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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機構、守望勤務、勤前教育與督導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警察勤務機構、守望勤務、勤前教育與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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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掌握各級勤務機構的定位:分駐所、派出所負責勤務執行;分局兼具規劃監督與重點性勤務執行功能;警察局負責規劃監督,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區分人員配置:警勤區由員警一人負責;刑事警察責任區由員警二人以上負責。 掌握勤前教育的單位與時機,尤其是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以「一定位置瞭望」辨識守望勤務,並記住勤務督導的三大目的:激勵士氣、指導方法、考核績效。 駐衛警察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的執行勤務守則,由當地警察局訂定。 核心觀念 一、警察勤務機構與人員配置 勤務組織的考點包括「單位性質」「職掌內容」及「負責人數」。判斷時應分別檢查,不能只看到熟悉的機構名稱,就認定整段敘述正確。 單位或機構性質與職掌重點 警勤區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刑事警察責任區人員配置應記為員警二人以上負責,不能套用警勤區的一人配置。 分駐所、派出所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警察分局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警察局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分駐所、派出所雖然定位為執行機構,仍負責警勤區的規劃與督導。因此,「執行機構」不代表只能執行、不能規劃或督導。 分局與警察局都有規劃監督功能,但法定定位不同:分局的定位包含重點性勤務執行;警察局則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不能把警察局理解成完全不得直接執行勤務。 人數方面,「二人以上」包含二人,也容許超過二人;既不是一人,也不是固定只能二人。遇到刑事警察責任區的敘述,應優先檢查是否誤寫為一人負責。 二、守望勤務的內容與辨識 守望勤務係於衝要地點或必要處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其他勤務。 守望不是單純站崗觀看,而是以一定位置為基礎,同時執行警戒、服務及秩序維護等任務。題目即使提到受理報告或整理交通,只要整體內容符合上述特徵,仍屬守望勤務。 勤務方式辨識重點 守望一定位置瞭望,執行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 值班以勤務機構的值班台為中心,辦理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等事項。 備勤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處理、臨時勤務派遣或勤務應援。 臨檢以臨場檢查等勤務內容為辨識重點。 判斷應看整組特徵,不能只抓單一動作。例如守望與值班都可能涉及報告的受理,但「一定位置瞭望,加上警戒、警衛、管制」能明確指向守望。 三、勤前教育的實施單位與時機 警察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準備此部分時,要把「教育名稱」「實施單位」與「實施時機」連在一起記憶,避免僅憑機關層級推測。 類別應掌握的實施規定 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駐所、派出所或駐地分散之小隊為實施單位。 聯合勤前教育以警察分局為實施單位。 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基層與聯合的辨識重點在實施單位;專案的辨識重點則在勤務性質與實施時機。「臨時特定勤務前」是一個完整的判斷組合,不能改成勤務執行中或結束後。 遇到「簡易勤前教育以分駐所、派出所為實施單位」的寫法,應辨認出其中把基層勤前教育的實施單位錯配給其他名稱。分駐所、派出所應與基層勤前教育相連;警察分局應與聯合勤前教育相連。 四、勤務督導的三大目的 勤務督導的目的可整理為以下三項: 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 指導工作方法。 考核勤務績效。 這三項分別著眼於人員士氣、執行方法及勤務成果。判斷「何者不是督導目的」時,要區分督導功能與警察業務本身。 偵查與防制犯罪屬於警察業務,並非勤務督導所列的目的。即使督導有助於提升犯罪防制工作的品質,也不能因此把犯罪偵查與防制直接列為督導目的。 五、駐衛警察協助治安與交通 警察機關必要時,得協調駐在單位,指定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應掌握「必要時」「協調駐在單位」及「鄰近地區」等條件,不能理解為駐衛警察可自行任意擴張勤務範圍。 上述協助勤務的執行勤務守則,由當地警察局訂定。訂定機關應直接記憶,不宜僅用機關層級高低推論;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及當地警察分局,都不是此處的正確訂定機關。 常考陷阱 把刑事警察責任區寫成一人負責:應為員警二人以上。不要把警勤區的一人配置移用到刑事警察責任區。 把「二人以上」改成「二人」:前者是最低人數要求,後者容易被理解為固定人數,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把分駐所、派出所說成只有執行功能:其職掌還包括警勤區的規劃與督導。 混淆分局與警察局:分局是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警察局是規劃監督機構,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勤前教育的名稱與單位錯配:基層對分駐所、派出所等單位,聯合對警察分局;不能把基層配給分局,或把聯合配給警察局。 忽略專案教育的時間:關鍵是執行「臨時特定勤務前」,不是執行中或執行後。 看到受理報告就選值班:仍須看是否具有一定位置瞭望、警戒、警衛及管制等守望特徵。 把警察業務當成督導目的:偵查與防制犯罪不在激勵士氣、指導方法、考核績效三項之內。 混淆駐衛警察守則的訂定機關:應牢記「當地警察局」,不要誤選中央機關或當地分局。 記憶口訣 人員配置:「警勤一人,刑責二人以上」。 勤務機構:「所執行,分局監督兼重點,警局監督得逕行」。 勤前教育:「基層所隊、聯合分局、專案臨時特定前」。 督導目的:「激、指、考」——激勵士氣、指導方法、考核績效。 守望勤務:「定點瞭望,警戒警衛管制,報告疑難交通」。 駐衛協勤:「鄰近協助,守則當地警局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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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警察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簡易勤前教育:以分駐所、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2. 18 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警察勤務機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
  3. 20 下列何者,非警察勤務督導之目的? (A)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 (B)偵查與防制犯罪 (C)指導工作方法 (D)考核勤務績效
  4. 17 依警察勤務條例,由服勤員警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為下列何項勤務?...
  5. 4 依法令規定警察機關必要時得協調駐在單位,指定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有關其執 行勤務守則,由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