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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執行、執行協助與警察進入場所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夜間執行、執行協助與警察進入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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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須掌握情況急迫、事先同意,以及日間開始後繼續至夜間的例外。 執行協助有五款法定事由,單純「其他機關執行較為方便」不在其中。 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助執行所支出的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 行政執行法具有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的授權規定;進入仍須符合具體法定要件。 核心觀念 一、夜間與休息日執行的原則及例外 依行政執行法第5條,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以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寧。例外規定須區分為「得開始執行」及「得繼續執行」兩種情形。 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義務人有逃亡之虞,是本單元應掌握的急迫情形。 徵得義務人同意:得於上述時段執行。同意應在執行前取得,不能只靠事後同意作為例外依據。 日間已開始執行:得繼續至夜間。這是執行時間的延續,不能擴張成任何休息日都可以另行開始執行。 「違反義務情節重大」本身不是夜間執行的法定例外。違反義務是否嚴重,與執行時是否急迫,屬於不同判斷;不能僅因情節重大,就認為得在夜間執行。 情形判斷關鍵 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得例外執行法定例外 義務人有逃亡之虞屬本單元的急迫情形掌握急迫性 事先徵得義務人同意得例外執行須先取得同意 事後獲得義務人同意不能據此適用同意例外事後同意不等於事前徵得同意 日間已開始執行得繼續至夜間限於繼續執行 義務人違反義務情節重大本身不足以構成例外重大不等於急迫 考到夜間或休息日執行的配合措施時,應辨認「徵得義務人同意」。持有執行通知書、會同管區警察或會同鄰里長,都不能取代法定例外要件。不過,同意只是例外途徑之一;已具備情況急迫等法定情形時,不能再一概認為仍須取得同意。 此外,執行人員執行時,應向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的文件;必要時,得要求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身分證明的要求,與能否在夜間執行,是不同問題。 二、執行協助的五款事由 依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學理上稱為執行協助: 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 無適當之執行人員。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 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 「遭遇抗拒之虞」重在有抗拒的可能,不必等到實際發生抗拒才得請求協助。「無適當之執行人員」則著重人員是否適合執行該事項。 「其他機關執行較為方便」不是上述五款事由。作答時應依行政執行法的特別規定判斷,不能僅因其他機關處理較方便,就認定符合執行協助的法定事由。 三、協助的拒絕、聯繫與費用 拒絕限制: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換言之,有正當理由時得拒絕,並非任何請求都必須無條件接受。不能協助時,應附具理由,即時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協調聯繫:執行機關與被請求機關於必要時,得商訂協調聯繫注意事項,以利協助執行。 費用負擔:被請求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的費用,由請求協助機關負擔。注意「實際支出費用的機關」與「依法負擔費用的機關」可能不同,不能看到協助機關出人出力,就判斷應由它負擔。 事項正確規則錯誤寫法 請求協助有五款事由之一,並有必要其他機關執行較方便即可 拒絕協助有正當理由得拒絕一律不得拒絕,或可任意拒絕 不能協助附具理由,即時通知不必說明或通知 協助費用請求機關負擔被請求機關負擔 四、警察進入場所的法律依據 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實施身分查證,與警察能否進入某一場所,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合法進入之場所」不表示警察為了查證身分,就可以任意進入住宅。 行政執行法具有進入場所的授權規定。其即時強制方法包括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適用這類進入措施,須有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面臨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的情形。例如屋內有人面臨迫切生命危險,必須進入才能救護,即應從這些要件判斷。 因此,除警察職權行使法外,本單元應辨認的進入場所授權法源是行政執行法。不能只因法律名稱含有「警察」,就以警察法或警察勤務條例的一般任務、勤務規定,代替具體的進入授權。引用行政執行法,也仍須符合所採措施的法定要件。 常考陷阱 把「情節重大」當成「情況急迫」:前者本身不是夜間執行例外;判斷重點在是否符合急迫等法定要件。 把事後同意當成事先同意:依同意例外執行,須先徵得義務人同意,不能事後補同意就認為符合規定。 把同意說成所有情形的必要條件:同意是其中一種例外,情況急迫也是獨立的例外依據。 把日間延續擴張成休息日自由執行:規定是日間已開始者得繼續至夜間,應緊扣「已開始」與「繼續」。 以通知書或會同人員取代例外要件:持通知書、會同警察或鄰里長,本身不能使夜間執行符合規定。 在協助事由中混入「方便」:法定事由是區域外、無適當人員、恐遭抗拒、目的難實現及涉及其他機關。 顛倒協助費用的負擔者:由請求機關負擔;被請求機關有正當理由時,也可以拒絕協助。 把查證身分當成任意進入的授權:先判斷進入是否合法,再判斷能否實施身分查證。 記憶口訣 夜間執行:「急、先同;日延夜。」情況急迫、事先同意;日間已開始,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協助:「外、人、抗、難、涉。」區域外、無適當人員、恐遭抗拒、目的難實現、涉及其他機關。 協助費用:「誰請誰付。」請求機關負擔費用;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救護進入:「迫切危害,非進不可。」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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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下列何者非屬得於夜間行政執行之情形? (A)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者 (B)義務人違反義務情節重大者 (C)徵得義務人同意者 (D)...
  2. 6 執行機關需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對執行對象行政執行者,須有下列何項配合措施? (A)需持有執行通知書 (B)需會同管區警...
  3. 39 行政執行例外時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下列何者不符合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A)情況急迫...
  4. 4. 行政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學者稱此為「執行協助」。下列關於執行協助的 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機關遇有...
  5. 40 行政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B)無適...
  6. 16 除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實施身分查證外,下列法律何者有 警察得進入場所之授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