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本單元採用的槍砲法定刑判斷: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併處罰金;不含死刑或無期徒刑。 分清具有殺傷力的槍砲與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的模擬槍,不可將兩者的處罰直接混用。 熟記模擬槍的公告查禁機關、違規效果及外銷例外: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公告、違規處罰鍰、情節重大得勒令歇業,並非一律禁止輸入及外銷。 掌握民國94年1月26日修正的三項重點:刪除「改造模型槍」用語、提高特定槍枝的刑度及罰金、增訂模擬槍管制。 拒絕供述來源或供述不實,法律效果為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注意「得」與「至」的意義。 核心觀念 一、槍砲法定刑:刑罰種類與刑度要一起判斷 就本單元採用的法定刑內容,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併處罰金。作答時應分別檢查行為、自由刑種類、刑度下限及是否併處罰金,不可只看到「五年以上」就認定正確。 行為要件:製造、販賣、運輸是分別列出的行為,並非必須三種行為全部具備才受處罰。 刑罰種類:本單元採用的內容為有期徒刑及罰金,沒有死刑,也沒有無期徒刑。 刑度下限:記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改成七年以上。 併處罰金:表示除有期徒刑外,還有罰金,並非在有期徒刑與罰金之間擇一處罰。 因此,選項即使出現「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要同時加入無期徒刑,仍與本單元採用的內容不符;含有死刑的敘述也不正確。各項均不符合時,應能判斷「以上皆非」。 法定刑有修法時點差異,閱讀沿革題與舊試題時,應依其採用的版本辨識;本節數字用於本單元的作答範圍,不宜直接當作現行法的通用速記。 二、模擬槍:管制重點在於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 本單元所考的模擬槍,重點是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不能只因物品外觀看起來像真槍,就逕認符合這項管制要件。另須區別「足以改造」與「已具有殺傷力」:前者是模擬槍管制的考點,後者則須依槍砲的相關規定判斷。 對於這類模擬槍,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公告查禁。考試應完整記住兩個機關及「會同」關係,不可只記成內政部單獨公告。 管制事項作答重點 公告查禁機關內政部會同經濟部。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經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依本單元所考規定,處以罰鍰。 違規情節重大得勒令歇業,不是一有違規就必須歇業。 輸入及外銷不得概括說成一律不准;相關管制保留許可例外,外銷並非全面禁止。 管制落實除處罰外,也有相關檢查規定。 此處尤其要分辨罰鍰與罰金。罰鍰屬行政罰;罰金屬刑罰。模擬槍的公告查禁違規,依本單元內容記為罰鍰,不能改寫成罰金,更不能直接套用未經許可製造槍砲的有期徒刑。 輸出入與外銷的考點,在於管制不等於毫無例外的全面禁止。看到「一律不准輸入及外銷」,應注意它把許可例外排除,因而不能成立;但也不能反過來推論模擬槍可以自由輸出入。 三、94年1月26日修正:掌握三個方向 刪除「改造模型槍」用語:依其屬性,列入「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重點在實際屬性及殺傷力,不能因名稱不再列出,就認為不受管制。 提高特定槍枝的處罰:為維持罪刑衡平,合併修正提高鋼筆槍、瓦斯槍、獵槍或空氣槍的處罰刑度及罰金。考點同時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不能只記其中一項。 增訂模擬槍管制:將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的模擬槍納入公告查禁物品,並增訂相關處罰及檢查規定。 至於「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刪除槍砲條例誣告罪名反坐規定」,並非此次修正要點。釋字第445號涉及集會遊行法,不能將它與槍砲條例的上述修正內容連結。 四、拒絕供述來源或供述不實:得加重至三分之一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而有拒絕供述來源或供述不實的情形,依本單元所考規定,法院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或」:拒絕供述來源與供述不實,是兩種分別列出的情形,不必同時存在。 「得」:表示法院可以裁量是否加重,並非一律必須加重。 「至三分之一」:三分之一是加重幅度的上限,不是每次固定加重三分之一。 這項效果是加重其刑,不是另外處一筆行政罰鍰;比例也不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作答時應完整記住「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不要只背一個分數。 常考陷阱 只核對最低年限:即使寫了五年以上,若同時加入無期徒刑,仍不符合本單元採用的法定刑內容。 將死刑列入選擇刑:本單元採用的刑罰不含死刑,不能因選項其他部分相似就接受。 把模擬槍等同具有殺傷力的槍砲:應先看物品的性質及適用規定,不可只因名稱有「槍」就套用同一處罰。 把罰鍰寫成罰金:公告查禁模擬槍的相關違規,依本單元內容是行政罰鍰;槍砲犯罪所併處的是刑事罰金。 把「得勒令歇業」寫成「應勒令歇業」:須有情節重大,且法律效果是「得」,不是自動歇業。 把輸出入管制寫成全面禁止:「一律不准輸入及外銷」忽略許可例外;有例外也不代表可以自由輸出入。 把刪除名稱誤解為解除管制:「改造模型槍」用語刪除後,仍依實際屬性納入相關槍砲規範。 把加重比例與裁量混淆:正確是「得加重至三分之一」,不是「應加重三分之一」,也不是加重二分之一。 記憶口訣 「模擬內經公告,違規罰鍰;重大得歇業,外銷有例外。」 「九四三重點:刪模型、提刑罰、管模擬;四四五,記集遊。」 「拒說、假說,得加至三一。」拒絕供述來源或供述不實,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