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的查訪對象:曾犯特定罪名,並符合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等要件者,始得定期查訪;不能只因具有前科就一律列管。 記住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均在查訪範圍;輔導期滿之流氓不因該身分而成為本條查訪對象。 查訪屬於行政調查之事實行為,拒絕查訪沒有專設罰則,不得把查訪當成強制到場或強制進入住居的依據。 查訪可了解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應表明身分,並維護受查訪人的名譽與隱私;不得請鄰居轉達查訪通知。 綜合題須分辨查訪、跟監及刑事犯罪調查的不同規範,尤其注意核准層級、書面同意及資料保密。 核心觀念 一、查訪的法律依據與目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授權警察,為預防犯罪、維護社會安全及服務社區,對法定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內政部訂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範。 判斷時應依序確認:是否屬法定對象、是否符合執行狀態與期間要件、查訪方式是否合法。即使對象符合規定,警察仍須遵守表明身分、必要程度及隱私保護等要求。 二、查訪對象與法定要件 法定對象包括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或組織犯罪之罪者,以及法律所列受毒品戒治人、毒品或槍砲彈藥相關犯罪之人,並須符合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等規定。 容易混淆的對象判斷重點 竊盜犯屬法定罪名,符合執行狀態及查訪期間等要件時,得定期查訪。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人詐欺在列舉範圍內,經執行完畢者並非當然排除。 妨害自由犯屬法定列舉罪名,不可因其不是財產犯罪而排除。 曾竊取他人盜伐之紅檜者本單元認定屬查訪對象;不能只因涉及森林產物,就認為與竊盜無關。 輔導期滿之流氓單憑此身分不屬本條查訪對象;如另有符合規定的犯罪及執行事實,則應另行判斷。 本條採法定列舉,不能以「曾犯罪」「看起來有治安疑慮」等籠統理由任意擴張。反之,也不能把竊盜的範圍一概限縮為刑法普通竊盜,而直接排除竊取森林產物的情形。 三、查訪期間 查訪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因此,「有相關前科就可終身查訪」或「查訪期間為5年」都不是正確敘述。 四、查訪的法律性質與拒絕效果 定期查訪屬於行政調查之事實行為,重點是了解受查訪人的生活動態,並非直接作成命令、裁罰等行政處分,也不等同刑事偵查。 查訪具有任意性,受查訪人拒絕配合,沒有拒絕查訪的專設罰則。警察不能僅憑查訪權,強制受查訪人回答、到場或容忍進入住居;如欲採取其他限制權利的措施,仍須另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其要件。 五、查訪項目、方式與隱私保護 事項應掌握的規則 查訪項目得了解受查訪人的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表明身分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警察身分;兩者是擇一表明身分的方式。 查訪次數每個月得查訪2次以上,不能誤認每月最多只能查訪1次;實際執行仍須符合必要程度。 名譽與隱私應避免洩漏受查訪人的治安顧慮人口身分,不得為求聯絡方便而任意向第三人透露。 受查訪人不在家不得通知鄰居轉達,以免使第三人知悉受查訪人的身分。 「定期」不代表次數絕對固定,也不表示可無限制增加查訪。作答時應分清楚:可以每月查訪2次以上,與得任意頻繁干擾生活,是不同命題。 六、警察人員考試錄取與任用 依本單元採用的考試判斷,受查訪之治安顧慮人口,縱經警察人員考試錄取,經查核後仍不得任用。應區分「考試錄取」與「具備任用資格」:錄取並不表示免除後續查核,也不當然取得任用資格。 七、綜合選項的相關職權 司法警察犯罪調查:其程序是否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判斷,不能把警察職權行使法概括當成刑事偵查程序的依據。 跟監、觀察動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方式實施時,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選項若寫成「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均可同意」,即混淆核准層級。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保密與資料管理。不能因為是秘密蒐集,就直接推論相關文件一律列為極機密;把密等寫成「極機密」的敘述,在本單元中屬錯誤選項。 常考陷阱 「輔導期滿之流氓也是查訪對象」:錯在把流氓身分當成法定查訪依據。應檢查是否另有符合規定的罪名及執行事實。 「詐欺或妨害自由不在查訪範圍」:兩者均屬列舉罪名,不能只記得竊盜、強盜等常見犯罪。 「竊取他人盜伐之紅檜即可排除查訪」:不能因標的為森林產物或涉及特別法,就直接排除。 「拒絕查訪設有罰則」:錯。查訪屬任意性的行政調查事實行為,沒有拒絕查訪的專設罰則。 「不在家可請鄰居轉達」:錯。聯絡便利不能取代名譽與隱私保護。 「每月查訪2次以上一律違法」:錯。應注意次數可增加,但仍受必要程度限制。 「須同時著制服並出示證件」:把「或」改成「並」即改變要件;應記為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考試錄取即當然可以任用」:錯。考試錄取與任用查核是不同階段。 「分局長可書面同意跟監」:錯在核准層級;應掌握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記憶口訣 「竊詐自由列其中,流氓身分不直接算。」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均屬列舉範圍;流氓須另看是否具備法定查訪要件。 「工作交往看生活,制服證件擇一明;三年查訪無拒罰,不找鄰居代傳情。」串聯查訪項目、表明身分、期間、拒絕效果與隱私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