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第三人的定義:非警察人員,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通常稱為線民。 身分與權限: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但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也不具法規賦予警察的職權。 核准與期間: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蒐集資料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作業程序:掌握必要訓練、任務交付、聯繫、保密建檔及資料可信性評鑑。 運用界限:第三人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警察不得同意或要求第三人參與犯罪活動。 核心觀念 一、第三人是志願合作的非警察人員 本單元所稱第三人,是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判斷時應掌握「非警察人員」「經警察遴選」「志願合作」三項要素。第三人協助秘密蒐集資料,不因接受遴選、訓練或任務,就取得警察身分。 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辦理。法律規範蒐集要件及身分、權限等基本界限,辦法則具體規範訓練、交付任務、聯繫運用及資料管理等事項。 二、蒐集對象與核准程序 警察對於特定人,必須依事實足認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必要時,才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有觸犯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款之罪以外之罪之虞,且情節重大。 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 第一類須同時注意犯罪範圍及「情節重大」;第二類則著重犯罪的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不能一律改成「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度門檻。 實施前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核准層級包含分局長,並非只有警察局長可以核准。蒐集資料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不可理解為核准後即可無期限運用。 三、工作費用、證明文件與警察職權 項目規範重點 工作費用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並非一律不得給付費用。 名義及文件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不得因遴選而發給警察志工等證明文件。 警察職權不具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任務界限協助秘密蒐集資料,執行任務仍須遵守法規。 「得支給」表示依法可以給付實際需要的工作費用,不能擴張為取得警察身分或公權力的依據。即使任務急迫、情況必要,第三人也不能因此行使法規專門賦予警察的職權。 四、身分保密與文書記載 第三人的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的年齡、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的資料。 此處有兩個不同層次:一是保護第三人身分,避免在文書中記載可識別資料;二是對遴選及蒐集所得資料進行保密管理。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認為只要文書列為密件,就可以記載足資識別第三人身分的資料。 五、訓練、任務交付與聯繫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符合法定免訓條件者外,應實施必要訓練。不能將「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直接當成免訓標準。 訓練內容涵蓋蒐集資料的方法及技巧、保密作為、狀況處置、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訓練不只是提升蒐集能力,也要讓第三人了解保密義務與法律界限。 第三人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並非一律要求書面交付。任務進行期間,警察應定期或不定期聯繫,探詢工作情形;聯繫並不限於固定時間。 六、保密建檔與可信性評鑑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的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保密不等於不留管理紀錄,也不能因資料來自秘密來源而省略建檔及專人管理。 對第三人蒐集的資料,警察應客觀判斷其取得過程及方法,參酌經驗及結果事實情況,評鑑其可信性。第三人提供資料,只是取得資訊的來源;是否可信,仍須經過評鑑,不能因其長期合作或曾受訓練,就全盤採信。 七、不得同意或要求第三人參與犯罪 警察可以支給工作費用、保持聯繫,並給予必要訓練,以協助第三人秘密蒐集犯罪資料;但不得同意或要求第三人參與犯罪活動。 例如偵辦詐騙集團時,即使為避免第三人身分曝光,或為取得集團成員信任,也不能同意其參與詐騙。「保護身分」「任務需要」均不能成為突破此項限制的理由。應區分合法的蒐集協助與參與犯罪行為,不能因犯罪資料具有偵查價值,就認為取得手段當然合法。 常考陷阱 「記載識別資料,再以密件處理」:錯。密件處理不能取代文書記載上的身分保護要求。 「可發給警察志工證明」:錯。第三人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可以支給的是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必要時得行使警察職權」:錯。遴選、訓練及任務交付均不會使第三人取得警察職權。 「僅警察局長能核准」:錯。該管警察分局長也在法定核准層級內。 「蒐集對象限於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錯。應依情節重大的法定犯罪範圍,或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組織性犯罪等要件判斷。 「最長二年」與「最近二年內曾任者免訓」:前者是蒐集期間上限;後者不能作為正確的免訓標準,兩者不可混用。 「任務必須書面交付」:錯。完成訓練後,可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 「為避免曝光,可同意參與犯罪」:錯。身分保密不能作為同意或要求第三人參與犯罪的理由。 「秘密來源資料可直接採信」:錯。仍須客觀檢視取得過程及方法,評鑑可信性。 記憶口訣 「費可支、證不給;身分密、無警權;局分准、最長二;訓交聯、檔再評;不許參犯罪。」 費可支、證不給: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不給名義及證明文件。 身分密、無警權:保護真實姓名及身分,不具警察職權。 局分准、最長二: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蒐集期間最長二年。 訓交聯、檔再評:必要訓練、交付任務、聯繫、保密建檔及可信性評鑑。 不許參犯罪:不得同意或要求第三人參與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