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判斷消保法是否適用,先確認一方是否為消費者,另一方是否為企業經營者,再確認雙方是否就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關係。 屋主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房屋,屋主是在接受仲介服務。不能因為屋主是房屋的出賣人,就否定屋主的消費者身分。 區分定型化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個別磋商條款三者,特別要分清「條款」與「整份契約」。 熟記三個交易型態的關鍵字:通訊交易是「未能檢視」,訪問交易是「未經邀約」,分期付款是「買賣契約」加上「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 定義文字正確,不代表可以套用在任何當事人身上。作答時要一併檢查該定義是否符合題目中的契約關係。 核心觀念 一、消費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關係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對本法用語設有定義。作答時應先辨認三件事:交易目的、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以及雙方實際成立的契約類型。不能只看當事人的稱呼。 用語法定定義判斷重點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不限於購買商品的人,以消費為目的接受服務的人也包括在內。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營業內容包含提供服務,不以製造或販售商品為限。仲介公司以提供服務為營業,屬於企業經營者。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商品交易可以成立消費關係,服務交易也可以。 身分應依具體交易關係判斷。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可能有不同地位。屋主出售自有房屋時,在房屋買賣中是出賣人。但屋主為了出售房屋而委託仲介公司提供服務時,在仲介服務關係中,屋主是接受服務的消費者。 二、不動產委託銷售:屋主消費的是仲介服務 屋主委託仲介公司幫忙出售房屋時,屋主接受的是仲介公司提供的服務。仲介公司是以提供服務為營業的企業經營者,所以雙方就這項服務所發生的法律關係,屬於消費關係,有消保法的適用。 題目中常同時出現兩組關係,必須分清楚: 關係當事人契約性質 委託銷售關係屋主 ↔ 仲介公司仲介公司提供仲介服務,屋主接受服務(例如委託銷售契約) 房屋買賣關係屋主 ↔ 買方房屋的買賣契約 仲介公司接受委託,並不代表仲介公司成為房屋的買受人或出賣人。屋主與仲介公司之間也不會因此成立房屋買賣,更不會成立分期付款買賣。 所以,看到「屋主賣房」時,不能立刻排除消保法。應該先問:題目現在判斷的是房屋買賣關係,還是屋主接受仲介服務的關係? 三、定型化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與個別磋商條款 用語法定定義辨識關鍵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指的是「條款」本身。重點是由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用途是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指的是「整份契約」。全部或一部分內容採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就符合定義。 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重點是當事人經過個別磋商,並達成合意。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的條款,也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所以「一定要印在紙本契約上」並不是正確的判準。 仲介公司提出自己預先擬定的委託銷售條款,並以這些條款作為契約內容的全部或一部,雙方因此成立的委託銷售契約就是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與個別磋商條款可以並存。雙方即使使用企業經營者提出的制式契約,仍然可以針對部分內容個別磋商,合意擬定個別磋商條款。契約中有個別磋商條款,不會使整份契約當然不再屬於定型化契約。 四、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 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判斷時不能只看是否使用了電話或網路,還要看消費者是否在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締約。如果定義寫成「於檢視商品或服務之後」,就是把關鍵要件反轉了。 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法定名稱是「訪問交易」,不是「邀約交易」。訪問交易的重點是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締約場所也不限於消費者的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都包括在內。 交易型態核心要件常見竄改 通訊交易以遠距方法締約,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改成「檢視商品或服務之後」 訪問交易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在各種場所與消費者締約名稱改成「邀約交易」 五、分期付款的完整定義與適用對象 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記憶時可以把定義拆成三個部分: 契約基礎:必須是買賣契約。 付款安排:消費者先付頭期款,餘款再分期支付。 交付時點: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就把標的物交付給消費者。 只描述「分幾次付錢」,還不能完整呈現本法的分期付款定義。 更要注意適用對象。這段定義不能直接套到屋主與仲介公司的委託銷售關係上。雙方約定的內容是仲介公司提供仲介服務,不是由仲介公司把房屋賣給屋主,也沒有「仲介公司收受頭期款後把標的物交給屋主」的情形。因此,若選項寫「屋主和仲介公司訂定買賣契約……屬於分期付款之契約」,即使分期付款的文字照抄法條,整個敘述仍然錯誤。 常考陷阱 把「定型化契約」的定義冠上「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名稱:「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說的是整份定型化契約。「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說的才是定型化契約條款。看到名稱與定義錯配,就是錯誤選項。 把「訪問交易」寫成「邀約交易」:名稱和要件都要檢查。正確名稱是訪問交易,關鍵要件是「未經邀約」。 把通訊交易寫成檢視後締約:正確寫法是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不要漏看「未能」二字。 分期付款定義被改掉要件:要逐項核對「買賣契約」「頭期款+餘款分期」「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三個要件,任何一項被改掉都不對。 定義正確,但套錯當事人關係:分期付款的定義即使完整正確,也不能用來描述屋主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房屋的服務關係。雙方之間沒有買賣契約,仲介公司也不交付標的物給屋主。 看到屋主是賣方,就否定消費者身分:要依題目判斷的關係區分。屋主接受仲介服務時,屋主與仲介公司之間屬於消費關係。 認為內容必須全部制式化,才算定型化契約:法條明定「全部或一部」。只有部分內容採用定型化契約條款,也成立定型化契約。 認為使用制式契約就不能協商:適用企業經營者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時,當事人仍可以個別磋商,合意擬定個別磋商條款。 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必須是書面:以張貼、牌示、網際網路等方法表示的條款,也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 記憶口訣 「條款預擬給多數,契約採用全或部;制式之外可磋商。」先分清楚「預先擬定的條款」與「採用條款所成立的契約」,再記住個別磋商條款可以和定型化契約並存。 「通訊未檢視,訪問未邀約;分期是買賣,收頭款就交貨。」 「屋主請仲介,消費是服務;仲介不賣屋,沒有分期付。」屋主與仲介公司之間是服務型的消費關係,不是房屋買賣,也就不會有分期付款買賣。