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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第三人之核准程序與書面陳核事項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遴選第三人之核准程序與書面陳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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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第三人是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的非警察人員,俗稱「線民」,不因合作而取得警察身分或職權。 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第三人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工作費用則是得支給實際需要之費用,不能寫成一律應事前發給。 書面陳核須掌握三項:蒐集資料項目、專責聯繫運用人員及其理由、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遴選後由專人個別指導訓練,蒐集行為必須合法;蒐集期間包含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資料應保密、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法管理。 核心觀念 一、第三人的身分與行為界限 警察依法遴選第三人,目的在於運用其協助秘密蒐集相關資料。這裡的「第三人」是非警察人員,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也就是俗稱的線民。不能把一般民眾提供消息,一概當成已完成法定遴選程序。 第三人與警察合作,並不因此取得警察身分,也不具有法規賦予警察的職權。第三人從事秘密蒐集資料時,不得有違法行為;秘密性、任務需要或警察指導,都不能作為違法蒐集資料的依據。 第三人經遴選後,其訓練由專人個別指導。應將「個別指導訓練」與「不得違法蒐集」一起記憶:警察負責指導,第三人仍須遵守法律。 二、核准程序:敘明原因事實,局長或分局長核准 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先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才能實施。這是事前核准程序,不能由承辦員警自行決定後,再以事後報告代替。 核准者的關鍵是「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警政署署長、警察所所長及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均不是本項規定所列的核准者。遇到選項只列「警察局局長」時,仍符合規定,不必因為沒有同時列出分局長而否定。 專業警察機關的組織職稱也須注意。就本單元涉及的鐵路警察局警務段段長而言,不能認為其無權遴選第三人。作答時不可僅因職稱不是「分局長」,就直接判定沒有權限;但也不能反過來推論所有名稱為「段長」的主管都有權核准。 蒐集工作結束後,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不能將一次任務的核准視為永久合作或無限期蒐集資料的授權。 三、書面陳核的三項法定內容 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2條,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陳核下列事項: 應陳核事項理解重點 蒐集資料之項目說明要蒐集哪些資料。 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及其理由說明由誰專責聯繫運用,以及指定的理由。 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說明選用何人,以及其適合執行工作的理由。 三項內容可以整理為「蒐什麼、誰聯繫、用誰」。其中兩項都包含理由,不能只記人員姓名而漏掉指定理由或適任理由。 「任務起迄時間」不是本條列舉的三項書面陳核事項。但這不代表蒐集工作沒有期間限制;「應陳核哪些內容」與「蒐集期間多久」是不同問題,必須分開判斷。另不能將「應事先查核學歷」當成本單元的法定遴選要求。 四、證明文件與工作費用 經遴選的第三人,除得支給實際需要之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作答要分別掌握「文件不發給」與「費用得支給」,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證明文件:不能以證明線民身分、方便執行任務或確保資料可供法庭使用為由,主張應發給證明文件。 工作費用:重點是「得」及「實際需要」,不能改成「應事前發給」,也不能推論完全不得支給。 證據問題:資料能否作為訴訟上的證據,須依相關法律判斷,不能與是否發給第三人證明文件畫上等號。 「所需經費由內政部警政署統籌編列預算支應」不是本單元應採的正確敘述。不要因為選項使用「統籌編列預算」等行政用語,就認為必然符合法規。 五、蒐集期限與資料管理 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的期間,連同延長期間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這是合計上限,不能解讀成原期間二年,期滿後還能另外延長。 第三人蒐集的資料,應保密及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法管理。這三項要求應完整記憶:保密不等於可以不建檔,建檔也不代表可以任意閱覽或使用。 六、與現場警察職權的區別 本單元比較的重點,是遴選第三人具有特別的長官核准要求。下列其他職權,則由警察依各自法定要件判斷行使,沒有同樣的事前核准程序。 職權情形判斷關鍵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資料須經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攔停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依法定攔停要件行使,無須先取得上述核准。 對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涉及重大犯罪活動或有人犯藏匿處所者查證身分須符合身分查證要件,無須先取得上述核准。 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而進入住宅等處所依緊急救護要件判斷,無須先取得上述核准。 「無須事前核准」不等於可以任意行使,仍須符合該職權的法定要件。 常考陷阱 「應發給證明文件及工作費用」:把兩種規定混寫。正確是文件不發給,費用得按實際需要支給。 「為確保資料可作為證據,須發給證明文件」:理由再合理,也不能推翻不給予證明文件的規定。 「應事先查核學歷」:不要將學歷查核誤認為法定要求;應掌握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須由警政署署長核准」或「所長即可核准」:均與法定核准層級不符,應記局長或分局長。 「鐵路警察局警務段段長無權遴選」:不能僅以職稱不同,就否定其權限。 「任務起迄時間是書面陳核事項」:不在三項列舉內容中;但蒐集期間仍受限制。 「原期間二年,必要時另行延長」:錯在把延長排除計算,正確是包含延長合計最長二年。 「秘密蒐集可容許違法」或「資料保密即可,不必建檔」:均錯誤。蒐集須合法,資料須保密、建檔並由專人依法管理。 記憶口訣 「局分准、專人教;無名證、費得給;含延兩年、密檔專管。」局長或分局長核准,由專人個別指導;不給名義及證明文件,得支給實際需要的工作費用;含延長最長二年,資料保密、建檔並指定專人管理。 書面三件事:「蒐什麼、誰聯繫、用誰及理由。」資料項目、專責聯繫運用人員及其理由、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不要混入任務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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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關於警察遴選第三人為其秘密蒐集相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應事先查核該第三人之學歷 (B)為確保日後...
  2. 6 警察機關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須陳報下列何者核准後實施? (A)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B)警察局局長 (C)警察所所長...
  3. 44 警察行使下列職權,何者應由機關主管長官同意,始能為之? (A)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 (B)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
  4. 3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對於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敘述,何者錯誤? (A)鐵路警察局警務段段長無權遴選第三人...
  5. 32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2 條,下列何項不是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書面陳核之內容? (A)蒐集資料之項目...
  6. 2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即俗稱之「線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