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警察現場職責、蒐證刪除與違法行為管制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警察現場職責、蒐證刪除與違法行為管制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掌握室外集會遊行的許可通知:主管機關原則上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限制或命令解散均須符合比例原則。 分辨到場維持秩序的「得」與「應」:警察人員得在場維持秩序;主管機關依負責人請求,應派員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現場活動資料蒐集的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須有事實足認參與者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 未涉及犯罪或其他違法、無調查保存必要的現場資料,於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不能一律保留7日、14日或1年。 區分行政處置、行政罰與刑事責任:命令解散是行政處分;負責人違反維持秩序義務可能受罰鍰;侮辱公務員及攜帶危險物品,須分別判斷適用規定。 核心觀念 一、室外集會遊行的許可與限制 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採申請許可制度,但有依法免經許可的活動;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也不能一概要求事前申請許可。因此,不宜將「所有室外集會均須事前申請」當成毫無例外的規則。 一般室外集會遊行申請的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逾期未通知者,視為許可。記憶時應將「起算點、期限、方式、通知對象」連在一起。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維護重要地區或設施安全、防止妨礙公務、維持交通秩序與公共衛生、維護公共場所安寧,以及人數、時間、處所、路線等事項,作必要限制。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也是法律列明得為必要限制的事項。 限制並非可以任意作成。對集會遊行的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均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的均衡維護,使用適當方法,且不得逾越達成目的的必要限度。這就是比例原則在集會遊行管制上的要求。 二、現場維持秩序的責任與警察職權 主體或情形規範重點判斷關鍵 集會遊行負責人應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依法得由代理人履行的情形,依相關規定處理維持秩序是負責人的法定義務 警察人員集會遊行時,得在場維持秩序得,不能改成一律「應」到場 主管機關接獲負責人請求應派員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有請求,始有此項應派員義務 警察處理集會遊行,依法可以從事交通疏導、秩序維護及符合要件的現場資料蒐集。這些是本單元應辨識的法定行為,但不表示警察的相關職權只有這三項。 「提供場地之保證」不屬於警察處理集會遊行的法定職權。集會遊行的許可及警察到場維持秩序,不能直接理解為警察保證提供活動場地。 三、現場資料蒐集:依據、要件與銷毀 警察以攝影、錄音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集會遊行現場活動資料,其直接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不能僅因活動屬集會遊行,就把蒐集資料的依據選成《集會遊行法》。 適用活動: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 實質要件:有事實足認參與者的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不能只憑抽象猜測。 蒐集期間:於該活動期間蒐集參與者的現場活動資料。 蒐集方法:攝影、錄音或其他科技工具。 資料處理以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為原則。只有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時,才有例外保存的空間。判斷時要同時注意「調查違法」與「保存必要」,不能因為資料可能有用,就任意留存。 資料狀態處理方式 未涉犯罪或其他違法,無調查保存必要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 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得例外保存,但仍受法定期限限制 例外保存的資料原則上至遲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已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終結者,另有例外 「1年」不是所有現場資料都可保留的通常期間。只要題意已表明無涉犯罪或違法,就應掌握「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不必轉向例外保存期限。 四、違法行為的行政管制與刑事責任 命令解散屬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依法對特定集會遊行作成命令解散的決定,是要求停止活動、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惟仍須具備法定事由並符合比例原則,不能看到「未經許可」就忽略免經許可的情形。 負責人違反維持秩序義務,得依法處罰鍰。罰鍰屬行政罰,與法院科處的刑事罰金不同。但也不能只因現場有人違法,就認定負責人必然受罰,仍應判斷其是否違反法定義務。 侮辱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不當然成立以強暴、脅迫為要件的妨害公務罪。應依具體言行,判斷《集會遊行法》相關刑罰規定及刑法相關規定是否適用。單純侮辱與強暴、脅迫妨害公務,構成要件不同,不能直接畫上等號;是否得逮捕,也須另具法定要件。 攜帶危險物品,不能只作扣留處理。參加集會遊行而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的物品,除物品依法扣留外,攜帶者還可能涉及《集會遊行法》的刑事責任;物品後續並可能依法沒收。扣留不等於最終沒收,也不能將刑事沒收與行政沒入混用。 常考陷阱 「警察人員應到場維持秩序」:把「得」改成「應」即有問題;負責人請求後,主管機關應派員到場,是另一層規範。 「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是一般許可申請通知的正確規則,起算點為收受申請書之日。 「不得限制妨害身分辨識的化裝」:錯在否定法律列明的限制事項;但具體限制仍須必要、適當。 「集會遊行現場攝錄一律依集會遊行法」:本單元危害預防型現場資料蒐集,直接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無涉違法仍可保留7日、14日或1年」:錯在把固定保存期間套用到應即銷毀的資料。 「侮辱公務員就以妨害公務罪逮捕移送」:不能省略犯罪構成要件及逮捕要件的判斷。 「危險物品僅得扣留」:「僅」字排除了其他法律效果,因此錯誤;還須考慮攜帶者刑責及物品的後續處理。 「提供場地保證」:不能與交通疏導、秩序維護及依法蒐集資料混為一談。 記憶口訣 「警察得在場,請求應派員。」 「三日書面告負責,限制解散守比例。」 「有據、有危、活動中;無涉違法即銷毀。」 「解散是處分,失責看罰鍰;侮辱辨要件,危物非僅扣。」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1 依現行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警察處理集會遊行之法定行為? (A)到場疏通交通 (B)到場維持秩序 (C)...
  2. 4 下列有關集會遊行法之敘述,何者錯誤?(A)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應到場維持秩序 (B)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
  3. 19 警察於集會遊行活動期間,認為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 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
  4. 39 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有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 之虞時,於該活動...
  5. 複選題29 集會遊行法係保障人民合法進行集會遊行之權利,惟若發生違法行為,則應予以制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