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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見刑法分則罪名與訴追條件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1
警察常見刑法分則罪名與訴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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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不是刑法第142條的犯罪。 普通傷害罪須告訴乃論;互相鬥毆的違序責任,以及符合要件的妨害秩序、侮辱公務員等犯罪,不因當事人不告傷害而一併消失。 刑法第150條須檢查聚集人數、共同施暴意思、場所及公共秩序危險,不能把對立雙方人數直接相加。 三倍券不是通用貨幣;散布偽券消息應檢討社維法的散佈謠言規定,不能僅憑未查證或政府澄清就認定應受處罰。 區分處理程序:涉嫌犯罪移送檢察官;散佈謠言案件由警察訊問後移送法院簡易庭;互相鬥毆的單純違序案件原則上由警察機關處分。 核心觀念 一、濫打110:無故且經勸阻不聽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處罰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的行為,法定處罰為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成立須有三項事實:撥打警察報案專線、欠缺正當理由,以及經勸阻後仍繼續撥打。反覆要求警方到場,到場後卻表示無事,並在多次勸阻後繼續如此,正是典型態樣。次數多不是獨立要件,經勸阻仍不聽才是判斷重點。 不能僅因浪費警力,就改論以不當言詞妨礙公務;也不能在沒有虛報災害事實時,直接認定為謊報災害。 二、普通傷害:不告傷害,不等於整件事不能處理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依第287條須告訴乃論。合法告訴是訴追條件;除被害人外,依法具有獨立告訴權的人也可能提出告訴。 告訴期間原則上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算六個月。 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欠缺合法告訴或告訴已撤回,偵查中原則上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為不受理判決。 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及故意重傷,不能一概套用普通傷害的告訴乃論規則。 現場表示「不願告訴」,不當然等於已提出告訴後又依法撤回;仍須區分其程序意義。警察應記錄意思、保全證據,並檢查有無其他犯罪或違序行為。 三、二對二互毆:先檢查社維法,再判斷刑法第150條 社維法第87條將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列為處罰態樣,得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互相鬥毆不以有人受傷或提出告訴為必要,因此雙方都不告普通傷害,仍可依法處理互毆的違序責任。 刑法第150條則處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的行為。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屬公共場所,通常對外營業的夜店、KTV可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但場所符合,仍不代表犯罪必然成立: 人數與共同意思:須辨認哪些人基於共同施強暴脅迫的意思聚集。對立雙方各二人,不能只因現場總共四人,就直接認定符合三人以上。 公共秩序危險:須依施暴方式、範圍、現場人車與周遭影響,判斷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寧秩序,不能僅因發生在公共場所就成立。 訴追性質:符合本罪要件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互不提告,警察仍應依法偵辦、移送。 責任判斷重點不提告的影響 普通傷害傷害身體或健康欠缺合法告訴,不能進行實體追訴 社維法互相鬥毆相互施加暴行仍得依法處罰 刑法第150條共同聚集三人以上施暴,並危害公共秩序仍應依法偵辦 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法律與社維法時,應依社維法第38條等競合規定處理,不能直接主張所有處罰均可重複累加。 四、不服制止、辱罵警察與使用辣椒水 對正在互毆者,警察得依法制止;暴行或鬥毆經制止仍不服從時,得依警械使用條例,在必要範圍內使用經核定的警械。辣椒水噴霧器的使用須符合個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目的達成後即應停止,不能只因有人口出惡言就當然使用。 對警察辱罵,應檢查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須限於意圖妨害公務,且侮辱行為足以影響公務執行的情形,不能把所有不禮貌言論都當成犯罪。 若未達刑事犯罪程度,但符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的要件,可檢討社維法第85條第1款。若另有強暴、脅迫阻礙執行職務,則須另行檢查妨害公務罪。 符合現行犯要件時,得依法逮捕;帶返警所也須具備法定依據,不能僅以「四人都在場」取代個別判斷。 五、三倍券訊息:重點在謠言要件與具體危險 振興三倍券是限定使用條件的消費抵用憑證,並非刑法偽造貨幣罪章所稱的通用貨幣。刑法第195條規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等行為;第196條主要規範行使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交付偽造變造貨幣等行為。不能把散布偽券消息,當成偽造或行使偽造貨幣。 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此類案件由警察訊問後,依第45條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移送只是交由法院判斷,並不代表違法已經成立。 散佈:記者會、公開受訪通常具有向外傳播性;私人群組或個別轉傳,仍須依傳播對象、方式及預期擴散情形判斷,不能只以群組人數決定。 謠言:須確認訊息內容是否為欠缺事實根據的不實陳述。政府澄清、當事人未查證,都只是判斷資料,不能取代法院對真實性的認定。 公共安寧危險:不必已發生實害,但須依具體情境認定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抽象推測可能引起疑慮、影響政策或使店家拒收,不能直接等同法定要件。 故意或過失:社維法原則上故意、過失均罰,過失不得處拘留;但未查證不當然等於有過失,仍須檢查可預見性、查證可能性及合理注意義務。 判斷三倍券消息,應區分「確有無梅花浮水印的券」與「銀行已鑑定為偽券」兩件事。浮水印位置不固定,不代表能直接推論所有缺少圖案的原因;券面異常也不當然證明是假券。題示未生實害,既不能單獨作為不罰理由,也不能略過公共安寧危險及主觀責任,逕認丙、丁必須受罰。 常考陷阱 「濫打110是刑法犯罪」:本單元態樣適用社維法,並須經勸阻不聽。 「四人互毆必犯第150條」:不能合計敵對雙方人數,還須檢查共同意思與公共秩序危險。 「都不告就只能放人」:普通傷害、互毆違序及其他公訴罪應分別判斷。 「不服制止或罵警察就可噴辣椒水」:須有法定使用事由,且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未查證、被政府澄清,所以必罰」:仍須證明不實訊息、公共安寧危險及故意或過失。 「未生實害必定不罰」:危險已達法定程度仍可能成立,但不能只憑抽象可能性處罰。 「移送審理就是移送檢察官」:社維法散佈謠言案件移送法院簡易庭;涉嫌刑事犯罪才循刑事程序辦理。 記憶口訣 「亂打專線,勸而不聽」:掌握濫打110的完整要件。 「傷害看告訴,互毆看違序,群暴另查要件」:三種責任分開判斷。 「謠言四關:散佈、不實、危險、責任」:不能只憑未查證就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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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甲於短短數小時內先後打了 20 餘次 110 電話報警。但警察每次到達現場後,甲又推說沒事不需 警察處理。警察數度勸誡甲勿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