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雙方基於鬥毆犯意相互攻擊時,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不能只看誰先出手。 過失責任須審查注意義務的射程,不能因為發生傷害結果,就認定行為人有過失。 掌握未遂犯的已著手而不遂,以及配合偵查的買方無購毒真意時,販毒者成立販賣未遂的實務見解。 誘捕偵查應依被誘捕者原有無犯罪意思,區分機會提供型與犯意誘發型。 互毆未提出傷害告訴,仍可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妨害秩序罪則須另行審查要件。 核心觀念 一、正當防衛與互毆 依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罰;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斷時,須有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的不法侵害、保護權利的防衛意思,以及必要的防衛行為。 互毆是雙方基於鬥毆犯意相互攻擊。雙方都是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出手目的在於攻擊對方,因此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即使其中一方先受拳擊,也不當然取得防衛地位。 但不能將一切還手都認定為互毆。若原本僅遭受單方攻擊,為保護自己而必要反擊,仍應檢討正當防衛。一方確實退出鬥毆後仍遭追擊,也須依當時情況重新判斷。至於對方突然使用更危險的手段,不能僅憑手段升高就直接認定防衛成立,仍須審查防衛意思與必要性。 二、多人互毆、未提出告訴的處理 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有傷害故意及傷害結果,並不代表可以略過告訴條件;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時,欠缺合法追訴條件。這與「行為合法」或「成立正當防衛」是不同問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因此,普通傷害部分未提出告訴,並不表示互毆行為完全不受處罰。 兩方各二人基於鬥毆意思加入攻擊,四名實際參與者均應檢討互相鬥毆的責任。不能因為其中有人較晚加入,就當然排除處罰;也不能把實際下手者僅當成旁觀者。 規範判斷重點 普通傷害罪審查傷害故意與結果;屬告訴乃論,未告訴時欠缺訴追條件。 社維法互相鬥毆雙方相互攻擊;可處拘留或罰鍰,並非只有罰鍰。 刑法妨害秩序罪須另審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等要件。 刑法聚眾鬥毆規定以致人於死或重傷為重要要件,不能套用於所有普通互毆。 現場共有四人,不等於當然符合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還須判斷參與者間的聚集、共同意思及對公共秩序的危害,不能只把相互對立的兩方人數相加。僅有二對二相互鬥毆的敘述,不宜直接認定四人均成立妨害秩序罪。 申論作答可先說明互毆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再處理普通傷害的告訴條件,最後指出四名互毆者仍應依社維法檢討處罰。其他刑事犯罪須有相應事實支持,不能只因地點是夜店或KTV就直接成立。 三、過失與注意義務的射程 刑法第14條區分兩種過失:無認識過失是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有認識過失是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卻確信不會發生。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判斷過失,除確認結果及因果關係,還要審查行為人應負的注意義務、個人的注意能力,以及結果是否落在注意義務所涵蓋的範圍。不能用事後已發生的結果,反推行為人當時必然能夠預見或避免。 警察人員於法律範圍內使用警械,因射擊角度及車輛材質特性產生彈道偏向,致傷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定實務情形,屬注意義務所不及,不能據此認定故意傷害或過失致傷。 應記住的是該具體情境的判斷,不能擴張成「所有跳彈、偏彈都不成立過失」。若有違反用槍規範、可預見而未避免的危險,仍須另行判斷責任。 四、未遂犯與無購買真意的交易 刑法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以法律有特別處罰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判斷順序是:先確認犯罪故意,再判斷是否已著手,最後確認為何未完成犯罪。單純準備尚不等於著手;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是常見的障礙未遂。若出於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則須另依中止犯規定判斷。 販毒者原有販賣毒品的意思,並已著手交易,但交易相對人只是配合警察查緝,沒有真正購買毒品的意思,依本類實務見解,販毒者成立販賣毒品未遂。不能只因毒品已交付、價金已有往來,就忽略買方欠缺購買真意的情形。 五、誘捕偵查與證據能力 警察職權行使法禁止警察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手段行使職權。實務判斷誘捕偵查時,重點在於警察是否創造了原本不存在的犯意。 類型犯意與警察作用判斷 機會提供型對象原本已有犯罪意思,警察提供交易機會以蒐證查緝。原則上屬容許的偵查方法,不能僅因安排交易就認定違法。 犯意誘發型對象原本沒有犯罪意思,因警察引誘才產生犯意並犯罪。屬禁止的陷害教唆,須檢討偵查違法及證據排除問題。 對原本即有販毒意圖的人安排購毒,屬機會提供型的判斷範圍。警察指示配合者購毒,不等於當然違法;所得證據也不當然絕對沒有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應依具體取證方式及相關規定判斷。對於違法取得的證據,須注意法律有無特別排除規定,以及是否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權衡規則,不能概括寫成「違法證據一律可用」或「一律不可用」。 常考陷阱 「互毆中先被打者一定可以正當防衛」:錯。關鍵是雙方有無鬥毆犯意,並非單看出手順序。 「未提出傷害告訴,四人都不用處罰」:錯。仍應檢討社維法互相鬥毆。 「互相鬥毆只能罰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錯。法定處罰另有三日以下拘留。 「四人在公共場所打架,必定成立妨害秩序罪」:錯。不能僅按總人數判斷聚集及共同施暴要件。 「依法用槍造成傷害,就屬過失致傷」:錯。仍須審查注意義務射程;特定彈道偏向情形屬注意義務所不及。 「警察安排購毒,就是犯意誘發」:錯。應查明販毒者原本有無犯意。 「誘捕取得的證據絕對沒有證據能力」:錯。須先分辨誘捕類型及取證是否合法。 「買方無真意,賣方就完全無罪」:錯。賣方有販毒故意且已著手,仍可能成立販賣未遂。 記憶口訣 互毆看犯意,未告仍看社維。 過失看義務,結果不倒推。 誘捕看原意,假買論未遂。 鬥毆處罰記兩種:三日拘留、一萬八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