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採原則應予許可,例外始得不予許可;否准須有法定事由,不能只憑合理懷疑。 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及造成財物重大損壞,須掌握「有明顯事實足認為」的判斷門檻。 政治主張本身不得作為不予許可的理由;他人先提出申請,也須已經許可,才構成同時、同地或同路線的法定事由。 禁制區、負責人等資格,以及申請期限、詳細路線圖,都是重要審查事項;宗教民俗活動與室內集會則須先辨別是否屬應申請許可的範圍。 許可後發現負責人未滿18歲,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許可;不能改任同樣受資格限制的糾察員。 核心觀念 一、先分辨活動性質與主管機關 集會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因此室外公共場所舉行會議,也屬集會。遊行是在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集體行進,並不限於主要道路。 主管機關原則上是集會處所、遊行出發地之警察分局;跨越二個以上分局轄區者,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主管。 室內集會不必申請集會遊行許可。室外活動中的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活動,以及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也不在一般事前申請許可的範圍。廟會、進香屬宗教民俗活動,不因在室外聚眾,就須申請集會遊行許可。 二、不予許可的六類法定事由 依集會遊行法第11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法定情事之一外,主管機關應予許可。 類型法定事由與判斷重點 禁制區、資格不符違反禁制區規定,或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不符法定資格。 國安、秩序、公益危害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人身、財產危害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時間、處所、路線衝突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以不符規定之團體名義申請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經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申請程式不符申請不合第9條規定,例如一般申請未遵守法定期限,或遊行未檢具詳細路線圖。 危害財物部分須達重大損壞程度;危害的認定須有明顯事實支持,不能將「合理懷疑可能危害」直接當成法定要件。 時間、處所、路線衝突的要件,重點在他人的申請已經許可。只有申請在先、尚未獲准,不能單憑此事由否准後來的申請。 三、禁制區:注意核准例外與周邊範圍 法定禁制區及其周邊範圍,原則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禁制區不是毫無例外的絕對禁止。 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的周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不得逾50公尺。此數字是法定劃定上限,實際範圍仍須依劃定內容認定。 美國在臺協會涉及外國駐華代表機構的禁制區規範,不能概括認為其周邊20公尺內道路依法均可自由舉行室外集會、遊行。反之,在使領館周邊範圍外100公尺處舉行,不能單以接近使領館為由否准;是否另有其他法定事由,應分別判斷。 四、申請期限與詳細路線圖 一般預先規劃的室外集會、遊行,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題目所述「無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而未於6日前申請」,屬申請不合法定期限的情形,可作為不予許可事由。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涉及例外保障,不宜把6日前申請擴張成所有活動一律適用的規則。 申請書須記載法定事項,遊行並應檢具詳細路線圖。在申請書文字中寫出遊行路線,與檢附詳細路線圖是不同要求;已載明路線但未附詳細路線圖,仍屬申請程式不符。 五、資格限制與許可後的處理 對於應經許可的集會、遊行,負責人、代理人及糾察員均受法定資格限制,包括不得由未成年人、無中華民國國籍者擔任。年齡判斷以未滿18歲為重要考點。 國籍限制的適用範圍不能任意擴張。室內集會不屬應經許可的集會,因此「非本國籍人士不得擔任室內集會負責人」的說法錯誤。 依第15條,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發現或發生第11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許可。例如許可後發現負責人未滿18歲,即屬資格不符,不能以通知限期補正、等待成年或改任糾察員代替法定處理。 撤銷與廢止可依原因區分理解:許可時即已存在的違法情形,涉及撤銷;許可後才發生的事由,涉及廢止。題目若依法律用語合稱「撤銷、廢止許可」,應掌握其為法定應採措施。 另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重大事故,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而有緊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核准事項,與前述「應撤銷、廢止」不同。 六、釋字第445號:政治言論與危險預測的界線 釋字第445號認為,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作為不予許可事由,屬對政治言論的事前審查,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不符。不得僅因遊行目的具有這類政治主張,就拒絕許可。 舊法以「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作為不予許可事由,以及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物重大損壞之虞的相關規定,也經解釋認定不符憲法保障意旨。作答時應區分舊法的危害之虞與修法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的要件。 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特定團體以其名義申請,以及申請書應填事項等程序要求,並非該解釋在此所指的違憲否准事由。 常考陷阱 「合理懷疑危害公益即可否准」:錯在降低法定門檻,應有明顯事實支持,不能只憑推測。 「主張共產主義即不予許可」:錯在以政治言論內容作事前審查。 「同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即可否准」:漏掉「並經許可」;尚未獲准不符合此項事由。 「申請書寫出路線即可免附圖」:文字記載不能取代詳細路線圖。 「廟會進香在室外舉行,應申請許可」:忽略宗教民俗活動的免申請規定。 「外國人不得擔任任何集會負責人」:將應經許可活動的資格限制,錯誤擴張到室內集會。 「未滿18歲可改任糾察員」: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均受資格限制;許可後發現不符資格,應撤銷、廢止許可。 「周邊範圍上限就是實際禁制範圍」:上限與實際劃定範圍應區分,並注意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例外。 記憶口訣 「禁資、國安、人財、撞期、團體、程式」:依序記住六類不予許可事由。 「危害看明顯,撞期須已准;路線要附圖,資格同三人。」三人指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資格不符應撤廢,天災緊急得廢改。」掌握「應」與「得」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