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得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從救濟制度分類,屬於行政救濟。 違法侵害的損害賠償,與合法行使職權造成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要分清楚。 單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須先協議;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不必先踐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 賠償範圍須以相當因果關係判斷;國家賠償請求權應掌握「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 警察違反行政上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可能負行政、刑事及民事責任;本單元所問的責任類型不包括政治責任。 核心觀念 一、執行職務不法侵害與國家賠償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依法應執行的職務,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時,也可能成立責任。 判斷時依序掌握:是否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是否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是否發生損害,以及行為與損害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交通指揮中的命令或處分,屬於警察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因一時疏忽違法造成損害,屬於過失不法侵害,人民得循國家賠償制度請求救濟,不以警察故意加害為必要。 救濟分類與訴訟程序必須分開理解。國家賠償在制度上屬行政救濟;但單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並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不能因其使用民事訴訟程序,就否認其行政救濟性質。 二、相當因果關係決定賠償範圍 警察的不法行為與人民所受損害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能將該項損害列入賠償範圍。不是行為發生後出現的一切不利益,都由國家負責。 條件關係:如果沒有該行為,是否就不會發生該損害? 相當性:依一般經驗及事件情況,該行為是否通常足以造成這類損害? 條件關係只是基礎,還要進一步判斷相當性。因此,學理上用來界定賠償範圍的答案是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只選條件因果關係。 三、國家賠償的協議程序與行政訴訟合併請求 單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採協議先行。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機關拒絕賠償、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時,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依本單元採取的實務見解,這種合併請求不必先踐行國家賠償法的協議程序。 請求方式是否須先踐行國賠協議程序 單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需要 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不需要 已依行政訴訟法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再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四、合法行使職權與特別犧牲補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時,適用的是損失補償。其目的在填補個人為公共利益承受的特殊負擔,不以警察違法或有過失為前提。 名稱:請求「補償」,不是「損害賠償」。 方式與範圍:以金錢補償,並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不能擴張為包含所失利益的全部損失。 人民可歸責: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時,得由法院減免補償金額,不能將法定主體寫成警察機關。 請求期間: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不得請求。 不服補償決定: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五、賠償、補償與求償的期間 權利類型起算點與期間 人民的國家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亦同 警察職權行使的損失補償請求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不得請求 國家賠償後對公務員的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2年 前兩者是人民向國家請求;求償則是國家填補損害後,向應負責的公務員追償。兩者的權利人與起算點不同,不可混用。 一般國家賠償中,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始得向其求償。警械使用的考點則應掌握:違反使用規定、出於故意致人傷亡,政府支付賠償金後,得向故意行為的警員求償;該求償權期間為2年。不要將人民請求賠償與政府向警員求償視為同一件事。 六、警察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 作為義務是依法應積極實施一定行為;不作為義務是依法不得實施一定行為。違反其中任何一種,均可能依具體要件產生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例如違反職務義務而受懲戒、懲處。 刑事責任: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時,依法負刑責。 民事責任:例如依法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或在國家賠償後負擔求償責任。 上述責任可能並存,但不是每次違反義務都必然同時成立三種責任。政治責任涉及政治信任與政治問責,不屬於本單元所問警察人員違反行政義務的法律責任類型。 七、其他行政救濟觀念 受託團體作成處分: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人民不服時,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因此,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相關事務所作的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陸委會。 共同利益人的選定:多數有共同利益的人提起行政訴訟,得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得選定一人」是正確敘述,但不能改成「只能選定一人」。 常考陷阱 「合併請求國賠仍須先協議」:錯在忽略行政訴訟合併請求的情形;單獨國賠與行訴合併請求應分別判斷。 「國賠屬行政救濟,所以一定由行政法院審理」:救濟制度分類不等於法院管轄;單獨國賠原則上循普通法院程序。 「合法行使職權造成特別犧牲,請求損害賠償」:應為損失補償。合法與違法,是區分補償、賠償的重要線索。 「補償包含所失利益」或「由警察機關減免」:應掌握實際特別損失,以及法院減免。 「知有損害起5年、發生起2年」:起算點與期間顛倒;正確為知2年、發生5年。 「有過失即可向警員求償」:一般國賠求償須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能把對外賠償與內部求償的門檻混淆。 「只要有條件關係就應賠償」:尚須判斷相當性,賠償範圍以相當因果關係為準。 「警察違反行政義務須負政治責任」:本單元應掌握行政、刑事、民事三類,排除政治責任。 記憶口訣 「違法賠,合法特犧補。」 「知二發五,求償支付起二。」 「單獨國賠先協議,行訴合併免協議。」 「補償實損限,減免法院判。」 「行、刑、民;不選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