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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停後車體檢查、命離車與強制力界限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2
攔停後車體檢查、命離車與強制力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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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掌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合法攔停後,得查證駕駛人、乘客身分,檢查引擎、車身號碼等識別特徵,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區分車輛識別檢查、交通工具檢查與個人物品檢查;攔停合法,不代表可以任意翻查行李、背包或筆電。 異常舉動+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得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另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始涉及進一步檢查交通工具。 破窗須先有合法職權依據,再審查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不能僅以「拒絕配合」直接推論破窗合法。 核心觀念 一、攔停的前提與攔停後的三類措施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攔停。深夜高速闖紅燈、在山路連續違規超車,均可作為判斷交通危害的具體事實。 合法攔停後,得採行下列措施,但各項措施仍須符合執行目的及比例原則: 身分查證: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車輛識別檢查: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的特徵。 酒精濃度測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身分查證可及於乘客,酒測對象則是駕駛人。單純坐在副駕駛座或後座,並不因車輛遭攔停,就成為本項酒測權限的對象。 二、檢查引擎,不等於可以翻查所有車內物品 第8條第1項的車輛檢查,重點在引擎、車身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的特徵。要求打開車前蓋檢查引擎,屬於法定措施;不能因為需要開啟引擎蓋,就誤認一定是違法搜索。 判斷範圍時,應看檢查目的與實際標的,不能只看物品位於車內哪個位置。後車廂內若有需要核對的車身識別特徵,與打開後車廂翻查其中的行李箱,性質不同。單憑交通違規及攔停,不能取得翻查行李箱的概括權限。 措施判斷重點 打開車前蓋檢查引擎屬第8條第1項列明的檢查範圍。 打開後車廂檢查其中行李箱已涉及個人財物,不能僅以車輛識別檢查為依據。 檢查乘客背包、筆電不屬車輛識別特徵,須另有合法依據。 要求未駕車的乘客酒測不在本項針對駕駛人的酒測授權範圍。 三、強制離車與進一步檢查交通工具 依第8條第2項,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警察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措施法定要件應注意事項 強制離車異常舉動+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對象包括駕駛人及乘客,不以本人同意為必要。 檢查交通工具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須有犯罪相關的具體事實,不能僅因一般交通違規便任意檢查。 「異常舉動」必須連結到具體危害判斷,不能只因當事人態度不佳、提出質疑,就認定符合要件。符合強制離車要件時,得先命其離車;拒絕遵從後,實際使用多少強制力,仍須另行審查。 此處的法定效果是強制離車,並非當然得現行犯逮捕、開單處罰或扣留物品。這些措施各有要件,不能互相替代。 四、破窗行為的法律依據與涵攝 首先,確認攔停及強制離車的依據。山路連續違規超車,已呈現具體交通危害,警察得依第8條第1項攔停。駕駛人進而橫停道路中央、緊閉車窗,持續阻斷雙向交通,應綜合其前後行為,判斷是否符合第8條第2項強制離車要件。 其次,說明破窗與職權目的的關係。破窗是為進入車內、實現合法強制離車的實力手段,並非處罰駕駛人不配合。若以強制離車為依據,必須具體說明異常舉動及危害疑慮,不能只寫「拒絕下車,所以可以破窗」。 對於橫停車輛造成的現行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危害,亦可討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的補充性措施。但其適用以其他法定職權或措施無法或難以達成目的為限,不能把概括條款當成無限制的強制授權。 五、破窗的比例原則審查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職權行使不得超過必要限度,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申論應分三層說明: 原則案例判斷 適當性破窗有助於開啟車門、使駕駛人離車,並接續排除道路阻塞,具有達成目的的可能性。 必要性多次命令及勸告、僵持十餘分鐘仍無效果,可支持溫和方法無效的判斷;仍須考量當時是否有同樣有效、侵害更小的開門或移車方式,以及繼續等待造成的危險。 衡量性比較車窗損害、碎玻璃及工具可能造成的人身風險,與排除雙向阻塞、維護通行安全的利益,判斷是否顯失均衡。 必要性應以執行當時可合理掌握的事實判斷。不能因事後發現感應器、車輛一時無法推動,就倒推警方破窗前已知無法移車;「不能推動」也不等於「絕對不能拖吊」。 破窗位置、工具、力道及防護方式都要納入審查。使用警棍或借用拔釘器,不能單憑工具名稱判定合法與否;即使主要作用於車窗,也須注意對車內人員的傷害風險。 結論:依持續阻路、多次命令無效等事實,若已符合強制離車要件,且當時沒有同樣有效而侵害更小的方法,破窗方式亦控制於必要範圍,則可認為合法。其後壓制、上銬或取出感應器,仍須分別具備依據與必要性,不能因破窗合法便一併推定合法。 常考陷阱 「合法攔停,就能全面搜車」:錯。車輛識別檢查、進一步檢查交通工具及個人物品檢查,須分別判斷權限。 「後車廂一律不能開」:過度絕對。關鍵在檢查目的與標的;核對車輛識別特徵,不等於翻查行李箱。 「乘客可以查身分,所以也能要求酒測」:錯。兩項措施的法定對象不同。 「異常舉動即可逮捕或扣物」:錯。尚須合理懷疑將有危害,對應效果為強制離車;其他措施另須具備要件。 「拒絕下車或等待十餘分鐘,就當然可以破窗」:錯。沒有固定等待時間即可破窗的規則,仍須檢驗法律依據及比例原則。 「只損壞財物,不必考慮人身安全」:錯。破窗可能造成割傷、撞擊等風險,亦須納入衡量。 記憶口訣 「證可查乘客,酒只測駕駛;引擎辨車身,行李另找據。」 「異動疑危害,得強制離車;事實涉犯罪,始進一步查車。」 「破窗先有據,再問有效、最小、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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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某輛改裝超跑於深夜高速闖紅燈,經警方攔停開罰單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執勤員警得 採行下列那些措施? (...
  2. 15 警察對於交通工具攔停,因其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為下列何項行為? (A)以現行犯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