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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捕偵查與誠信原則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3
誘捕偵查與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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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禁止警察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手段行使職權,是誠信原則的具體展現。 機會提供型是對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者提供機會,使犯罪事證暴露;犯意誘發型則使原無犯意者萌生犯意,屬違法的陷害教唆。 合法誘捕偵查所得證據原則上可以使用;以陷害教唆取得的證據,依本單元實務見解,不具證據能力。 購毒者配合警方辦案而無真正買受毒品的意思時,依本單元所採實務見解,已著手販賣的販毒者論以販賣毒品未遂。 申論須掌握主客觀綜合說:除了被誘者原有犯意,也要審查犯罪嫌疑基礎、誘引手段、介入程度及偵查必要性。 核心觀念 一、禁止製造犯罪:誠信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其意旨是要求警察以正當、誠信的方法執法,不能為了破案而製造犯罪,再將人民逮捕處罰。 看到「不得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應連結誠信原則;看到「不得逾越必要限度」「採取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則是比例原則。兩者可以共同約束偵查活動,但考試上的原則名稱不能混淆。 犯罪具有常業性、隱密性或查緝困難,並不使陷害教唆合法化。隱匿身分或設計交易情境,也不當然違法;關鍵在於警察是在揭露既存犯罪,還是在誘發原本不存在的犯意,以及所用手段是否正當。 二、機會提供型與犯意誘發型 比較項目機會提供型犯意誘發型 常見名稱釣魚偵查、合法誘捕偵查、設計誘引陷害教唆 被誘者狀態原已犯罪,或原本具有犯罪故意原無犯罪意思,因偵查人員誘引才萌生犯意 警察作用提供或利用機會,使既存犯罪事證暴露誘發犯意,使原本不會發生的犯罪發生 合法性在手段正當、符合必要限度等要求下,得合法實施違反誠信原則及禁止引誘、教唆犯罪的規定 所得證據不因使用誘捕技巧即失去證據能力,仍須符合其他證據法則以此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具證據適格,應禁止使用 「誘捕偵查」有時是概括用語,可能包含機會提供型與犯意誘發型。因此,不能只看到「誘捕」就判定合法,必須進一步辨認其實質內容。 例如,警方於網路提供或利用交易機會,使原本就在販售黃牛票者潛在的違章行為現形,待事證暴露後加以查獲,屬於機會提供型。不能只因警方主動接觸或表示購買,就認定為陷害教唆。 三、配合警方購毒:證據能力與未遂責任 警方逮捕吸毒現行犯後,安排其向販毒者購毒,應先判斷販毒者原本是否具有販毒故意。若販毒者本來就有販毒意圖,警方只是透過配合者提供交易機會,使其暴露販毒事證,可以成立機會提供型誘捕偵查。 敘述中即使使用「員警唆使他人購毒」等字眼,也不能直接推論為陷害教唆。須分清楚配合警方接觸的購毒者與接受偵查的販毒者,再審查販毒者的犯意及警方手段。因此,不能逕稱所取得的證據「絕對不具證據能力」。 另須區分證據能否使用與犯罪既遂、未遂。依本單元所採實務見解,配合警方的購毒者欠缺真正買受毒品的意思,販毒者雖有販賣故意並已著手實行,仍論以販賣毒品未遂。此結論不表示販毒者沒有犯意,也不表示誘捕必然違法。 四、主觀說:重點在原有犯意 傳統實務採主觀說,主要以被誘者在偵查機關介入前,是否已具有犯罪意思作為區分標準。原有犯意,警方僅提供機會,屬釣魚偵查;原無犯意,因警方設計教唆才萌生犯意並著手犯罪,則屬陷害教唆。 原有犯意是內心狀態,須由具體事實推認。例如,介入前是否已從事同類犯罪、主動尋找買家或準備交易。不能只因曾有前科,或最後接受交易,就直接認定早有犯意;單純具有一般犯罪可能性,也不等於已具有本案犯罪故意。 五、主客觀綜合說:同時檢驗犯意與國家手段 主客觀綜合說除審查被誘者原有犯意,也將偵查機關誘引行為的性質與程度納入判斷,避免只要認定對方有犯罪傾向,就容許國家使用過當手段。申論可從下列因素展開: 誘捕前的嫌疑基礎:警方是否已有具體、合理的資料懷疑對方涉犯該類犯罪,或只是任意挑選一般人民試探。 被誘者原有犯意及活動:是否已準備犯罪、從事同類交易、主動兜售或尋求犯罪機會;判斷應立足於國家介入前的情況。 接觸及犯罪提議的主動性:由何人先提出交易或犯罪計畫,被誘者是否積極回應,或原先拒絕、猶豫,經反覆勸誘才同意。 誘引方法與強度:是否僅提供通常機會,或使用持續糾纏、施壓、利用情誼及困境、給予異常高額利益等手段;並衡量其是否足以誘使一般守法者犯罪。 國家介入及支配程度:犯罪計畫、工具、資金、貨源或管道由何人提供,警方是否實際主導犯罪的發生、規模及進行方式。 犯罪性質及偵查必要性:犯罪是否高度隱密、一般方法難以蒐證;誘捕與查緝目的是否相稱,有無其他侵害較小而有效的方法。 上述因素須整體衡量,不能以單一因素取代判斷。犯罪隱密不表示任何誘引都可以使用;被誘者原有犯意,也不代表警方手段當然正當。若只是以適當方法揭露既存犯行,屬合法機會提供;若誘發原無的犯意,或國家介入已逾越正當偵查界限,則不能以釣魚偵查之名加以正當化。 常考陷阱 「常業犯罪可以教唆偵查」:錯。犯罪具有常業性,只可能作為判斷既有犯罪活動的資料,不是違法教唆的通行證。 「只要警方隱匿身分、主動購買,就是陷害教唆」:錯。須判斷原有犯意、警方提供的是機會還是犯意,以及手段是否正當。 「網路誘捕黃牛票必屬陷害教唆」:錯。使既存、潛在的違章行為現形,可以是合法的機會提供型。 「員警安排他人購毒,證據絕對不能使用」:錯。應先審查販毒者原有犯意與誘捕手段,不能僅憑「唆使購毒」的用語下結論。 「禁止犯意誘發型誘捕偵查」:正確。犯意誘發型就是陷害教唆,不因冠上誘捕偵查名稱而合法。 「買方無購毒真意,所以販毒者無罪」:錯。依本單元所採見解,販毒者有販賣故意且已著手,論以未遂。 「原有犯意,所有誘引手段都合法」:錯。主客觀綜合說還須檢驗國家手段的正當性與介入程度。 記憶口訣 「原有犯意給機會,無中生有是陷害。」先辨犯意來源,再查手段是否正當。 「禁誘禁唆守誠信;主觀犯意、客觀手段一起評。」申論依嫌疑基礎、原有犯意、主動性、誘引強度、國家介入及偵查必要性,逐面向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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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15 警察人員應依法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警察為取得證據,對於原已犯罪者或具有犯罪故意者,得採取設計誘引方式...
  2. 49 甲員警逮捕吸毒現行犯乙,隨即唆使乙向以販毒為常業之丙購買毒品,並於交易時當場將丙逮捕。下述有 關實務見解何者錯...
  3. 8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此為何種原則之遵守? (A)比例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誠信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