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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種類與法定上限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處罰種類與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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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的處罰,按處罰名稱可分為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六種。 精確區分用語:社維法使用拘留、罰鍰、沒入;「拘役、罰金、沒收」均非本法明定的處罰種類。 掌握法定範圍:拘留1日至3日,依法加重合計不逾5日;罰鍰300元至3萬元,依法加重合計不逾6萬元。 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的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申誡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同一行為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後,應綜合刑事優先規定與釋字第808號,掌握不得再處拘留、申誡及罰鍰的結論及其不同依據。 核心觀念 一、處罰種類與法定範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列舉各種處罰。其中「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列在同一款,因此應區分法條分款數與處罰名稱數:法條列為五款,按名稱分列則有六種。 處罰種類內容或法定範圍應記重點 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勒令歇業使受處罰者結束該營業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罰鍰新臺幣300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6萬元 沒入依法使特定物歸屬國家本法明定的處罰,名稱不是「沒收」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不以書面為限 上述拘留與罰鍰的加重上限,須以有依法加重的依據為前提,並非任何案件都可以直接裁處5日拘留或6萬元罰鍰。作答時,應先辨認通常範圍,再檢查加重後的合計上限。 二、三組容易混淆的名稱 社維法的處罰名稱容易混入的刑事法用語判斷關鍵 拘留拘役社維法使用「留」,拘役是刑法主刑 罰鍰罰金社維法使用「鍰」,罰金是刑法主刑 沒入沒收社維法使用「入」,沒收是刑事法上的法律效果 題目問「何者非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種類」時,應逐字核對名稱。拘役、罰金、沒收即使與社維法處罰有相似效果,仍不能取代法律明定的用語。尤其「沒入」確實是處罰種類,不可因為想到「沒收」而將兩者一併排除。 三、營業處罰與申誡 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都是本法處罰,不能因其具有營業管制效果,就認為不屬處罰。兩者的差別在於:勒令歇業是結束該營業;停止營業則是在一定期間內停止,法定期間為1日以上、20日以下。 法律特別要求,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的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裁處時應考量違法情節及處罰造成的影響,使手段與目的相當,不得過度限制營業活動。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兩種方式均合法。選項若寫成「只能以書面為之」或「只能以言詞為之」,都錯在擅自限縮法定方式。 四、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法律的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採取刑事優先的處理方式:違反本法的行為,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 該條但書原列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其中並未列入拘留與申誡。因此,不能主張同一行為移送刑事程序後,仍可依但書另處拘留或申誡。 釋字第808號進一步指出: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若仍依第38條但書處罰鍰,即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的一事不二罰原則。該但書關於罰鍰的規定,在此範圍內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五、申論應完整回答的種類與理由 遇到「同一行為已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不得再依社維法處罰哪些種類」的問法,應完整整理如下: 不得再處的種類作答依據與理由 拘留、申誡依刑事優先的規範安排,兩者不在第38條但書所列仍得處罰的範圍內。 罰鍰依釋字第808號,同一行為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後再處罰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理由的核心是:刑罰與罰鍰均具有對過去違法行為施加制裁的性質;國家對同一行為已透過刑事有罪判決加以處罰,再科處罰鍰,就產生重複處罰問題。 但應區分整體作答結論與解釋直接宣告失效的範圍:整體應答出拘留、申誡及罰鍰;釋字第808號直接處理並宣告部分失效的,則是罰鍰。不得寫成該解釋將所有社維法處罰一律排除。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並未因該解釋而一概不得裁處。 申論可依序寫出:處罰種類、刑事優先規定、拘留與申誡的排除、罰鍰的一事不二罰限制,最後說明解釋效力範圍,即能兼顧種類與理由。 常考陷阱 「拘留加重合計不得逾6日」:錯誤。通常為1日至3日,依法加重合計不得逾5日。 「罰鍰加重合計不得逾9萬元」:錯誤。通常為300元至3萬元,依法加重合計不得逾6萬元。前半句正確,不代表整個選項正確。 「沒入不是處罰」:錯誤。沒入是法定處罰;非本法處罰名稱的是沒收。 「勒令歇業、停止營業不屬處罰」:錯誤。兩者均屬處罰,且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申誡必須以書面為之」:錯誤。書面或言詞均可。 「一經刑事追訴,即符合釋字第808號不得再處罰鍰的要件」:錯誤。該解釋所指情形須有同一行為,且經有罪判決確定。 「申論只寫不得再處罰鍰」:若題目問全部不得再處的種類,答案尚不完整;應另交代拘留與申誡,並分清法律依據。 記憶口訣 種類:「留、歇、停、鍰、入、誡。」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 數字:「拘留一三五,罰鍰三百三萬六;停業一到二十日。」拘留1日至3日,加重不逾5日;罰鍰300元至3萬元,加重不逾6萬元。 競合:「留誡看但書,罰鍰看八○八。」拘留、申誡未列入仍得處罰的但書;同一行為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罰鍰另受一事不二罰原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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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下列何者非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所明定之處罰種類? (A)沒收 (B)拘留 (C)勒令歇業 (D)申誡
  2. 20 下列何項非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定之處罰方式? (A)拘役 (B)勒令歇業 (C)停止營業 (D)申誡
  3. 13 下列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處罰,何者錯誤? (A)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B)勒令歇業或...
  4. 50 下列何者,非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種類? (A)罰金 (B)申誡 (C)沒入 (D)拘留
  5. 46 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種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沒入,屬處罰類別之一種 (B)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C)罰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