現的異議處理決定,不只是遞交紙張的物理動作。當事人因違法或不當的職權行使而受權益損害,得依法尋求救濟;具體救濟方式仍須依爭議行為的性質判斷,不能認為事實行為完全無從救濟。 常考陷阱 「一般處分前應給多數人陳述意見」:忽略法定例外。正確是機關得不給予,並非必須逐一聽取。 「駁回集會遊行申請,必須先給陳述意見」:本單元採否准申請的判斷,無須依該陳述意見規定辦理。 「交通手勢只是動作,所以是事實行為」:手勢可表達具拘束力的通行命令,屬一般處分。 「禁制標線只是道路設施」:忽略其規制性。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屬一般處分,劃設具有公告作用。 「強制措施一定是行政處分」:強制性不等於規制性。本單元的實務分類須掌握交付異議紀錄表的處分性。 「名稱叫命令,性質就相同」:警察命令與解散命令須依抽象規範、具體規制區分。 「警察做的事都是行政行為」:依刑事訴訟法實施犯罪偵查,屬刑事司法活動;巡邏本身則屬事實行為。 記憶口訣 「手勢標線管通行,解散命令有規制;一般處分得免述,標線劃成有公告。」 「攔停離車與檢查,實務分類看作為;異議紀錄見決定,巡邏偵查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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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交通警察於路口以手勢指揮人車行進方向,其性質應屬: (A)行政事實行為 (B)一般處分 (C)行政指導 (D)法規命令
  2. 5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普通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警察分局作成駁回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無須給予申請人...
  3. 15. 依司法實務見解,警察行使下列措施或作為,何者應被評價為一種行政處分? (A)攔停車輛 (B)強制駕駛離車 (C)檢查交通工具 (D)...
  4. 22 下列警察職權行為,何者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A)依刑事訴訟法實施犯罪偵查之行為(B)依警察勤務條例所為巡邏之行為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