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區分移送機關與執行機關:作成罰鍰處分的警察機關負責通知繳納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負責就義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罰鍰、怠金、怠報金、代履行費用均屬行政執行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刑事罰的罰金不包括在內。 舊題中的行政執行處是歷史名稱;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改制為行政執行分署。涉及修法前已移送法院的金錢義務執行事件,應掌握移由該管行政執行分署繼續執行。 核心觀念 一、執行機關:一般原則與金錢義務的例外 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辦理。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作答時,先辨識題目問的是一般行政執行,還是已逾期未履行的金錢給付義務。 執行事項執行機關判斷重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行政執行分署屬應移送專責機關執行的情形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依義務性質採取法定執行方法 即時強制該管行政機關為制止危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採取措施 行政執行署與行政執行分署不可混用。本單元所問的具體強制執行機關,是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選項若僅寫「行政執行署」,不能因此認定與「行政執行分署」相同。 二、移送機關與執行機關的分工 以警察機關裁處罰鍰為例,警察機關作成處分、通知義務人繳納;義務人逾期未繳,符合移送執行要件時,再由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作成處分的機關,不因此成為金錢義務的強制執行機關。 可依下列順序理解: 課予金錢義務:例如警察機關依法裁處罰鍰。 通知限期繳納:義務人應於期限內履行。 逾期仍不繳納:由移送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分署強制執行:就義務人的財產依法執行。 因此,看到「逾期不履行」「移送強制執行」等文字,應聯想到行政執行分署,而不是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行政法院。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範圍 行政執行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包括稅款、相關附隨金錢義務、罰鍰、怠金、代履行費用及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的義務。本單元最重要的是辨別罰金與罰鍰,並記住怠金、怠報金及代履行費用也包括在內。 項目性質或用途是否屬本單元的金錢義務範圍 罰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受的金錢制裁包括 怠金促使義務人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方法包括 怠報金違反法定申報義務所生的金錢負擔包括 代履行費用依法代為履行後,應由義務人負擔的費用包括 稅款及滯納金等稅捐及相關公法上金錢負擔包括 罰金刑事處罰不包括 罰金雖然也是繳錢給國家,仍不屬於行政執行法所稱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執行循刑事執行程序,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不能與行政罰鍰混為一談。 怠金則要分兩個層次理解:課處怠金,是促使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獲得履行的手段;追繳已課處而逾期未繳的怠金,則是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同理,代履行所生費用應由義務人負擔,逾期未繳時,也可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四、集會遊行法罰鍰的執行 集會遊行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時,警察機關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地方檢察署:不能因為處罰涉及金錢,就套用刑事罰金的執行程序。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不能將其他法律的拘留處罰機制,直接套用於集會遊行法罰鍰。 上級警察機關催繳:催繳不能取代依法移送分署強制執行的程序。 五、行政執行處、分署與舊案移管 制度沿革應分成執行業務由法院移轉至行政執行機關,以及行政執行處改制為行政執行分署兩件事,不要把兩者當成同一次變動。 階段或事項應掌握內容 早期制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曾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處時期改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 101年1月1日起行政執行處改制為行政執行分署 修法前已移送法院之事件依過渡規定,移由該管行政執行分署繼續執行 舊試題選項使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是在當時制度下指稱正確的執行機關。閱讀舊題時應依命題時點理解;現行名稱則記為行政執行分署。若題目明示101年1月1日起的制度或舊案移管,應選該管行政執行分署。 常考陷阱 「凡是向國家繳錢,都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錯。要辨識義務性質,刑事罰金不在本單元的行政執行範圍內。 「名稱有『金』字,就是刑罰」:錯。怠金、怠報金均包括在內;不能只看名稱判斷。 「代履行費用不是罰鍰,所以不包括」: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限於處罰,也包括依法應負擔的代履行費用。 「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強制執行欠款」:錯。金錢義務逾期不履行,應掌握移送分署的規則。 「移送地方法院或行政法院」:不符本單元的執行機關規則;法院曾承辦舊制事件,不代表現行仍以法院為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署就是行政執行分署」:錯。選項應精確辨識到所屬分署。 「集會遊行法罰鍰不繳,就裁定拘留」:錯。本單元應選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財產執行。 記憶口訣 「金錢逾期送分署,罰金另循刑事路。」 「罰鍰、怠金、怠報金,代履行費都算進。」 「一○一,處改分署;法院舊案,分署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