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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之執行與停止執行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3
拘留之執行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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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拘留由警察機關執行,不是由行政執行署執行;應區分法院裁定與警察機關執行的角色。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並且即時起算,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拘留所管理要掌握設置要求、未滿三歲子女入所及期限控管,尤其不可把攜帶幼兒入所的規定寫成「得拒絕之」。 停止執行要記住四類事由:本人疾病、特定家屬事故、懷胎滿五個月以上、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核心觀念 一、裁定與執行:機關角色不同 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作答時,要先區分「裁定拘留」與「執行拘留」:拘留由法院裁定,裁定確定後,則由警察機關執行。不能因為拘留是法院裁定,就認為由法院負責拘留所內的執行管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定處罰的執行機關是警察機關。因此,將拘留執行機關寫成行政執行署,就是機關錯置。看到「執行」二字,不能直接聯想到行政執行署,仍須確認題目所指的法律與處罰種類。 二、通知執行與強制到場 裁定拘留確定後,應通知受處罰人到場執行;受通知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強制其到場。這項規定的要件必須完整掌握: 裁定拘留確定:不是僅被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就直接依此規定強制到場執行拘留。 經通知執行:須有通知執行的程序。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不能省略「無正當理由」,改成任何不到場情形都一律強制到場。 選項若完整寫出「裁定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三項條件,再接上「強制其到場」,即符合本單元應掌握的規定。 三、拘留場所與時間計算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拘留所設置於警察機關內之適當處所,並應符合安全、衛生及便於管理的要求。執行機關與執行場所是不同概念:前者問「由誰執行」,後者問「在哪裡執行」。 拘留之執行採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重點在於從開始執行的時點計算經過時間,不是等到翌日才起算,也不是跨過午夜就算一日。 例如下午三時開始執行一日拘留,二十四小時的計算終點是翌日下午三時。不能認為當晚午夜已換日,就已執行完一日拘留。 四、幼兒入所與期限控管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子女入所,規定方向為准許攜帶入所,不能將其寫成「得拒絕之」。年齡界線務必使用未滿三歲,不要改成「三歲以下」,因為「未滿」不包含已滿三歲者。 看守員警應注意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期限將屆滿而仍未獲釋放通知時,必須同時掌握兩項處置: 報告拘留所主任。 迅即與該案承辦人員聯繫。 這不是等到期限屆滿後才處理,也不是只報告主任就完成職責。題目若寫「除報告主任外,並迅即與承辦人員聯繫」,屬於正確的期限控管觀念。 五、拘留停止執行的四類事由 拘留執行遇有下列情形,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判斷時,應分別核對疾病影響程度、家屬範圍、親自處理的必要性,以及懷孕、生產或流產的期間。 事由要件判斷關鍵 本人疾病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重點是執行對健康的影響,不能只因有疾病就認定符合。 特定家屬事故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家屬身分、事故種類及親自處理的必要性,均須符合。 懷孕懷胎滿五個月以上。滿五個月即達門檻;僅滿三個月不符合此項事由。 生產或流產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生產、流產均包括;「未滿」不包含已滿二個月。 家屬事故不能概括記成「親屬出事即可停止執行」。應記住父母、配偶或子女,且須達重病或喪亡,並有本人親自處理的必要。也不要僅記「尊親屬」,以免漏掉配偶與子女,或誤將家屬範圍擴大。 停止執行是因特定事故而暫停執行,不是免除拘留處罰。「事故消滅前」是停止執行的時間界線,不能理解為一經停止,就永遠不再執行。 常考陷阱 把警察機關換成行政執行署:拘留的執行機關是警察機關。法院裁定與警察執行,也要分清楚。 刪掉強制到場的前提:必須是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能依此規定強制其到場。 把即時起算改成翌日起算:拘留以實際執行時間計算,二十四小時為一日,不以日曆換日判斷。 把幼兒入所寫成「得拒絕之」:應掌握准許攜帶入所的規定方向,並核對年齡為「未滿三歲」。 期限將滿只報告、不聯繫:仍未獲釋放通知時,除報告主任外,還要迅即聯繫承辦人員,不能只做其中一項。 以一般生病取代重大健康影響:疾病事由的核心,是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 家屬事故漏掉限定條件: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還須本人親自處理,不能只看到家屬生病就判定符合。 混淆五個月與二個月:懷胎是滿五個月以上;生產或流產後則是未滿二個月。「懷胎滿三個月」不屬於所列停止執行事由。 記憶口訣 「警察執行所內留,即時起算二十四。」警察機關執行、拘留所內執行、即時起算、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病有重大影響,家事須親處;孕滿五,產流未滿二。」家事限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生產與流產都要記得。 「幼兒未滿三,期滿前報聯。」幼兒年齡是未滿三歲;拘留期限將滿仍未獲釋放通知,應報告主任並聯繫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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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8 有關拘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B)拘留,應在拘留所內...
  3. 1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人,經裁處拘留確定後,於執行拘留遇有一定情形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執 行,下列何者不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