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一般申復程序的三個期限均為2日內:負責人提出申復、原主管機關檢送卷證、上級警察機關作成決定。 法定期限的文字均為「收受……之日起」,應分清楚各階段收受的是通知書、申復書或卷證。 申復應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無理由,應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上級警察機關應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申復不影響原通知的效力;對申復決定仍不服,並非不得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一、申復的適用與提出方式 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收到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的通知後,如有不服,可依集會遊行法的申復程序尋求救濟。作答時應把提出人、書面要求、提出管道與期限一起掌握。 提出人: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 提出方式:以書面附具理由,不能僅記成口頭表示不服。 提出管道:申復書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一般期限: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 「提出於原主管機關」與「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並不矛盾:前者說明申復書的提出管道,後者說明申復所指向的審查機關。不能因為最後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就省略原主管機關的處理階段。 二、原主管機關收到申復書後的處理 原主管機關收到申復書後,應先審查申復是否有理由,再依審查結果處理。 審查結果應如何處理 認為申復有理由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 認為申復無理由一般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本單元最重要的規定是: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無理由,仍須檢送上級警察機關審查。不能因為原機關維持原來看法,就在原機關結束申復程序。 卷證的檢送對象是「其上級警察機關」,不是高等行政法院、訴願會或行政執行署。這裡考的是集會遊行法的申復程序,不能把其他行政救濟或行政執行程序的機關名稱套進來。 三、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 上級警察機關收到卷證後,一般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行為主體:上級警察機關。 期限起點:收受卷證,不是收受負責人的通知書,也不是原主管機關收受申復書。 處理內容: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上級警察機關是此一申復程序的決定機關。即使認為申復無理由,也應作成決定,不能再套用原主管機關的檢送規定,把卷證繼續送往更上級機關決定。 四、三個階段的期限與文件 階段負責主體一般期限應辦事項 提出申復負責人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檢送卷證原主管機關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認為無理由時,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作成決定上級警察機關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三個期限雖然都是2日,但各有自己的收受事件,不能合併理解為從負責人收到通知書起,所有程序都必須在2日內完成。考題若調換「通知書、申復書、卷證」,也要注意是否與該階段相符。 上述「二、二、二」是一般情形的記憶方式。對於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而適用特別申請規定的情形,另有較短的處理期限。因此,選項在一般檢送期限前加上排除重大緊急事故情形的文字,不能僅因出現例外說明就判為錯誤。 辨認法條文字時,應記住「之日起」,不要自行改寫為「翌日起」。至於具體日期如何計算,仍須依適用的期間計算規則處理,不宜把這項文字辨識直接解釋為收受當日必然計入。 五、申復的效力與後續救濟 申復不影響原通知的效力。負責人提出申復,不代表原本不予許可的通知就自動失效,也不代表已取得舉行活動的許可。 上級警察機關作成的是申復決定。負責人對決定仍不服,可以依法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不能認為經過申復後就一律不得提起訴願。 應區分「本次申復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與「所有救濟均告終結」:前者是在說申復程序的決定機關,後者則會錯誤排除後續救濟。 常考陷阱 把申復期限寫成3日:一般情形應為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寫成3日即不符合規定。 把決定期限寫成1日或3日:上級警察機關的一般決定期限為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 把「之日起」換成「翌日起」:應核對法定文字,不能只看天數是否為2日。 把檢送期限改為一個月、6日或15日:原主管機關認為無理由時,一般檢送期限為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 把卷證送往其他機關:高等行政法院、訴願會及行政執行署,都不是此階段的檢送對象。 讓上級警察機關再往上檢送:這是把原主管機關的職責套到上級警察機關身上;上級應作成決定並書面通知。 寫成「經裁定後不得提起訴願」:此處應掌握「申復決定」,且不得以申復已經完成為由,排除依法提起訴願的可能。 把一般期限當成毫無例外:記憶2日期限時,須保留重大緊急事故等特別情形的例外。 記憶口訣 「一般二二二,通知、申書、卷;原關送上級,上級書面決。」 一般二二二:提出申復、檢送卷證、作成決定,一般期限各為2日。 通知、申書、卷:三階段分別以收受通知書、申復書、卷證為期限起點。 原關送上級:原主管機關認為無理由,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上級書面決:上級警察機關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