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救濟途徑先看裁處機關與裁定性質:警察機關處分,向簡易庭聲明異議;簡易庭就移送案件所為裁定,向同法院普通庭抗告。 聲明異議與抗告期間均為5日,自相應文書送達之翌日起算:聲明異議看處分書,抗告看裁定書。 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的裁定,不得抗告;普通庭的抗告裁定,也不得再行抗告。 本法裁處的救濟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與普通庭管轄,不循訴願、行政訴訟途徑。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審理違反本法案件,由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兩條救濟路線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分由警察機關或簡易庭裁處。警察機關作成的是處分書,法院作成的是裁定書。兩者救濟方式不同,不能只看最後是否處罰鍰。 比較項目警察機關處分案件簡易庭就移送案件所為裁定 救濟方式聲明異議抗告 期間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書狀要求以書狀敘明理由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 提出途徑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出經原裁定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出 得提起者被處罰人受裁定人或原移送警察機關 救濟終點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的裁定不得抗告普通庭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兩條路線不能串成固定的三級救濟。警察機關處分經聲明異議後,到簡易庭裁定即終結;只有簡易庭就警察機關移送案件所為的裁定,才有向普通庭抗告的問題。 二、從行為類型判斷裁處機關 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其法定處罰包含拘留,屬於移送簡易庭裁定的案件。即使最後只裁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仍是法院裁定,應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不能改走聲明異議。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屬於警察機關裁處罰鍰的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不服該處分,應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不能直接向普通庭抗告。 判斷關鍵是案件依法應由誰裁處,而非實際處罰金額。看到「罰鍰」二字,不能立即認定一定是警察機關處分。 三、聲明異議的提出與審理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應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原處分警察機關具有先行審查及轉送的程序角色,但負責司法救濟審理的是簡易庭。 簡易庭依聲明異議的情形,分別處理: 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以裁定駁回。但程式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命補正。 聲明異議無理由:以裁定駁回。 聲明異議有理由:以裁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的裁定,不得抗告。因此,不能概括記成「只要不服簡易庭裁定,就能向普通庭抗告」,必須先辨明該裁定是否屬於聲明異議裁定。 四、抗告的期間、程序與終局性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警察機關,不服簡易庭就移送案件所為的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裁定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期間計算應同時核對三件事:文書是裁定書、起算點是送達翌日、期間是5日。把起算點寫成送達當日,或把抗告期間繫於警察機關處分書送達,都是錯誤。 普通庭作成裁定後,不得再行抗告。不能再以通常抗告程序向高等法院爭執。 五、救濟管轄與普通庭組織 依本法所為裁處的救濟,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簡易庭與普通庭負責。簡易庭受理對警察機關處分的聲明異議;普通庭受理依法得提起的抗告。 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不是本法裁處的司法救濟審理機關;高等行政法院也不在這套救濟管轄之內。聲明異議雖須經原處分警察機關提出,仍是向簡易庭尋求救濟,不能把書狀經過的機關與裁判救濟的法院混為一談。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審理違反本法案件,依法採法官三人合議。看到普通庭,應直接掌握「三人合議」,一人獨任、二人合議及五人合議均不符合此項規定。 六、相關程序規定 追究期間:違反本法的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處罰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法院負責裁定,不代表處罰改由法院執行。 作成處分書:屬警察機關裁處的案件,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常考陷阱 「簡易庭裁定一律可以抗告」:錯。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的裁定,不得抗告;應區別其與移送案件裁定。 「聲明異議裁定送達後5日內,可向普通庭抗告」:錯。即使把文書及期間寫對,仍不能突破不得抗告的限制。 「自送達之日起5日內」:錯。聲明異議與抗告均自送達之翌日起算,送達當日不算入起算日。 「抗告期間從處分書送達翌日起算」:錯。抗告應看裁定書送達;處分書是聲明異議的判斷基準。 「只處罰鍰,所以應聲明異議」:錯。簡易庭就移送案件裁定罰鍰,救濟仍是抗告。 「拉客案件可直接向普通庭抗告」:錯。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書後,應先依規定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警察機關執行處罰,因此也是救濟管轄機關」:錯。執行、轉送與司法救濟審理是不同職掌。 「普通庭裁定可再抗告或改提行政訴訟」:錯。本法普通庭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本法裁處的救濟亦不循行政訴訟途徑。 記憶口訣 「警處異議到簡易,移送法裁抗普通」:先分辨裁處來源,再決定救濟方式。 「異議裁定止簡易,抗告裁定止普通」:兩條路線各有終點,不可接成三級。 「處分異議、裁定抗告;五日翌起、普通三人」:一起掌握文書、期間、起算點及合議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