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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蒐集正當程序、個資保存與跨機關傳遞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3
資料蒐集正當程序、個資保存與跨機關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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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區分預防危害、犯罪與調查犯罪:不得為犯罪調查之目的,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通知到場須有事實依據,與防止具體危害有關;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但均須敘明事由。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假釋經撤銷者,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不得以行政處分方法實施查訪。 掌握個人資料的保存界線:目的尚未消失,不因當事人或律師提出要求就當然必須刪除;監視錄影資料原則上至遲於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跨機關傳遞個人資料應審查法律依據、行政目的與必要性,不能一律拒絕,也不能任意提供。 核心觀念 一、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的目的限制 警察依法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係為防止危害或犯罪,且須符合特定對象、事實依據及法定程序等要件,並非只要認為有助治安即可實施。 此處尤其要掌握明確的禁止規定:警察不得為犯罪調查之目的,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防止犯罪」著重預防,「犯罪調查」則是對犯罪的調查活動,不能混為一談。 經遴選的第三人不因協助蒐集資料,就取得法律賦予警察的職權;蒐集活動也不得以引誘、教唆犯罪或其他違法手段進行。這項目的限制是針對第三人秘密蒐集制度,不能擴張理解為警察所有資料蒐集都與犯罪調查無關。 二、通知到場的對象與程序 警察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實施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判斷時依序確認事實依據、具體危害、必要性、敘明事由。「有事實足認」表示不能僅憑臆測;「具體危害」表示不能只以抽象、籠統的治安需求作為理由。通知形式則不以書面為限,口頭通知也合法,但仍須說明事由。 對依通知到場者,警察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不能讓其無故等候。通知到場也不等於可以任意強制帶往或拘束人身自由。 三、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的期間與方法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制再犯,得對法定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查訪對象須符合法定範圍,不能僅因曾有任何前科,就一概列為查訪對象。 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此處除了記住3年,更要辨認「撤銷」與「廢止」的用語差異。 查訪應採取勸告、輔導等方式,不得以行政處分方法為之。即使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也不能單憑查訪規定,作成命其作為或不作為的下命處分。若另有違法事實而須採取其他措施,仍須具備各該措施的法律依據與要件。 四、個人資料保存、刪除與停止利用 警察蒐集個人資料後,應依蒐集目的、保存必要及法定期限管理。依本單元所考情境,蒐集目的尚未消失時,警察毋庸主動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資料;但這不表示可以無限期保存,或任意作其他用途。 當事人或其律師提出刪除、停止利用的要求,並不表示警察機關就當然負有照辦義務。應審查是否具備法定事由,不能只因請求人是本人或律師,就認定「應刪除」或「應停止利用」。反之,若資料違法蒐集、已無保存必要,或依法應銷毀,也不能僅以原定保存期限尚未屆滿為由繼續保留。 情形判斷重點 蒐集目的尚未消失不因此發生主動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義務,仍須遵守其他法定限制。 當事人或律師提出要求須審查法定事由,並非提出要求即應刪除或停止利用。 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原則上應依法主動或依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並注意法定例外。 已屬依法應註銷或銷毀的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當事人的利用。 五、車牌辨識及監視錄影資料的銷毀期限 警察依法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以監視器等科技工具蒐集的資料,包括題目所指具有車牌辨識功能的監視錄影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這項規定有三個判斷點:起算點為「資料製作完成時」;期限為「1年內」;例外須有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保存必要。不能改成2年,也不能將1年理解為所有資料都必須保存滿1年。 因此,「目的尚未消失,毋庸主動刪除」與「原則上至遲1年內銷毀」應一併理解:前者不能用來排除後者的期限限制;要超過通常銷毀期限保存,仍須符合保存例外。 六、跨機關傳遞個人資料的審查 警察於其行政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的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的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的請求,傳遞其保存的個人資料。傳遞資料的機關,對資料的正確性應負責任。 面對傳遞請求,應確認有無法律依據、是否符合職務及行政目的,以及所需資料的範圍是否必要。符合法定要件時得傳遞,因此「應完全拒絕」錯誤;但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只要其他機關提出請求,就應全部提供。 七、行使警察職權的基本要求 主管長官: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比例原則: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的必要限度,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 身分與事由: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未依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常考陷阱 把預防寫成偵查:第三人秘密蒐集不得以犯罪調查為目的,不能因為「有助破案」就認為合法。 把通知限於書面:口頭或書面均可,關鍵是具備法定事實與必要性,並敘明事由。 數字正確、用語錯誤:查訪期間雖為3年,但假釋應是經「撤銷」,不是「廢止」。 把查訪變成命令:不得以行政處分方法查訪,不能以預防再犯為由逕行下命處分。 把請求當成必須照辦:本人或律師要求刪除、停止利用,仍須審查法定事由。 把保存期限改成2年:監視錄影資料原則上至遲於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並注意保存必要的例外。 把個資保護理解為禁止傳遞:應依法審查傳遞要件,不能一律拒絕,也不能無條件提供。 記憶口訣 「第三預防非調查,通知口書明事由。」 「查訪三年撤銷扣,勸告輔導不下命。」 「錄影一年有例外,傳遞依法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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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中資料蒐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警察為利於犯罪調查之進行,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B)有...
  2. 24 警察機關為維護治安、調查犯罪嫌疑等目的,得建置車牌辨識功能之監視錄影系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
  3. 23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地區警察分局長以上之長官 (B)警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