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記住公平交易法第1條的四大立法目的:維護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並能排除用語相近但非法定目的的選項。 掌握智慧財產權的適用界線:依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才不適用公平交易法,不是所有行使權利的行為都排除適用。 理解第46條: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原則優先適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時,才是例外。 認識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隸屬行政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負責調查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並在涉及其他部會職掌時商同各該部會辦理。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秩序、消費者、競爭、經濟 公平交易法第1條規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考試通常將條文拆成四大立法目的,必須依照法定文字辨認。現行條文的寫法是「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舊題多寫成「確保公平競爭」,兩者都指同一項目的。 立法目的理解與辨認重點 維護交易秩序維持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是本法明文目的。 維護消費者利益消費者利益明列於第1條,不能認為本法只處理事業間的競爭。 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重點是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並非保證個別事業獲利。 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安定」與「繁榮」均為條文用語,應一併記憶。 四大目的應整體理解:公平交易法藉由維護交易秩序及公平競爭,兼顧消費者利益與整體經濟發展。遇到「何者不是立法目的」的問法,應逐項核對第1條的文字,不能只看選項是否具有正面價值。例如「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聽起來合理,卻不是條文所列的目的。 二、智慧財產權:正當行使才排除適用 公平交易法第45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條的關鍵在「正當行為」,不是只要與智慧財產權有關,就全面排除公平交易法。 判斷時要同時符合兩點:一是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二是該行為具有正當性。因此,「行使智慧財產權」與「正當行使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效果不同。 行為若欠缺正當性,就不能援引第45條主張不適用本法;但這也不表示立即構成違法,仍須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判斷是否違法。考試最常見的改寫方式,就是刪除「正當」二字,把有限度的排除規定變成全面豁免,這樣的敘述是錯誤的。 三、與其他法律的關係:競爭行為原則優先適用本法 公平交易法第46條規定,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 原則:規範對象是「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這類行為優先適用公平交易法。 例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而且該規定不牴觸公平交易法的立法意旨,才依但書處理。 例外中的「另有規定」與「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必須同時具備,不能只看到其他法律有規定,就認定公平交易法一定退讓。是否牴觸立法意旨,應回到第1條的四大目的判斷。此一敘述照條文寫出時是正確的。 比較項目第45條第46條 處理問題智慧財產權正當行使的適用界線事業競爭行為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係 原則或效果符合規定的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 關鍵限制必須是「正當行為」例外須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 四、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職掌時,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因此,涉及跨部會事務時,不是直接移交其他部會,也不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單獨處理,而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相關部會協商辦理。 公平交易委員會隸屬行政院,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兩項敘述可以同時成立:「隸屬行政院」說明組織上的隸屬關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說明其執行職務不受上級機關個案指揮的地位,兩者並不矛盾。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法定職掌包括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所以它的工作不只是對個別違法案件作成處分。另須記住,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公平交易案件所為的處分,是以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名義作成,不能因其隸屬行政院,就認為應以行政院名義行之。 項目正確敘述常見錯誤說法 隸屬關係隸屬行政院因獨立行使職權,所以不隸屬行政院 職權行使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須依行政院指示處理個案 處分名義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名義應以行政院名義行之 職掌包括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只負責個案處分,不作經濟調查 跨部會事務商同各該部會辦理直接移交其他部會處理 舊題常使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舊稱,選答時應認出其即為公平交易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現行名稱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切勿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等機關混淆。 常考陷阱 「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是四大立法目的之一」:錯誤。語意雖正面,但第1條寫的是「維護消費者利益」,應以法定文字辨認。 「維護消費者利益不是本法目的」:錯誤。第1條已明文列入,本法並非只保護事業。 「依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行為,不適用本法」:錯誤,錯在漏掉「正當」二字。只有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才不適用本法。看到智慧財產權的敘述,先找有沒有「正當」。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正確,與第46條相符。若改成「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即優先適用其他法律」,則漏掉「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的條件而錯誤。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正確,與第6條相符。若改成「移交該部會處理」或「由行政院決定」,則錯誤。 「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為之處分,應以行政院名義行之」:錯誤。混淆了隸屬關係與處分名義,處分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名義作成。 「獨立行使職權,所以不隸屬行政院」:錯誤。隸屬行政院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可以並存。 「調查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不是其職掌」:錯誤,這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法定職掌之一。 主管機關選項出現金融監督、文化建設、經濟建設等委員會:都不是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應選公平交易委員會(舊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記憶口訣 目的記「序、消、競、經」:交易秩序、消費者利益、公平競爭、經濟安定與繁榮。沒有「生活品質」。 適用記「智財要正當,競爭本法先;他法有規定,意旨不牴觸」。 機關記「隸屬行政院、職權獨立、自己名義、跨部會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