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假處分」皆屬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保全程序,兩者最大差異在於: 前者旨在「暫時實現或定訂雙方法律關係」以防損害擴大, 後者則純粹「禁止債務人處分現狀」以保全未來執行。 以下為兩者的詳細差異: 1)目的與核心效力 => 一般假處分(禁止現狀變更): 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權利(如爭執不動產所有權)。 ==> 其主要目的是禁止當事人改變現狀(例如脫產、過戶),以確保未來若打贏官司,判決可以順利執行。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維持或實現關係): 針對有爭執的法律關係(如家事探視權、勞資薪資糾紛、經營權之爭)。 ==> 其目的是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法院可命令暫時給付(如先付部分薪資)或暫時確立某種狀態(如暫定小孩由誰照顧),一經執行實質上已滿足部分請求,又稱滿足之假處分。 2)聲請要件 => 一般假處分: 須釋明「請求標的之現狀有變更」的危險(如債務人準備將專利權授權給他人)。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門檻較高,須嚴格釋明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等必要性情事。若聲請人完全沒有提出證據「釋明」,法院即便聲請人願意提供擔保金,也不能裁准。 3)具體案例比較 => 假處分案例: 主張某塊土地是自己的,為防止對方在官司打贏前把土地賣掉,聲請法院禁止對方移轉土地所有權。 => 定暫時狀態案例: 離婚訴訟中爭取小孩監護權,為避免判決確定前對方把小孩帶出國,聲請法院暫定小孩與聲請人同住;或在公司經營權訴訟中,暫時禁止特定董事行使職權以維持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