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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機關、項目與程序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機關、項目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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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以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再犯為目的;須符合列舉對象及查訪必要性,並非有前科就能查訪。 原則上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查訪一次,屬定期查訪;執行時應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查訪事項應與防止再犯有關,得包括生活、交往及工作情形;不能將這三項誤認為封閉的列舉,也不能任意擴張為財務或信仰調查。 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對象行方不明應依法通報協尋;執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時發現該對象,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查訪遇抗拒,並無僅憑查訪規定即可強制實施的依據。 核心觀念 一、法源、目的與查訪對象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的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其目的在於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再犯,屬預防性的警察措施,不能把查訪當成對曾犯罪者追加處罰。 判斷是否得列為查訪對象,應依序確認法定對象、執行狀態、再犯風險與查訪必要性,不能只憑「曾受刑事處罰」作判斷。 法定對象:須屬法律列舉範圍,例如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等罪者,以及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特定毒品、槍砲彈藥犯罪者。 執行狀態: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因此,不必等假釋期滿才可能實施查訪。 實質要件:須有再犯之虞,且有查訪必要;符合罪名與出獄條件,仍不代表可以省略必要性判斷。 持有毒品罪在列舉範圍內,不能誤以為只有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才算。相對地,不能僅以曾犯妨害秩序罪,就認為符合列舉對象。 二、查訪機關、頻率與身分表明 事項應掌握的規則 負責機關由戶籍地警察機關負責。 查訪方式定期實施查訪。 查訪頻率原則上每個月一次。 身分表明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定期」是本單元的重要判斷字眼。即使對象正在假釋期間,也不能因此把法定查訪方式改寫成「不定期實施查訪」。 查訪應遵守警察行使職權的一般程序,「應隱匿身分實施查訪」是錯誤敘述。也應注意,戶籍地警察機關與戶政事務所是不同機關,不能因兩者都涉及戶籍而混淆。 三、查訪項目:限制在目的,三項為例示 查訪項目的關鍵是:應以與防止再犯有關者為限,並得包括生活、交往及工作情形。前半句限定查訪目的與關聯性,後半句列出得查訪的常見內容。 生活情形:了解對象的日常生活狀況。 交往情形:了解對象的人際交往狀況。 工作情形:了解對象的就業及工作狀況。 因此,「得包括生活、交往及工作」不等於「僅限生活、交往及工作三項」。把查訪項目寫成「應以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為限」,會將例示內容誤寫成封閉範圍,應判為錯誤。 但例示規定也不代表警察可以無限制調查。查訪仍須受防止再犯目的及必要性拘束。本單元所考的金錢運用情形、財務調查及宗教信仰,均不能當作當然的查訪項目;尤其不能因「生活情形」一詞較廣,就把金錢如何使用一併納入。 四、查訪期間與撤銷假釋 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這是法定期間上限,不能解讀為每一名符合對象資格的人都必須查滿三年;實施查訪仍須具備再犯之虞及查訪必要。 假釋出獄本身就是法定起算情形之一,所以符合要件的人在假釋期間即可列為查訪對象,不必等到假釋期滿。 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應直接記住這項期間計算規則,不宜將其描述成先前查訪「作廢」;不列入期間計算,並不表示先前的查訪行為或資料當然失去效力。 五、行方不明、發現對象與抗拒處置 情境處理方式 查訪對象行方不明應依法通報協尋。 警察於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時,發現行方不明的治安顧慮人口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 查訪遭到抗拒查訪規定尚無強制規定,不能僅因抗拒就強制完成查訪。 前兩種情境要分清楚:一個是發現對象失聯後啟動協尋,另一個是在執勤時找到已行方不明的對象,將資訊通知負責查訪的戶籍地警察機關。兩者都不能誤寫成通報戶政事務所。 遇到抗拒時,不能僅憑查訪規定強制進入住處、帶往警察機關或使用警械迫使配合。如另有其他依法得行使的職權,仍須分別具備該職權的要件,不能以查訪名義取代。 常考陷阱 把「得包括」換成「以三項為限」:真正的限制是與防止再犯有關;生活、交往及工作是得包括的內容。 把「定期」改成「不定期」:假釋期間也適用定期查訪規則,原則上每月一次。 把查訪項目換成信仰或金錢運用:不能因其與個人日常生活有關,就認為當然可以查訪。 只看前科,不看法定要件:妨害秩序罪不能單獨作為列入依據;持有毒品罪則在列舉範圍內,但仍須注意再犯之虞及必要性。 把戶籍地警察機關寫成戶政事務所:負責查訪及接獲發現通知的機關,應掌握「警察機關」四字。 把表明身分寫成隱匿身分:查訪應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誤認撤銷假釋後仍計入原假釋期間:正確規則為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誤認有查訪權就有強制權:「遇抗拒尚無強制規定」是正確敘述,不能自行增加強制手段。 記憶口訣 「戶籍定期月一訪,表明身分告事由;防再犯限、生交工例,三年撤假不計入;失聯協尋、尋獲報警,抗拒不能硬查訪。」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防再犯限、生交工例」:以防止再犯的關聯性為限制,生活、交往、工作為例示。記清楚「限制」與「例示」的位置,就能避免被「為限」二字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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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授權制定法規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曾犯妨害秩序罪...
  2. 10 某甲違犯持有毒品罪,經有罪判決入監服刑後因有悛悔實據而獲假釋出獄,然而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撤銷假釋,試問以下敘述...
  3. 10 警察實施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相關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A)查訪對象之金錢運用情形 (B)查訪對象之生活情形 (C)查訪對象之...
  4. 7 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查訪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旨在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再犯(B)...
  5.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應以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為限(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