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救濟途徑先看裁處機關: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依法聲明異議;不服法律准許抗告的法院裁定,依法提起抗告。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的處罰,原則上於裁處確定後執行。「已經裁處」與「裁處確定」不同。 確定時點分成三類記憶:未依法救濟者看五日期滿;終局救濟裁定看宣示或送達;撤回救濟者看書狀到達。 簡易庭審理聲明異議,普通庭審理抗告。聲明異議裁定不得抗告,抗告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駁回後,原處分警察機關不得自行撤銷原處分;警察機關也不能自行駁回受處分人的異議。 核心觀念 一、先辨認處分與裁定,再選救濟途徑 社會秩序維護法設有特別救濟程序。不服警察機關的處分,應循聲明異議程序;不服法律准許抗告的法院裁定,則循抗告程序。不能看到警察機關就一律選訴願,也不能看到法院裁定就認為全部都能抗告。 比較項目聲明異議抗告 不服的對象警察機關的處分簡易庭就警察機關移送案件所為、依法得抗告的裁定 提起人受處分人受裁定人或原移送的警察機關 期間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 提出方式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出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的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出 審理機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同法院普通庭 後續通常救濟聲明異議的裁定不得抗告抗告的裁定不得再抗告 一般辨識救濟名稱時,對法院依法得抗告的裁定不服,答案是抗告,不是訴願、申訴或再審。但社維法的具體管轄須記成同法院普通庭,不可誤認一律向高等法院提出。 訴願不是用來救濟法院裁定;申訴也不是本類裁定的法定通常救濟。再審屬於對確定裁判的非常救濟概念,不能取代此處的抗告程序。 二、聲明異議:警察先審查,法院決定是否駁回 受處分人提出聲明異議後,原處分警察機關應先審查。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認為異議不合法定程式、異議權已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時,應依法送交簡易庭,並得附具意見。 警察機關沒有自行駁回聲明異議的權限。是否因程序不合法或實體無理由而駁回,應由簡易庭裁定。若不合法定程式的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不能直接略過補正程序。 因此,受處分人即使只用便簽表示「冤枉」或不服,也不能僅因書面簡略,就認定警察機關應自行駁回。判斷重點在於是否表達不服原處分的意思、程序欠缺能否補正,以及何者有權裁定駁回。 三、法院駁回異議後,原處分機關受其拘束 原處分警察機關在異議的先行審查階段,得依法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但聲明異議經簡易庭裁定駁回後,不能再以原處分機關身分自行撤銷原處分。 原因在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的裁定不得抗告,於宣示或送達時確定。法院駁回異議後,警察機關應尊重確定裁定的效力,不能自行推翻其所維持的原處分。作答時須分清「法院裁定前的先行審查」與「法院駁回後的確定效力」。 四、裁處確定時點的五種情形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的處罰,須於裁處確定後執行。判斷是否確定,應同時確認裁處機關、案件種類,以及當事人是否依法救濟或撤回。 程序情形裁處確定時點 警察機關處分,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的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簡易庭就移送案件所為的裁定,未依法提起抗告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普通庭關於抗告案件的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於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前述五日的起算點是送達之翌日,不是送達當日。聲明異議裁定與抗告裁定,因不得再循通常程序抗告,於宣示或送達時確定,無須再等待五日。撤回則以書狀到達為準,不是寄出時,也不是法院另行准許時。 五、裁處確定後執行,分期須看經濟狀況 作成裁處不等於裁處確定。若仍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或已依法提起救濟而程序尚未終結,就不能只憑「已經裁處」認定已符合確定後執行的要求。 罰鍰得否准許分期完納,判斷基礎是受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故意或過失不是准許分期的判斷標準;過失違反者仍須符合經濟條件,不能僅因過失就取得分期待遇。 常考陷阱 「不服法院裁定,應提訴願、申訴或再審」:應辨認為抗告救濟;但須以法律准許抗告的裁定為限。 「所有簡易庭裁定都能抗告」:錯。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的裁定不得抗告,不能與移送案件的裁定混淆。 「簡易庭關於抗告案件的裁定,於宣示或送達時確定」:機關搭配錯誤。抗告案件由普通庭審理;簡易庭審理的是聲明異議。 「未聲明異議,處分送達時即確定」:錯。應自送達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撤回救濟,須等法院准許才確定」:錯。關鍵是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 「經裁處後執行」:少了「確定」二字。應為裁處確定後執行。 「以便簽表示冤枉,警察機關應予駁回」:錯。警察不能自行駁回異議,程序欠缺可補正者,法院還須先命補正。 「異議經法院駁回,警察仍可自行撤銷原處分」:錯。警察機關受確定裁定拘束。 「過失違反即可准許分期」:錯。分期看經濟狀況是否不能即時完納。 記憶口訣 「警處分,提異議;移送裁定,走抗告;異議簡易,抗告普通。」 「未救濟,五日定;異抗裁定,宣送定;撤回書狀,到達定。」 「處罰等確定,分期看經濟;法院駁異議,警察不得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