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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通知到場與訊問程序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調查、通知到場與訊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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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警察機關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來源包括警察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及其他情形。 調查時應以書面通知嫌疑人到場,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現行違序行為人另有逕行通知及強制到場規定。 訊問須先告知事由、給予申辯機會、採問答方式、當場製作筆錄;嫌疑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訊問後應依案件種類分流:屬警察機關處分範圍者,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應即作成處分書;其他案件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分清處罰時效、罰鍰移送行政執行期間及不同裁處機關的救濟途徑。 核心觀念 一、調查的開始與主體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發動調查不以民眾提出檢舉為必要,也不必等行為人承認違序。 此項規定的義務主體是警察機關。法院雖有裁定違序案件的職權,仍不能將本項規定改寫為「警察機關與法院知有嫌疑,均應即開始調查」。 二、一般到場通知與現行違序的處理 情形程序與要件 一般調查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以書面通知嫌疑人到場,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現行違序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現行違序的書面通知例外處理確悉行為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且無逃亡之虞者,得依一般書面通知程序辦理。 一般調查的法定通知方式是書面,不能以電話通知取代。另須注意用語:對嫌疑人是「應」以書面通知;對證人或關係人則是「得」通知。 現行違序的強制到場,有其特定前提,不能把這項規定擴張成「凡收到書面通知而未到場,均得直接強制到場」。 三、訊問程序與代理人 警察通知違序行為人到場接受訊問時,應遵守下列程序保障: 先告以通知之事由:使行為人知道因何事接受訊問。 給予申辯之機會:讓行為人就事實、理由及有利於自己的情形提出說明。 採問答方式:以問題及回答呈現訊問內容。 當場製作筆錄:不能將法定要求改成訊問結束後再另行補作。 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因此,「可以委任代理人」與「必要時命本人到場」可以同時成立,並非互相排斥。 判斷選項時,看到「一律須本人到場」「不得委任代理人」,即可辨識其忽略代理人制度;反過來說,「委任代理人後,本人絕對無須到場」也不正確。 四、訊問後如何決定裁處機關 調查由警察機關開始,並不代表所有案件最後都由警察自行處分。應依法定處罰種類及案件是否屬警察處分範圍判斷。 比較項目警察機關處分簡易庭裁定 主要案件類型專處罰鍰或申誡、選擇處罰鍰或申誡的案件,以及依法由警察處理的相關沒入、免除處罰案件。警察機關依法得自行處分範圍以外的案件,例如法定處罰含拘留者。 訊問後處理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不服時的主要救濟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普通庭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應即作成處分書」有兩項前提:案件屬警察機關得處分的範圍,而且沒有繼續調查的必要。因此不能概括說成「警察訊問後,一律自行處分,即斷即決」。 法定處罰即使設有罰鍰,只要另有拘留等應由法院裁定的處罰選項,也不能因為預計只罰錢,就改由警察自行處分。 五、應掌握的行為類型 行為類型裁處判斷 意圖鬥毆而聚眾,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屬專處罰鍰案件,由警察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作成處分書。 於警察機關等機關處所任意喧嘩,不聽禁止。屬警察機關得處分的案件,依訊問及處分程序處理。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由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書,無須移送簡易庭裁定。 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有危害安全之虞;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這些行為的法定處罰含拘留,應移送簡易庭裁定。 機關處所任意喧嘩的情形,「不聽禁止」是判斷違序的重要要件。經禁止仍持續喧嘩,不能說只是口頭行為,所以不得處罰;僅憑這些事實,也不能直接認定應以妨害公務的刑事現行犯逮捕。 「曾經禁止」有助於判斷違序要件是否成立;至於由警察處分或法院裁定,仍須看法定處罰及管轄規定。 六、處罰時效與罰鍰移送期間 處罰時效為二個月: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起算點:原則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移送法院的期限判斷:以法院收狀章戳及日期時間戳所顯示的收件時間為準,不能只看警察機關發文日期。 查禁物的沒入:不受上述二個月處罰時效限制。 罰鍰移送行政執行:三個月移送期間自裁處確定之日起算,不是自行為成立日或訊問日起算。 常考陷阱 「訊問後應即自行處分,即斷即決」:忽略裁處分流,也漏掉「有繼續調查必要」的例外。 「專處罰鍰案件應即移送簡易庭」:把警察處分與法院裁定混淆。先看法定罰別,再選程序。 「警察機關與法院均應開始調查」:本項調查開始規定的主體是警察機關。 「應電話通知嫌疑人到場」:一般調查應以書面通知,電話不是法定替代方式。 「不得委任代理人」:嫌疑人得委任代理人;必要時仍可命本人到場。 「不服警察處分,直接向普通庭抗告」:警察處分應循聲明異議途徑,不能套用簡易庭裁定的抗告程序。 「已禁止,所以應移送法院」:禁止或勸阻可能是行為要件,但不決定裁處機關。 「所有期間都從行為日起算」:處罰時效與罰鍰移送行政執行期間的起算點不同;後者從裁處確定日起算。 記憶口訣 訊問保障:「先告事由、再聽申辯;一問一答、當場筆錄。」 通知與代理:「一般書面通知,現行得逕通知;代理可以到場,必要本人仍到。」 裁處判斷:「先看罰別,再分機關;調查未完,不急處分。」 期間起算:「處罰看行為,執行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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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4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事務管轄、處罰時效及移送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為無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2個月之移送期間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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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下列違序行為,何者可由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無需由法院簡易庭裁定?(A)船隻當狂風之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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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6 警察通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到場接受訊問,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訊問時應先告以通知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