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適用」與「準用」: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直接適用本法;第17條列舉的人員則準用本法,兩者均受行政中立規範。 適用看任用身分: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屬本法所稱公務人員。 準用抓關鍵條件:依法聘僱、兼任行政職務、軍訓教官、公營事業主要決策人員、任用前學習訓練人員、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之董監事,都是重要考點。 例外要精準判斷: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研究人員及行政法人無給職人員,不因該身分成為適用或準用對象;工友的行政中立事項另依行政規則規範。 違反本法有責任:依情節輕重,可能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懲處。 核心觀念 一、直接適用: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公立學校部分的關鍵是「依法任用之職員」,不能擴大解讀成所有教師、教授或其他受僱人員。 一般依法任用的常任文官、警察人員,屬直接適用對象。「依法任用、派用」與「依法聘用、僱用」是不同的人事進用方式,不能因為都在政府機關工作,就認為全部屬於第2條的公務人員。 人員判斷重點 依法任用之警察人員屬本法所稱公務人員,直接適用。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依警察人員任用身分判斷,屬適用對象,不能僅因職稱為校長就選準用。 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屬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直接適用;「機要」不等於政務人員。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任命之副縣長屬政務性質職務,不是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 政務人員不能與機要人員混為一談。本單元判斷副縣長時,應掌握其不屬第2條適用對象;但不能進一步推論為政務人員可以任意要求常任文官從事違反行政中立的行為。 二、準用:第17條列舉的人員 準用對象雖不屬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仍因法律明文而受本法規範。完整範圍可依身分類型整理: 學校及教育人員:公立學校校長、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以及法定範圍內未具任用資格之公立學校職員、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之留用人員。 研究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軍職及軍訓人員: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公立學校軍訓教官。例如國立高中軍訓教官即屬準用對象。 聘僱人員: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之人員。例如國立大學依法僱用人員,屬準用。 公營事業人員: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不能省略職責條件,擴張成公營事業所有員工。 任用前學習或訓練人員: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之人員。例如在警察機關接受實務訓練者。 行政法人人員: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政府或公股代表: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其中,公立學校教師與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都要注意「兼任行政職務」的條件。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應歸入準用範圍判斷,不能當成第2條的依法任用職員。 三、容易混淆的身分界線 比較項目受本法規範者不因該身分受本法規範者 教師、研究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屬準用。未兼任行政職務者,包括警大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授。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準用。無給職人員不在此準用範圍。 受訓者與學生正式任用前實施學習或訓練者準用,包括警察機關實務訓練人員。單純具有警察大學四年制在學學生身分者。 現職與退休現職依法任用人員適用。單純具有退休警察身分者,不因退休未滿2年而繼續適用。 聘僱人員與工友各機關、公立學校依法聘用或僱用人員準用。工友不因受僱於機關就成為本法準用對象,其行政中立另依行政規則規範。 以上均依題示身分判斷;若同時另有依法任用或其他法定身分,仍應再檢查該身分是否構成適用或準用事由。因此,不能把「未兼行政職務」「退休」等字眼,當成任何情況下都排除本法的絕對規則。 四、準用也受規範,違反仍有責任 準用不是不受本法規範。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雖然服務的組織是私法人,仍因代表公股的身分而準用本法;不能以「私法人」為由認定其不受規範。監察人亦同。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處。因此,「得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及「按情節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均有依據,不是只能擇一種制度作為唯一責任來源。 常考陷阱 把所有校長都列為準用:一般公立學校校長屬準用;警大、警專校長須注意警察人員身分,屬適用。 把「聘用、僱用」看成「任用、派用」:前者是準用的重要類型,不能選為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 看到「專任教授」就認為適用:「專任」不是唯一要件。教師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才是此處的判斷關鍵。 把公營事業員工全部納入:應確認是否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 把行政法人所有人員全部納入:須掌握「有給專任」條件,無給職人員不在此準用範圍。 把實務訓練與在學混為一談:任用前學習、訓練人員準用;單純在學身分不能直接比照。 認為工友無須行政中立:不適用、不準用本法,不代表沒有行政中立要求;正確方向是另依行政規則規範。 認為公股董事服務私法人就不受規範: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監察人,均屬準用。 記憶口訣 「任派看適用,聘僱看準用;教研看行政,法人看有給專任。」 「軍訓、決策、任前訓,公股董監也準用;工友另有規則管。」 校長另記:「一般公校準用,警大警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